西安市城鎮私有房屋管理實施細則

該規則的發布是為了更好地管理西安市城鎮私有房屋,它頒布與1987年,距今已經有30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市城鎮私有房屋管理實施細則
  • 發布單位:82505
  • 發布日期:1987-01-01
  • 生效日期:1987-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西安市城鎮私有房屋管理實施細則
(一九八七年發布)
(一)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國務院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十七日頒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和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七年三月十七日頒布的《西安市城鎮房產管理暫行條例》,加強我市城鎮私有房屋的管理,保護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適用於我市的一切城鎮私有房屋。私有房屋是指城鎮中個人所有或數人共有的自用或出租的房屋。
第三條私有房屋所有人的房產所有權受國家法律保護。並對房屋有行使占有、使用、處分和收益的權利,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占、損壞或拆毀。
私房所有人必須在國家和地方政府頒布的法律、政策、法規、規定的範圍內行使房屋的所有權,不得利用私有房屋危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二)所有權登記
第四條城鎮私有房屋所有人,必須按規定持有關產權來源證件向房管部門辦理產權登記手續,經審查屬實,發給房屋所有權證。其所有權受法律保護。
數人共有的私有房屋,房屋共有人必須共同到場或委託一人辦理共有房屋所有權登記。
第五條凡購買、贈與、交換的私有房屋,進行所有權轉移登記時,必須持有關所有權證件向房管部門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購買的房屋,必須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和買賣契約及其它有關證件;
贈與的房屋,受贈人必須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和所有人的贈與書,及其它有關證件;
互相交換產權的房屋,必須提交雙方的房屋所有權證和雙方簽訂的所有權交換協定書及其它有關證件。
沒有房屋所有權證的違章建築不得出賣、贈與、互相交換。
第六條房產繼承人對繼承的房屋申請所有權登記,必須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和遺產繼承證件及其它證件。多人共同繼承必須提交多人共同繼承的協定書。
第七條房屋所有人分家析產進行分割的房屋所有權登記時,必須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和分割房產的契約及其它有關證件。
第八條凡修建、翻建、擴建的房屋申請所有權登記時,必須提交房屋所在區城建規劃部門批准審發的建築許可證和建築圖紙、新建、擴建房屋還必須提交所在地區房管部門頒發的土地使用證。
第九條因房產糾紛經法院判決的房屋,申請所有權登記時,必須提交法院的判決書。
第十條自然倒塌或拆毀的房屋,房屋所有人必須持房屋所有權證在房屋毀損後的三個月內向房管部門辦理所有權註銷手續。否則,不得批准在原地重新建造房屋。
第十一條凡私有房屋所有權轉移或新建房屋竣工後,房屋所有人必須從所有權轉移和新建竣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房管部門申請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因故不能辦理的,可申請緩期辦理。否則,每逾期一月,處相當房屋價值千分之五的罰款。
第十二條凡未經所有權登記的房屋,不予依法保護其所有權。城鎮居民違反規定和未經批准私自新建造的房屋,不得辦理私人所有房屋權證登記。
第十三條私有房屋所有權證如有遺失或被盜,應登報聲明,並向房管部門備案,從登報之日起一個月後方可申請補發新的所有權證。
第十四條嚴禁私自塗改、偽造私有房屋所有權證。違者,按有關法律依法處理。
(三)房屋買賣
第十五條買賣私有房屋,買賣雙方必須持房屋所有權證、買賣草契和身份證明,共同到房管部門辦理買賣過戶和領證手續。
買賣雙方,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嚴格遵守政府規定的現行價格,協商議定。嚴禁私下高價出賣、倒賣、居間牟利等非法活動。違者,一經查出,沒收全部非法所得,並按情節輕重給予處理。
第十六條房屋所有人出賣共有房屋,必須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證明書,任何共有的一方不得私自單獨自賣。在同等條件下,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七條房屋所有人出賣出租房屋時,必須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承租人如不願購買或無力購買時,須由買賣雙方協助承租人另找城鎮住房,或另建立租賃關係。不得無理強行趕攆住戶搬家。
第十八條購買私房,必須要有本市常住戶口和以自用為目的。任何單位不得購買或變相購買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情況需要,須經主管上級同意並報經房管部門批准。
在本細則公布前發生已構成事實的交易案件,按《西安市城鎮房屋產權、產籍管理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補辦交易過戶手續。
第十九條凡購買房管部門或企事業單位補貼出售的住宅,不得私自轉賣。需要出賣時,必須折價賣給原補貼出售單位或房管部門。
第二十條私房所有人不得將自己的私房賣掉而向房管部門或所在單位申請租住公房,或者在拆遷時不要基建單位安置住房而索取高額安置補助費後又向房管部門或單位申請租住公房,已經租住房管部門或單位公房的,其房租按修繕費、管理費、折舊費、稅金、利息五項因素計收租金,並且不得享受房租補貼。
(四)私房租賃
第二十一條政府鼓勵私有房屋所有人將自住有餘或所有人不在本市無自住需要的房屋出租。
私有房屋的租賃,應由租賃雙方按照平等互惠的原則,簽訂租賃協定,明確議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租賃期限(也可以不議定期限)、租賃價格,並向房管部門申請辦理監證和註冊登記手續,同時向區物價部門和稅務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租賃雙方必須遵守租賃協定。出租人必須按照政府規定的私房租金價格標準收取租金,不得收取押金或其它額外費用,不得任意提高房租。違反規定私自收取高租者,除沒收全部非法所得外,並視情節處以租金10倍至15倍的罰款,承租人應按協定規定按月交納房租,不得藉故拖欠或拒交。
第二十三條承租人因工作、生活等實際問題需要與其他公、私房承租人互換住房時,應事先徵得出租人的同意。出租人應支持承租人的合理要求,不得藉故刁難。互換住房後,原租賃協定即行終止,新承租人與出租人應另行簽訂租賃協定。
第二十四條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出租人有權終止租賃協定,收回房屋。
一、私自將承租的房屋轉租、轉讓或轉借的;
二、利用承租的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三、拖欠租金半年以上,出租人催索不予清付者。
第二十五條私房所有人對出租的房屋應當經常檢查,負責修繕,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出租人對出租的房屋確實無力修繕時,可與承租人合修或由承租人墊修,合修或墊修的費用,可折抵房租。
承租人為了美觀或特殊需要,須對房屋進行正常維修以外的裝飾性修繕者,應當徵得出租人的同意,其費用由承租人承擔。
第二十六條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或學校、部隊,不得租用或變相租用城市私有房屋。如困特殊需要必須租用者,必須報經房管部門批准。違反規定私自租賃者,處以租賃雙方各10倍至15倍月租金的罰款。
本實施細則頒布以前已經租用的,可以繼續維持租賃關係,但必須補辦報批手續併到房管部門辦理監證和註冊登記手續。
第二十七條私房所有人不得將自己的私房出租而租住公房(自有私房確實居住困難的,允許租住公房)。有私房出租而租住公房的,所租住的公房應當按私房租金標準計收租金,且不得在單位享受房租補貼(因特殊情況如落實政策無法搬出的等例外)。
第二十八條私有房屋所有人對出租的房屋可以按照租賃協定規定的期限收回房屋,無租賃期限規定的,不得藉故隨意收回房屋或強攆承租人搬出。如確因自住房困難需要收回自住時,應提前半年通知承租人另找住房。如到期承租人找不到住房,雙方可另行協商,也可酌情適當延長其退房時間。
(五)附則
第二十九條凡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死亡或下落不明,又無合法繼承人或代理人,以及房屋產權來源不清楚的房屋,由房管部門予以代管。
第三十條城市私有房屋的所有權糾紛和租賃、買賣糾紛,由房管部門主管單位進行處理。對處理不服的,可訴請西安市房地產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經仲裁仍然不服的,本人在15日內可向當地人民法院提出訴訟。拒不服從仲裁,又不在規定的期間內向法院提出訴訟的,由仲裁委員訴請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一條本實施細則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條本實施細則由西安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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