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辦法

為維護國家生態安全,引導地方政府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力度,提高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所在地政府基本公共服務保障能力,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中央財政在均衡性轉移支付項下設立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辦法
  • 文號:財預[2011]428號
  • 發布時間: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 發布單位:財政部
財政部通知,附屬檔案,基本原則,資金分配,監督考評,激勵約束,附則,

財政部通知

關於印發《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辦法》的通知
財預[2011]42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
為維護國家生態安全,推動地方政府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和改善民生,充分發揮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的政策導向功能,提高轉移支付資金的使用績效,特制定《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辦法
財政部
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附屬檔案

基本原則

(一)公平公正,公開透明。貫徹民主理財理念,補助範圍的確定、轉移支付分配、資金使用與績效考評等具體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中央有關部門並廣泛徵求地方意見後研究制定。轉移支付辦法和分配結果公開。
(二)重點突出,分類處理。根據國務院頒布的《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考慮中央財政承受能力,適當擴大轉移支付範圍,逐步加大轉移支付力度。
(三)注重激勵,強化約束。實施績效考評機制,對生態環境保護較好和重點民生領域保障力度較大的地區給予適當獎勵;對因非不可抗拒因素而生態環境狀況惡化,以及公共服務水平相對下降的地區予以適當處罰。

資金分配

(一)範圍確定
1、青海三江源自然保護區、南水北調中線水源地保護區、海南國際旅遊島中部山區生態保護核心區等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
2、《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中限制開發區域(重點生態功能區)和禁止開發區域。
3、生態環境保護較好的省區。
對環境保護部制定的《全國生態功能區劃》中其他國家生態功能區,給予引導性補助。
不享受中央均衡性轉移支付省市的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暫不納入補助範圍。
(二)分配辦法
1、測算級次。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按縣測算,下達到省,省級財政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分配落實到相關市縣。
2、測算辦法。選取影響財政收支的客觀因素,適當考慮人口規模、可居住面積、海拔、溫度等成本差異係數,採用規範的公式化方式進行分配。用公式表示:
某省(區、市)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應補助數=∑該省(區、市)納入轉移支付範圍的市縣政府標準財政收支缺口×補助係數+納入轉移支付範圍的市縣政府生態環境保護特殊支出+禁止開發區補助+省級引導性補助
其中:
①納入轉移支付範圍的市縣政府標準財政收支缺口,根據中央均衡性轉移支付測算的該省納入轉移支付市縣標準支出總額和該省(區、市)標準收支缺口率測算確定。
②生態環境保護特殊支出,是指按照中央出台的重大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工程規劃,地方需安排的支出,包括南水北調中線水源地污水、垃圾處理運行費用等。
③補助係數,根據中央財政財力狀況及納入轉移支付範圍市縣政府標準財政收支缺口等因素計算確定。
④禁止開發區補助,根據各地國家層面禁止開發區域的面積和個數分省測算。
⑤省級引導性補助,參照環境保護部制定的《全國生態功能區劃》,對省級生態功能較為重要的縣市按照其標準收支缺口給予引導性補助。

監督考評

省級政府要做好資金分配和監管工作。享受轉移支付的基層政府要將資金重點用於環境保護以及涉及民生的基本公共服務領域。為提高轉移支付資金使用效益,財政部將定期會同有關部門對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分配情況和使用效果進行評估。
(一)資金分配情況。
1、資金到位率。主要考核省級財政是否將該項轉移支付資金以一般性轉移支付方式及時足額分配給指定的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所涉市縣。在省對下轉移支付資金分配時,對承擔生態環境保護和治理支出責任的地市本級,可由所在省(區、市)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按照規範的辦法適當補助。財政部通過委託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進行專項檢查等方式進行核查。
2、省對下轉移支付。考核省級政府對享受該項轉移支付市縣的財政支持情況。
①在測算省對下一般性轉移支付及衡量財政困難程度時,此項轉移支付不計入財力。
②在分配省對下涉及農業、教育、衛生、社會保障等民生領域的專項轉移支付時,對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所屬市縣的補助比例不得低於財政狀況相同地區的水平。
(二)資金使用效果。
1、環境保護和治理。財政部將委託相關部門,對享受該項轉移支付市縣的生態環境質量,採取定期普查、年度抽查以及專項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績效評估,每3年對生態環境進行一次全面考核。縣域生態環境指標(EI)根據不同類型的生態功能區特點設定,主要包括自然生態指標和環境狀況指標兩部分(詳見下表),採用綜合指數法,對每個市縣生態環境年際變化量進行評價。生態環境考評指標由環境保護部負責制定,並會同有關部門實施監測。
2、基本公共服務。重點評估享受該項轉移支付市縣公共服務狀況。具體指標包括:學齡兒童淨入學率、每萬人口醫院(衛生院)床位數、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人口比例、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人口比例等。
生態環境指標(EI)體系生態環境指標(EI)體系

激勵約束

根據考評結果,實施相應的激勵約束措施。
(一)對未將轉移支付資金按規定方式下達到轉移支付範圍的省份,責令其改正。
(二)對省級政府減少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所屬市縣轉移支付力度,中央財政按照對該地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資金總額的10%進行扣減。出現明顯“擠出效應”的省份,酌情加大扣減力度。
(三)對生態環境明顯改善的地區,中央財政給予適當獎勵。對非因不可控因素而導致生態環境惡化的地區,按一定比例暫緩下達補助資金,待生態環境狀況改善後再行下達;對生態環境持續惡化的縣市,下一年度將不再享受此項轉移支付,待生態環境指標恢復到2009年水平時,重新納入轉移支付範圍。
(四)學齡兒童淨入學率、每萬人口醫院(衛生院)床位數、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人口比例、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人口比例等指標中任何一項出現下降的,中央財政將按照其應享受轉移支付的20%予以扣減。多項指標均出現下降的,不重複扣減。
採取激勵約束措施後,各地實際享受的轉移支付用公式表示為:
某省(區、市)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實際補助數=該省(區、市)此項轉移支付應補助數±該省(區、市)獎懲補助數

附則

(一)各地應根據本地生態環境保護特點、省以下財力分布情況,研究制定對下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辦法,連同當年資金分配情況,一併報財政部備案。
(二)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公布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辦法、生態環境指標變化、分配結果等信息。
(三)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四)本辦法自2011年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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