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政府關於印發財政轉移支付督查辦法的通知

陝西省政府關於印發財政轉移支付督查辦法的通知,地方法規,發布日期1998-10-05。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政府關於印發財政轉移支付督查辦法的通知
  • 發布日期:1998-10-05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2502
【發布文號】陝政發[1998]52號
【發布日期】1998-10-05
【生效日期】1999-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財政轉移支付督查辦法的通知
(1998年10月5日陝政發〔1998〕52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各地區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了確保到本世紀末基本解決貧困地縣欠發行政事業單位幹部職工工資問題,五年實現財政狀況的基本好轉,省政府決定,從1998年起實施省對地縣過渡期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同時實行轉移支付督查制度。現將經1998年第12次省長會議討論通過的《陝西省財政轉移支付督查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陝西省財政轉移支付督查辦法
為了確保到本世紀末基本解決貧困地縣欠發行政事業單位幹部職工工資問題,五年實現財政狀況的基本好轉,根據省政府關於從1998年起實施省對地縣過渡期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的決定,特制定本辦法。
一、省財政廳向各地(市)列入享受省財政轉移支付和實行財政赤字零基承包試點範圍的縣派出專職督查員,對縣鄉工資發放情況進行督查。
二、省財政廳設立督查員管理處,負責督查員的日常管理工作。督查員的編制單列,按照國家公務員條例規定嚴格考核,所需行政經費和培訓費用,列入省財政預算。督查員按地(市)設組,每組設組長1名,督查員若干名。督查員不參與被督查縣財政的正常工作。
三、督查員由省財政廳任免,一般由處科級人員擔任,任期為2年,可以連任;但在同一個縣不得連任。
督查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有較高的政策水平;
(二)堅持原則,清正廉潔,公道正派,嚴格履行監督職責;
(三)具備大專以上學歷,有一定的經濟理論知識,熟悉財政財務管理,具有本職崗位所必需的基本專業知識和一定的綜合分析判斷能力。
四、督查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監督檢查被督查縣的正常收入和省財政補助資金(包括轉移支付補助、定額補助、困難縣工資補助和消化財政赤字補助資金,下同)的使用情況;
(二)督促被督查縣建立工資專戶,保證省財政補助資金和縣級正常收入全額進入專戶,專款專用,確保幹部職工工資按時發放;被督查縣在工資資金未保證以前不得進行辦公樓修建裝修、購車等集團性消費;
(三)核實被督查縣財政供養人數和工資支出標準,核定每個月工資需要量;督促其制定增收節支、保工資措施和年度工資發放計畫,按期從專戶中撥發工資;
(四)檢查被督查縣貫徹執行《預算法》和財政赤字零基承包責任書、中央及省財政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督促被督查縣嚴格執行國家財經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五、督查員開展督查工作,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了解掌握被督查縣的財政經濟運行狀況,研究分析其綜合財力情況;
(二)核查被督查縣財政決算,檢查財政預算執行和工資發放情況,了解縣級機關單位和鄉鎮幹部職工工資的兌現情況;
(三)調查實行財政赤字零基承包地(市)財政配套資金的落實情況,了解掌握承包縣當年財政收支平衡情況。
六、督查員應當定期向省財政廳提交客觀、真實、明確的督查報告。
督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對被督查縣的財政收支、省財政補助資金使用和工資兌現等情況進行客觀、公正地分析和評價,對存在的問題提出處理意見和切實可行的改進建議;
(二)對被督查縣貫徹執行《預算法》、中央及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作出綜合分析和評價;對檢查發現的編列赤字預算、截留挪用專款、隨意減免稅、自行提高開支標準等問題,要及時進行糾正,並提出改進意見;
(三)對財政赤字零基承包試點縣執行承包責任書情況作出綜合分析和評價,對繼續欠發工資和未實現當年財政收支平衡的縣提出處理意見。對下年度擬列入財政赤字零基承包試點範圍縣的財政增收和財政平衡能力作出綜合分析和評價,對是否列入試點範圍提出建議;
(四)省財政廳要求報告的或者督查員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事項。
七、督查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一)對被督查縣違反財經法規等問題隱匿不報,嚴重失職的;
(二)提供虛假督查報告的;
(三)干預被督查縣正常工作,致使其正常工作受到影響的;
(四)在被督查縣報銷費用、接受饋贈、報酬和福利待遇的,參加有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宴請、娛樂、旅遊等活動的,或者借督查工作之便為自己、親友或他人謀取私利的;
八、被督查縣要積極配合支持督查員的工作,及時提供有關資料和情況,保證其依法督查。嚴格執行廉政建設的有關規定,不得向督查員饋贈物品、支付報酬、提供福利待遇等。被督查縣發現督查員有本辦法第七條所列行為的,有權向省財政廳報告。
九、被督查縣如果繼續欠發乾部職工工資,繼續發生財政赤字,違反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省財政將相應扣減該縣的補助資金。
十、本辦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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