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發票管理暫行辦法

全國發票管理暫行辦法是我國發票管理的基本法規。財政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製定,於1986年8月19日頒發。共20條,自1986年10月1日起執行。該暫行辦法的主要內容是: 規定發票由稅務機關統一管理。

稅務機關負責發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組織實施,並負責對一切印製、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監督和管理。規定發票的性質及範圍;發票的內容,種類、具體格式及其劃分 確定的機關; 發票的印製、出售、使用的具體要求; 同時還對發票違章案件的處理、本辦法的適用範圍、具體實施辦法的制定許可權和機關等作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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