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非稅收入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非稅收入管理辦法
  • 外文名:無
  • 時間:2011
  • 地區:大連
  • 頒布時間: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大連市人民政府通知,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徵收管理,第三章 資金管理,第四章 票據管理,第五章 監督檢查,第六章 罰則及附則,

大連市人民政府通知

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大連市非稅收入管理辦法》的通知
大政發〔2011〕77號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各先導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機構:
現將《大連市非稅收入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大連市非稅收入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非稅收入管理,規範財政收入分配秩序,健全公共財政體制,促進經濟和社會健康協調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非稅收入是指除稅收以外,由各級政府、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依法利用政府權力、政府信譽、國家資源、國家資產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務、準公共服務取得並用於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或者準公共需要的財政資金,包括:
(一)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政府性基金;
(三)罰沒收入(含罰沒財物和追回贓款贓物);
(四)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
(五)國有資本經營收入;
(六)彩票資金;
(七)以政府或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組織的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定向捐贈收入除外);
(八)主管部門集中收入;
(九)政府財政資金產生的利息收入;
(十)其他非稅收入。
前款規定的收入屬於應納稅範圍的,依法納稅後上繳。
社會保障基金和住房公積金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我市行政區域(包括縣級市、區)內非稅收入的徵收管理、資金和票據管理及其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是非稅收入的主管部門,負責非稅收入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審計、物價、監察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非稅收入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級政府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加強對非稅收入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非稅收入監督、管理和考核機制,將非稅收入納入綜合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六條 非稅收入管理應當方便繳款義務人。

第二章 徵收管理

第七條 非稅收入的設定、徵收,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省有關規定。
任何部門、單位不得違法、違規設定非稅收入項目、範圍、標準及改變性質或名稱變相徵收。國家、省、市已宣布取消和停止徵收的項目,不得擅自恢復或繼續收取。
第八條 國有資源和國有資產的有償使用,應當依法採取社會招標、公開拍賣等方式進行,並上繳財政部門。
第九條 依法徵收非稅收入的部門、單位和受委託單位統稱為執收單位。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執收單位的,由規定的執收單位徵收;法律、法規、規章沒有規定執收單位的,由財政部門直接徵收。財政部門不能直接徵收的,可以委託有關部門、單位徵收。
財政部門應加強對受委託部門、單位徵收行為的監督。禁止受委託部門、單位轉委託。
第十條 市財政部門應當編制並向社會公布市本級年度非稅收入項目目錄。各區市縣財政部門應據此編制並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執行的年度非稅收入項目目錄,並報市財政部門備案。
執收單位應向社會公布由本單位負責徵收的非稅收入項目、對象、範圍、標準、期限和依據等,並報市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執收單位應當依法、足額徵收非稅收入,並及時上繳財政部門,不得擅自緩徵、減征、免徵其應當徵收的非稅收入。
執收單位確需緩徵、減征、免徵非稅收入的,應當向本級財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本級財政部門審核後,按照法定批准許可權批准。
繳款義務人因特殊情況確需緩繳、減繳、免繳非稅收入的,應當向執收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執收單位審核後,按照法定批准許可權批准。

第三章 資金管理

第十二條 非稅收入實行收繳分離制度。禁止執收單位當場收取現款,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當場收取的除外。
第十三條 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確定非稅收入收款銀行或者農村信用社,並在確定的銀行或者農村信用社開設非稅收入財政專戶或者非稅收入財政匯繳專戶,用於歸集、記錄、核算非稅收入款項。
執收單位開設銀行賬戶要經財政部門嚴格審批,不得擅自開設非稅收入賬戶或過渡性賬戶,不得在不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核算資金。凡在規定之外設立賬戶及核算資金的,一律按“小金庫”處理。
第十四條 繳款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數額、時限、途徑,將款項繳入非稅收入財政專戶或者非稅收入財政匯繳專戶,不得逃避繳納義務。
執收單位依法當場收取現款的,應按規定程式,在規定時限內,將所收款項全額繳入非稅收入財政專戶或者非稅收入財政匯繳專戶。
執收單位不得隱匿、轉移、滯留、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所收非稅收入款項,不得將非稅收入存入非稅收入財政專戶或者非稅收入財政匯繳專戶以外的賬戶。
第十五條 非稅收入繳入非稅收入財政專戶或者非稅收入財政匯繳專戶後,有下列情形的,可以按規定程式辦理退庫:
(一)多繳款、錯繳款、重複繳款的;
(二)由於調整非稅收入徵收標準或項目,需要退還款項的;
(三)繳款後實際情況發生變化,導致原繳款行為撤銷或失效,需要退還款項的;
(四)其他應當辦理退庫手續的情況。
非稅收入收繳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財政部門根據遼寧省非稅收入收繳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 執收單位應當編制、報送本單位年度非稅收入(不含罰沒收入)徵收計畫,經本級財政部門審定後,列入部門預算,並嚴格按計畫執行。
第十七條 根據分級財政管理體制,按規定須實行分成的非稅收入,由財政部門按照規定的分成比例和規定程式及時限劃解和結算,不得延解、占壓、隱瞞、截留或挪用。
執收單位不得擅自對非稅收入實行分成,不得集中下級非稅收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將非稅收入資金直接上解其上級執收單位或撥付給其下級執收單位。
第十八條 各級政府及其財政部門應當按照預算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編制綜合財政預算,將非稅收入統籌安排。
執收單位的支出與其執收的非稅收入不再掛鈎,統一由本級財政部門按照部門預算原則,核定執收單位非稅收入徵收成本,並按照其履行職能的需要核定支出預算。
非稅收入有法定或者規定的專項用途的,應當專款專用。
第十九條 政府非稅收入由財政部門委託其他部門和單位徵收的,委託徵收所需費用由財政部門通過預算予以撥付。執收單位不得從所收非稅收入款項中直接計提。

第四章 票據管理

第二十條 執收單位徵收非稅收入,應當使用由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非稅收入票據。
不使用前款規定的非稅收入票據的,繳款義務人有權拒絕繳款,並向財政部門投訴。
第二十一條 非稅收入票據實行統一管理。市財政部門及其財政票據監管中心依法負責非稅收入票據的印製、購領、保管、發放、使用、核銷、監督、檢查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 執收單位應當按照收入級次或者財務隸屬關係,按規定程式向本級財政部門申領非稅收入票據,並建立健全非稅收入票據購領、開具、保管、繳銷、審核等制度,確定專人負責,保證非稅收入票據安全、合法使用。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實施轉讓、出借、串用、代開、偽造、塗改、買賣、私自印製、擅自銷毀非稅收入票據等行為;不得使用非法票據或不按照規定開具非稅收入票據。
遺失或損毀非稅收入票據的,應當及時向發放票據的財政部門報告,並公告作廢。
第二十四條 非稅收入票據實行電子化管理。具體實施按照《大連市財政局、大連市監察局關於全面推進財政票據電子化管理的通知》(大財非 [2009] 321號)等有關檔案執行。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非稅收入徵收、使用、管理的日常監督和專項檢查,及時依法查處違反非稅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
審計、物價、監察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法定職責,及時依法查處。
第二十六條 執收單位應當加強非稅收入管理監督,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及時糾正和處理違法違規行為。
執收單位接受有關部門、機構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時,應當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和情況,積極配合和協助。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非稅收入管理中的違法行為。
對舉報違法行為屬實的單位和個人,應由政府或者財政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六章 罰則及附則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及個人及其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遼寧省非稅收入管理辦法》等有關財政法律、法規或規章,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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