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福建省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是為規範省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我省文化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福建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以及《福建省關於推動國有文化企業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實現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的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制定的辦法。

2023年4月19日,中共福建省委宣傳部、福建省財政廳發布《福建省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中共福建省委宣傳部、福建省財政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各市、縣(區)黨委宣傳部、財政局,平潭綜合實驗區黨工委宣傳與影視發展部、財政金融局,省直有關單位:
  為規範和加強福建省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省委宣傳部、省財政廳聯合制定了《福建省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反饋。
中共福建省委宣傳部
福建省財政廳
2023年4月19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省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我省文化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福建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以及《福建省關於推動國有文化企業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實現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的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省級財政安排的用於支持文化產業發展和文化體制改革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和我省巨觀經濟政策、文化產業政策以及區域發展政策,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堅持公開公平、擇優扶重、績效導向的原則。
  第四條 省委宣傳部會同省財政廳,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專項資金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五條 省財政廳職責:
  (一)牽頭制定省級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二)負責組織專項資金支出預算的編制和執行,做好項目申報、資金分配的審核工作;
  (三)組織開展專項資金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工作,根據工作需要開展財政評價,將評價結果作為改進預算管理、編制以後年度資金分配政策和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四)會同有關部門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及時公開對下轉移支付資金分配結果。
  第六條 省委宣傳部職責:
  (一)按照預算管理的要求,編制省級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支出預算;
  (二)會同省財政廳制定資金管理相關制度;
  (三)組織項目申報和評審,提出資金安排方案;
  (四)作為專項資金績效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設立專項資金績效目標,加強預算執行和績效目標運行雙監控,組織開展專項資金績效評價,按規定公開預算績效目標和績效評價結果等信息。
  第二章 資金支持方向和分配方式
  第七條 專項資金重點用於推動落實重大文化產業項目帶動戰略,主要支持方向包括:
  (一)文化服務平台、投融資平台、消費平台建設;
  (二)文化產業領域相關重大展會和活動;
  (三)國際、國內重要文化產業獎項獲獎主體的表彰、推介;
  (四)推動“福”文化資源轉化利用,打響福建“福”文化品牌項目;
  (五)文化科技融合、文化數位化等新型文化業態項目,文化內容產業原創項目;
  (六)省級國有文化企業集團實施轉型升級、股份制改造、對外併購重組等重點文化產業項目;
  (七)省委、省政府確定的其他重大文化產業項目。
  第八條 專項資金採取項目法和競爭性兩種方式進行分配。項目法分配的資金,包括項目補助、獎勵、融資貼息、資本金投入等。競爭性分配的資金,重點支持全省範圍內文化產業發展基礎較好、增長潛力大的縣(市、區)。
  第三章 資金申報、審核、下達程式
  第九條 採取項目法分配的專項資金申報、審核、下達具體程式如下:
  (一)省委宣傳部會同省財政廳提出專項資金支持重點、支持條件,共同發布申報通知;
  (二)省級國有文化企業集團和省直有關部門(一級預算單位)直接向省委宣傳部和省財政廳申報項目,其所屬單位申報項目經由集團、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向省委宣傳部和省財政廳推薦。其他單位申報的項目,經由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黨委宣傳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向省委宣傳部和省財政廳推薦;
  (三)省委宣傳部會同省財政廳對項目進行覆核,共同組織評審;
  (四)省委宣傳部會同省財政廳審定資金安排方案;
  (五)省委宣傳部負責對項目進行公示,收集項目公示結果的反饋信息,組織有關部門和人員對有異議的項目進行調查並提出處理意見;
  (六)公示無異議的,下達項目資金。
  第十條 採取競爭性分配的專項資金,以縣(市、區)為單位(含平潭綜合實驗區,下同)進行分配,集中用於支持地方政府文化產業發展重點工作任務。資金申報、審核、下達具體程式如下:
  (一)省委宣傳部會同省財政廳發布申報通知,明確申報條件、補助標準、使用範圍、評審標準等內容;
  (二)各縣(市、區)對本地區文化產業發展現狀和目標規划進行評估,擬定重點項目清單,自願參與申報,由黨委宣傳部會同財政局聯合行文報設區市黨委宣傳部、財政局;
  (三)設區市黨委宣傳部、財政局負責所轄地區文化產業扶持縣(市、區)申報及初審工作,擇優推薦所轄地區文化產業扶持縣(市、區),平潭綜合實驗區可直接申報;
  (四)省委宣傳部、省財政廳按照財政資金競爭性分配程式要求,對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核、評審,根據結果擇優選取擬扶持縣(市、區)名單,並進行公示;
  (五)公示無異議的,省財政廳於當年10月31日前將下一年度專項轉移支付預計數提前下達縣(市、區),獲扶持縣(市、區)財政部門應根據要求,將提前下達的資金列入下一年度本級財政預算。省財政廳在年度預算經省人大批准後60日內將專項資金下達到獲扶持縣(市、區)財政部門。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的申報單位應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第十二條 採取項目法申請專項資金的單位必須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市、縣(區)黨委宣傳部門,以及依法登記註冊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主營業務為《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範圍的企事業單位;
  (二)未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三)根據申報通知應具備的其他資格條件。
  第四章 績效評價和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編制年度預算時,省委宣傳部負責設立專項資金總體績效目標。年度執行過程中應將績效目標進一步細化至項目或縣(市、區),隨資金指標檔案同步下達,並對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和預算執行情況進行“雙監控”,確保績效目標如期實現。
  第十四條 預算年度結束或專項實施期滿時,由省委宣傳部對績效目標完成情況開展績效自評。建立健全預算安排與績效目標、資金使用效果掛鈎的約束機制,評價結果套用於下一年度預算安排和資金分配,對績效評價中反映出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
  第十五條 採取項目法分配的專項資金,應當按照規定的用途和範圍分配使用,不得用於興建樓堂館所,發放各種獎金、津貼和福利補助,購買交通工具。專項資金使用中屬於政府採購或公開招標管理範圍的,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因特殊原因確需調整資金用途的,應按照規定程式報批。對因故撤銷的項目,項目單位必須做出經費決算後,按照規定程式報批,剩餘資金退回省財政廳。
  第十六條 採取競爭性分配的專項資金,由相關縣(市、區)在明確的文化產業重點項目清單範圍內自主安排使用,縣(市、區)宣傳、財政部門制定分配方案經設區市黨委宣傳、財政部門同意後報省委宣傳部、省財政廳備案。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單獨核算,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也不得用於平衡本級財政預算。
  獲得資金扶持的縣(市、區)宣傳、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績效管理,及時發現資金使用中存在的問題,並督促做好整改,確保資金使用合法、合規。對專項資金管理情況、績效評價情況於次年3月底前上報省委宣傳部、省財政廳。
  第十七條 專項資金使用單位應遵守國家財政、財務規章制度和財經紀律,加強專項資金的管理和核算,建立專門檔案保管申請材料和使用憑證,並自覺接受各級黨委宣傳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及主管部門等的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專項資金申報和使用管理中相關單位及人員存在虛報、冒領、截留、挪用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預算法》《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年初部門預算已明確用途或細化到項目的資金,按照其專項管理辦法或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委宣傳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專項資金項目申報評審工作實施細則和競爭性分配申報評審工作實施細則由省委宣傳部、省財政廳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實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省委宣傳部、省財政廳印發的《福建省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閩財文資〔2020〕1號)同時廢止。
check!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