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1、劃入的職責
原市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辦公室有關經濟體制改革的職能。
2、轉變的職責
(1)貫徹實施國家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政策。在國家巨觀調控下更好地發揮市場機制對經濟活動的調節作用,確立企業的投資主體地位,規範政府投資行為,逐步建立投資主體自主決策、銀行獨立審貸、融資方式多樣、中介服務規範、政府巨觀調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資體制。把投資巨觀管理的重點轉到最佳化投資結構和產業結構、搞好重大項目布局、防止重複建設、提高投資效益上來。進一步縮小投資審批範圍,對企業使用非政府投資建設的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非重大項目和非限制類項目逐步實行登記、備案制。對必須經行政審批的投資項目,要減少審批環節,規範審批程式,設定審批時限,提高審批效率和透明度。建立政府投資項目的後評價制度和監督機制,完善投資審批責任制。
(2)強化巨觀調控中的總體指導和綜合協調,切實減少微觀管理事務。加強對經濟社會發展、改革和穩定的重大問題的研究,綜合協調經濟社會發展和改革的全局性工作。加強對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指導和重大問題協調,促進經濟與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
(3)切實減少行政審批和對經濟活動的直接行政干預,強化研究擬訂發展戰略、發展計畫、規劃和巨觀政策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戰略方針、政策;組織編制、實施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研究提出總量平衡、發展速度和結構調整的調節目標及調節政策建議,協調、銜接和平衡各主要行業規劃和相關的政策措施。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民代表大會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報告。
(二)研究分析國際和國內經濟形勢和發展情況,進行巨觀經濟的預測、跟蹤分析,提出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的政策建議,綜合協調經濟社會發展,推進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化進程。
(三)研究全市經濟體制改革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指導和協調股份制改革和企業上市工作;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對改革方案實施過程進行跟蹤、調查,協調方案實施中的有關問題,指導和推進經濟體制改革。
(四)提出本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與投資方向,規劃重大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編制全市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及重點項目計畫;安排市級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指導和監督政策性貸款的使用方向,引導民間資金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方向;負責安排或轉報重大建設項目和按管理許可權審批建設項目,負責轉報地方工商領域國家管理許可權的投資項目和國債項目,負責全市重大建設項目的核准、上報以及開工報告、後評價等的管理和協調;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審查項目初步設計,並按國家有關規定審批或上報項目;強化對全市基本建設大中型項目的管理和對基本建設項目初設的審批。
指導和協調全市招投標工作,監督市重大建設項目的招投標活動;負責工程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中的招標內容和事項的核准(分級管理)。
(五)推進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和升級;提出國民經濟重要產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研究並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有關重大問題,銜接農村專項規劃和政策;推進工業化和信息化;推動高技術產業發展,實施技術進步和產業現代化的巨觀指導。
(六)研究分析區域經濟和城鎮化發展情況,提出區域經濟協調發展規劃和城鎮化發展戰略及重大政策措施;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協調生態建設;參與研究擬訂環境保護規劃。
(七)研究提出全市利用外資的戰略、總量平衡和結構最佳化的目標和政策;負責全市外債總量控制、結構最佳化與監測工作,參與全市國際收支平衡工作;開展對外招商引資項目的篩選、儲備、推介工作,安排重大利用外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
(八)研究分析國內、國外市場與本市有關重要商品的供求情況,做好糧食等重要商品市內供求、進出口的總量平衡及重要商品進出口計畫,負責市級部分重要商品、物資儲備和戰略儲備。
(九)做好本市人口、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等社會事業與國民經濟發展的銜接平衡,推進重大科技成果產業化;研究提出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相互促進的政策,協調各項社會事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十)起草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經濟體制改革、對外開放方案並組織實施;參與研究制定有關全市經濟工作規範性檔案的協調和組織實施。
(十一)做好本市國民經濟動員工作;負責協調經濟建設與國防建設之間的關係;組織協調國民經濟動員工作。
(十二)貫徹執行和監督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福建省價格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條例、規章及價格方針、政策。
(十三)調控本市價格總水平,按照價格管理許可權,制訂和調整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重要商品價格與重要收費,並對其進行管理,開展價格成本調查審核工作,建立市場價格監測制度,組織實施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制度和開展年度審驗工作。
(十四)負責維護本市行政區域內正常的價格秩序,對價格行為實行管理、監督和必要的調控,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
(十五)管理直屬事業單位。對下級人民政府的發展改革工作、價格工作以及相關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管理價格認證、價格學會、保險行業協會的行業自律工作。
(十六)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能,龍巖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內設10個職能科(室)和市國防動員委員會經濟動員辦公室。
(一)龍巖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室
負責文電秘書、會議組織、保密檔案、政務信息、督查、督辦協調等日常政務工作;負責機關財務、資產管理、車輛管理、離退休幹部管理和行政、後勤、接待等行政事務工作。
按管理許可權,負責委機關及指導直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幹部考核、勞動工資、教育、計畫生育、職稱評定、幹部培訓、機關考勤等工作。
(二)龍巖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綜合科
研究提出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生產力布局、總量平衡、發展速度和結構調整的目標及政策建議;組織編制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 計畫,銜接平衡各行業規劃及政策,監督檢查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中長期規劃的執行情況,提出規劃的調整意見。
綜合分析巨觀經濟形勢,搞好經濟運行動態的預測、預警與分析,並及時提出對策建議;對發展改革經濟政策進行研究;開展經濟運行的重大問題調研;負責綜合性報告的起草;做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改革的銜接工作。
研究提出全市社會事業發展的戰略,協調人口、就業、勞動工資、文化、教育、衛生、體育、廣播影視、旅遊、新聞出版、民政、社會保障等發展政策;組織編制社會事業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安排社會事業重大建設項目。
負責擬訂全市的價格方針、政策和全市年度價格工作計畫;參與制定和實施全市性的價格改革方案;收集匯總全市物價工作情況,起草價格工作綜合性文稿;組織開展價格政策的研究工作,提出我市有關價格的規範性檔案的清理、廢止或修訂意見。
(三)龍巖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經濟體制改革科
負責研究制定經濟體制改革的重大政策、規劃,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推進經濟社會專項改革方案;提出推進經濟體制改革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意見和建議,督促、檢查經濟體制改革落實。
指導和推動全市產權制度改革,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研究提出我市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政策措施,推動企業股份制改革和上市工作;研究證券、期貨市場發展問題並提出有關政策建議。
匯總管理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各種信息資料,進行巨觀經濟的預測、預警和分析,組織經濟發展和改革調查研究,提出對策、建議。
(四)龍巖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投資科(加掛市招投標管理辦公室牌子)
研究有關投資的巨觀調控政策,監測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的運行;組織編制全市固定資產投資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提出全市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與投資方向;安排市級財政性建設資金投資和重點項目計畫,指導監督政策性資金的使用方向;研究提出城市化發展戰略規劃,銜接平衡建築業、房地產業專項發展規劃;負責安排政法系統、市直機關、城建等重大項目。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國家、省有關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招標投標工作的指導和協調,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配套措施;對由發展改革部門審批的項目進行招標內容核准或初審把關;負責招標公告發布監督等事宜;在重點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中進行監督檢查並接受招標人提交的招標投標書面報告的備案;會同有關部門聯合開展執法大檢查活動及查處重大複雜案件。
(五)龍巖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農村經濟科
研究提出全市農村經濟發展戰略、目標與政策,銜接平衡農業、林業、水利、氣象、水產、畜牧等的發展規劃及行業政策;監測和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情況,提出農業發展方向與農村經濟結構調整的政策;組織編制全市農業的生產、建設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安排農業、水利、林業等重大項目。
(六)龍巖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產業發展科
研究分析產業現狀、發展趨勢和能源、交通等發展戰略、布局、政策措施,提出全市重要產業發展戰略、經濟結構調整目標、政策、生產力布局和交通能源等產業規劃、行業政策;監測、分析基礎產業發展建設狀況;匯總編制重要產業和能源、交通的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銜接平衡各有關行業發展規劃;組織編制重要產品的專項發展規劃;負責安排交通、能源等重大項目。
提出高技術產業發展戰略,銜接平衡科技行業規劃及政策;組織重大產業化前期關鍵技術、成套裝備的研製開發、示範工程與重點工業性試驗;組織上報高技術產業發展計畫項目;最佳化配置科技成果產業化資金,提出相關政策建議,推動新產業的形成;安排高技術產業重大項目。
(七)外經財貿科
研究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發展戰略、規模與投向,組織編制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中長期和年度計畫;研究提出利用國外貸款的總量控制計畫,負責全市外債的總量控制、結構最佳化和監測工作,負責全市對外招商引資項目的篩選與儲備、推介工作,審批或轉報限額以上外商投資項目、境外投資項目和利用國外貸款項目;編制全市除工業產品外的進出口計畫,組織實施糧食、棉花、植物油等重要農產品的進出口計畫,參與同國外、境外經貿合作、交流及外事接待工作。
研究提出並協調第三產業發展規劃;研究和分析本市全社會資金的綜合平衡,提出運用財稅、信貸等重要經濟手段的政策建議;負責編制上報和下達我市企業債券發行計畫,研究提出內貿發展的戰略,參與糧食等重要農產品、農資等總量平衡和協調工作;編制流通業發展規劃;承擔重要商品、物資儲備與商品物資戰略儲備的協調工作。
負責科技成果對接、技術需求項目的組織申報和企業技術難題的徵集、“6.18”項目成果交易會龍巖館的設計製作、參會企業和人員的組織等管理工作;組織和協調新聞媒體進行宣傳報導;對接項目實施進展情況的檢查和跟蹤服務;組織申報和爭取項目成果轉化扶持資金等。
(八)區域經濟發展科
組織編制區域經濟、中心城市發展戰略和規劃,研究提出區域經濟發展的政策措施,協調地區經濟,提出逐步縮小地區差距的政策措施。研究提出重點區域國土綜合開發與整治的目標及政策建議,組織全市可持續發展戰略與項目計畫的實施,組織山海協作年度計畫,參與編制環境保護、土地、基礎測繪年度計畫。負責組織全市扶持經濟欠發達地區發展項目的規劃、篩選、上報工作,對相關在建項目進行管理和檢查、督促,收集和反饋有關工作情況,指導各縣(市、區)有關部門做好相關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制訂和實施貧困地區脫貧致富計畫。
(九)價格管理科(加掛房地產價格管理科、房地產價格評估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負責管理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農副產品、輕工產品、重工產品、電力水利工程、城市供排水、民用燃料等商品價格;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擬定商品價格的改革措施並組織實施。貫徹實施中央、省房地產價格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的管理、監督;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廉租住房租金;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房地產價格評估、基準地價和土地出讓價格的管理工作;負責房地產價格評估管理委員會日常工作;負責核實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及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年度審驗工作;協調處理有關房地產價格的爭議,指導、協調、監督各縣(市、區)價格主管部門的工作。
(十)收費管理科
負責組織實施國家和省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經營性收費和勞務收費政策,負責管理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醫療衛生、環保、旅遊、文化、電視、金融、郵電、交通運輸、車輛通行、公交等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價格和經營性中介服務價格;按照管理許可權制定行政事業性收費、經營性收費和勞務收費標準;會同市財政局負責全市行政事業性收費立項申報審批工作,組織實施收費許可證制度,開展許可證年度審驗工作;開展清費治亂減負工作;負責市屬行政性單位的收費監管工作;組織指導監督有關業務部門和縣(市、區)價格主管部門有關經營性和勞務收費項目管理;協同處理全市行政事業性、經營性和勞務收費等方面的爭議。
(十一)龍巖市國防動員委員會經濟動員辦公室
主要職責是貫徹國務院、中央軍委和上級有關經濟動員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指示,在市國防動員委員會的領導下,制定全市經濟動員具體規定;組織編制國民經濟動員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和審核國民經濟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與國民經濟動員項目的銜接與結合;了解和掌握與國民經濟有關的科研和生產情況;結合地方經濟建設提出國防要求;會同有關部門審核與國民經濟有關的規劃、計畫;組織國民經濟平戰結合、軍民結合技術的研究、推廣與套用,增強國民經濟動員潛力;負責全市經濟動員潛力調查統計工作,研究落實地方經濟、技術資源儲備,指導組織技術力量動員演練;指導有關部門和縣(市、區)的國民經濟動員工作;戰時組織領導全市經濟動員的實施工作;承擔市國防動員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工作。
掛靠單位
(一)龍巖市重點項目開發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
組織編制全市重點項目中長期規劃、前期工作計畫、在建項目計畫,組織研究提出重點項目的資金籌集和年度資金平衡方案;組織協調重點項目的前期、建設和籌資工作,跟蹤、檢查、督促、通報重點項目計畫執行情況,負責重點項目年度目標考評工作;負責對市級出資和受國家、省委託的重大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工程招投標、建設進度、工程質量、資金使用以及投資概算控制等進行稽查;會同發改委相關業務科室組織申報、爭取和安排、管理重點項目前期經費;參與基本建設重點、大中型項目的審查審批、招標投標、概算調整、竣工驗收後評價等項目管理工作;負責重點項目方面課題調研相關規範性和檔案起草工作。
(二)龍巖市以工代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負責組織全市以工代賑項目的規劃、篩選、上報工作;對全市以工代賑在建項目進行管理和檢查、督促;收集和反饋以工代賑工作情況;指導各縣(市、區)有關部門做好以工代賑工作。
(三)龍巖市價格調節基金辦公室
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的設立和徵收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共同管理和監督使用;協調、指導各縣(市、區)開展價調基金工作;負責價調基金的日常事務工作。
(四)市政府駐北京聯絡處項目工作辦公室
加強與中央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聯繫,為我市爭取重點項目、資金並及時跟蹤、反饋、協調、落實,為我市重點經濟建設項目服務。
人員編制
龍巖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機關行政編制27名,機關事業編制10名,為離退休服務人員編制1名,機關工勤事業編制 2名。
核定領導職數:主任1名,副主任5名,紀檢組長(副處級)1名,科級領導職數17名(含監察室主任1名)。
信息公開指南
為了更好地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福建省政務公開暫行辦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70號),及省、市人民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編制說明,參照省發改委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對照本委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編制《龍巖市發改委信息公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本《指南》將根據本委信息公開情況及時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在市政府入口網站“中國龍巖”中的“龍巖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上查閱《指南》。
市發改委辦公室為本委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負責本部門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其中重點項目建設、“6·18”、招商項目、招標投標的信息由信息生成和保存的科(室、辦)負責公開。
政府信息公開分為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
主動公開
1.公開範圍
委辦公室負責向社會主動公開的主要信息:
01、機構設定、職能、辦事程式和辦事指南
02、本委制定出台的規範性檔案
03、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報告
08、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09、重大建設項目的批准和實施情況
10、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11、突發事件的預警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26、國家和省制定的價格政策和價格臨時干預措施的內容;依據《福建省定價目錄》和上級有權機關委託本委(物價局)制定和調整的商品與服務價格;價格監測和價格成本調查信息,價格成本監審的目錄。
30、應主動公開的其他信息
序號為信息類別,具體信息目錄可參見委辦公室編制的《龍巖市發改和改革委員會信息公開目錄》。
2.公開形式
委辦公室在市政府入口網站“中國龍巖”上公開本委屬於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此外,還將通過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上公開屬於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3.公開時限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4.查詢方法
公眾可以在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開欄、電子信息屏、檔案館、公共圖書館等政府信息查閱場所、設施查閱本委政府公開信息;也可以從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獲取本委政府公開信息;還可以從市政府入口網站“中國龍巖”上,通過政府公開信息欄目查詢,或使用信息索引檢索、全文檢索方式獲取自己需要的政府公開信息。目錄索引的格式為:
索引號
信息名稱
發布機構
內容概述
信息生成日期
備註/文號
市發展改革委單位編碼為:ly00102-信息類別代碼-年份-流水號組成。
依申請公開
(2008年5月1日開始執行)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根據自身需要,申請獲取除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的相關政府信息,可以直接在“中國龍巖”政府入口網站內的“龍巖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上填寫並遞交《市發改委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或從“中國龍巖”網站內的“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下載並填寫《申請表》,向委辦公室受理機構遞交書面申請表。
1.書面申請受理機構:委辦公室
通信地址:龍巖市龍巖大道一號市發改委辦公室
諮詢時間:周一至周五:上班時間,法定節假日除外。
2.申請方式
申請人可提出書面申請,並填寫《申請表》。申請表可向受理機構處申請領取或自行複製,也可在“中國龍巖”政府入口網站內的“龍巖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上下載電子版本。申請人可通過上述聯繫電話諮詢相關申請手續。
(1)通過網際網路提出申請
申請人在“中國龍巖”政府入口網站內的“龍巖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上直接填寫並直接遞交電子版《申請表》即可。
(2)書面申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採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委辦公室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3.申請處理
本機關在收到《申請表》後,將進行登記。能夠當場答覆的當場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則在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下列答覆:
(1)屬於公開範圍的,將向申請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請人可以獲得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2)屬於免予公開範圍的,將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的理由;
(3)不屬於本機關公開範圍的,將告知申請人該信息的掌握機關及聯繫方式;
(4)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經領導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5)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將告知申請人。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應當徵求第三方的意見,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流程可以參見附頁流程圖。
4.依申請公開提供信息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依申請提供本委政府信息,由此產生的成本費用收取標準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規定執行。
監督方式及程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委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委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