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省級糧食安全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福建省省級糧食安全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是為了規範省級糧食安全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福建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福建省地方政府儲備糧安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的辦法。

2024年4月,福建省財政廳、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聯合印發《福建省省級糧食安全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省級糧食安全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4月
  • 實施時間:2024年4月
  • 發布單位:福建省財政廳、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 文號:閩財規〔2024〕11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關於印發《福建省省級糧食安全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閩財規〔2024〕11號
各設區市財政局、糧儲局(不含廈門),平潭綜合實驗區財政金融局、農業農村局:
現將《福建省省級糧食安全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2024年4月30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省級糧食安全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福建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福建省地方政府儲備糧安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省級糧食安全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由省財政預算安排,專門用於支持引糧入閩、糧食應急保障、倉儲設施功能提升、實施“優質糧食工程”、糧食質量安全檢驗監測體系建設、促進糧食產業高質量發展等方面的資金。
第三條專項資金管理遵循依規分配、績效導向、公開透明原則,採取因素法和項目法進行分配。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四條省財政廳負責專項資金預算管理,依法下達預算,組織開展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根據管理需要,開展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相關工作。
第五條省糧儲局負責專項資金部門預算編制,提出年度專項資金分配方案;對申請使用專項資金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負責專項資金績效目標的設定,實施績效跟蹤監控和績效評價,做好績效結果套用;指導和督促市、縣(區)及局屬單位做好專項資金使用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市、縣(區)財政部門(含平潭,下同)負責統籌安排並下達省級專項資金,組織開展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根據管理需要,開展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相關工作。
第七條市、縣(區)糧儲部門(含平潭,下同)負責專項資金的具體使用管理,組織本地區的項目申報和審核工作;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下達補助資金,將資金分配結果按政府信息公開要求公開;負責專項資金績效目標的設定,對專項資金實施績效跟蹤監控和績效評價,做好績效結果套用,並將績效評價結果報同級財政部門。各設區市糧儲部門應匯總縣(區)績效評價結果後報省糧儲局。
第三章範圍和標準
第八條 專項資金用於支持以下方向:
(一)“引糧入閩”獎勵;
(二)應急保障體系建設;
(三)倉儲設施功能提升建設;
(四)產業發展建設;
(五)糧食質量安全檢驗監測體系建設;
(六)糧食物流體系建設;
(七)糧食安全文化教育基地建設。
專項資金在緊急狀態應優先用於保障省委省政府和上級部門保供穩市決策部署的需要。
第九條 “引糧入閩”獎勵主要用於獎勵從主產省(市、區)直接調入且非用於儲備輪換的糧食,和在主產省(市、區)建立糧食生產基地、投資建設糧食倉儲物流設施及糧食加工企業並將糧食運回省內銷售的糧食企業。在主產省(市、區)建立糧食生產基地、投資建設糧食倉儲物流設施及糧食加工企業,且調入糧食的獎勵標準不得超過200萬元/家;僅調入糧食獎勵標準不得超過100元/噸。
第十條 糧食應急保障供應體系建設主要用於應急儲運企業、應急加工企業、應急保障中心、應急供應網點和應急配送中心等設施設備投入、改造;儲備糧庫配備機動或小型(簡易)稻穀加工設備;糧食應急加工企業實施技術改造、設備投入。綜合補助標準每個企業不得超過200萬元。
第十一條 產業發展建設主要用於糧食品種品質品牌建設、糧食機械裝備產業轉型升級、“好糧油”產品、糧食節約減損。綜合補助標準每個企業不得超過200萬元。
第十二條 倉儲設施功能提升建設主要用於糧油綠色倉儲設施維修改造、信息化建設與運維、綠色儲藏功能提升。補助標準每個糧庫不得超過200萬元。
第十三條 糧食質量安全檢驗監測體系建設主要用於建立糧食質量安全監測平台、提升糧食質量安全檢驗監測能力、糧食質量追溯體系建設。以設區市為單位(含省屬,下同),補助標準每個單位不得超過300萬元。
第十四條 糧食物流體系建設主要用於支持糧食收購、儲備過程的基礎設施、網路建設等。以設區市為單位,補助標準每個單位不得超過300萬元。
第十五條 糧食安全文化教育基地建設主要用於支持各級挖掘當地糧食歷史資源,建設糧食安全教育基地、開展糧食安全宣教活動等。以設區市為單位,補助標準每個單位不得超過100萬元。
第四章 資金分配和下達
第十六條 採用因素分配法的資金,由省糧儲局結合年度績效評價結果和以下因素提出資金分配方案、績效目標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會同省糧儲局下達資金和績效目標。
(一)固定因素及占比:糧食產量10%、儲備規模10%、績效評價10%。
(二)年度調節因素及占比
年度調節因素是指根據年度糧食工作重點確定重點支持方向的相關因素。主要包括:投入、投資、加工能力、新增產能、引糧入閩數量、品牌創建數量等;因素占比根據年度重點支持方向的資金需求和審定的因素數量確定。
第十七條 採取因素法分配的資金,各設區市糧儲部門根據省糧儲局明確的年度調節因素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申報;按照省級下達專項資金及績效指標要求,結合本地實際下達項目申報指南,確定補助項目後,提出專項細化分配方案。設區市財政部門對分配方案進行審查後,會同糧儲部門下達補助資金預算和績效目標,並進行監督。
省糧儲局對設區市上報調節因素的申報材料進行覆核後,結合因素占比、年度績效目標,提出資金分配方案,報省財政廳審核後,會同省財政廳下達專項資金預算,並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撥付資金。
第十八條 採取項目法分配的資金,由省糧儲局會同財政廳根據下一年度工作重點於8月31日前印發項目申報指南,申報指南在省糧儲局入口網站上公開。
省糧儲局負責組織項目申報、評審(或通過政府採購方式委託第三方)、覆核、公示等,公示無異議後,提出擬支持項目及績效目標。
省財政廳對擬支持項目進行審核後,會同省糧儲局下達補助資金和績效目標。省級項目列入下一年度省糧儲局部門已細化支出,預算年度開始後,嚴格按照國庫管理制度執行。
第十九條 省糧儲局應於每年10月20日前提出下一年度提前下達資金分配方案報省財政廳,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糧儲局於10月31日前予以提前下達。提前下達的專項轉移支付數占當年專項轉移支付預算數的比重一般不低於70%。其中,按照項目法管理分配的專項轉移支付,應當一併明確下一年度組織實施的項目。
各市、縣(區)財政、糧儲部門接到省級補助資金檔案後,應當在30日內將資金分解下達,並將資金分配情況報送省糧儲局,具體報送要求由省糧儲局確定。
第五章 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各級糧儲、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和監督檢查制度,認真審核、篩選項目,建立項目庫,指導督促相關單位按規定使用資金,切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績效。
第二十一條 各級糧儲部門要加強對項目實施、資金使用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要及時督促項目實施單位整改糾正。年度預算執行結束後,市、縣(區)糧儲部門應當對專項資金補助項目開展績效自評。
在市、縣(區)績效自評的基礎上,設區市糧儲部門應當按照省級下達績效目標對市、縣(區)項目實施情況進行考核,並將考核情況於次年1月25日前上報省糧儲局。
省糧儲局根據各設區市上報考核情況開展糧食安全專項資金整體績效自評,並抽取部分項目進行現場核查。對績效評價反映出的問題,要及時跟蹤解決、限期整改。要強化績效結果套用,將評價結果作為改進預算管理和安排補助資金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二條 各市、縣(區)糧儲部門對報送材料和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專項資金使用單位要確保專項資金專款專用,主動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對資金的合法合規使用,以及項目實施進度、實施效果承擔主體責任。
第二十三條 專項資金的撥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涉及政府採購的,按照政府採購規定執行。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應當嚴格執行預算公開規定,結轉結餘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專項資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虛報、冒領、截留、挪用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糧儲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關於印發<福建省省級糧食安全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閩財建〔2021〕15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為全面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對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改革有關要求,強化專項資金監管力度,保障我省糧食安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現就《福建省省級糧食安全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解讀如下:
一、政策背景
省級糧食安全專項資金是我省鞏固和發展引糧入閩渠道,引導市、縣級財政和企業加大糧食應急加工能力和糧油供應體系建設力度,增強政府巨觀調控能力,實現保供穩價,確保糧食安全的重要舉措。該專項資金已於2023年到期,為保障我省糧食安全工作需要,經報請省政府同意,省級糧食安全專項已批准重新立項。按照《福建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要求,結合2021年至2023年糧食安全專項資金使用實際,省財政廳會同省糧儲局在徵求相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對《福建省省級糧食安全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進行了修訂。
二、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福建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3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檔案規定為依據,共分六章二十六條,分別對部門職責、補助範圍和標準、預算管理與監督等作了相應規定,其中:
(一)第一章總則(1-3條),對辦法出台的目的、依據、資金性質和管理原則作了規定。
(二)第二章部門職責(4-7條),對各級財政、糧儲部門在專項資金管理中的職責進行界定。
(三)第三章範圍和標準(8-15條),明確補助資金用於支持“引糧入閩”獎勵、應急保障體系建設、倉儲設施功能提升建設、產業發展建設、糧食質量安全檢驗監測體系建設、糧食物流體系建設、糧食安全文化教育基地建設等方面內容。
(四)第四章資金分配和下達(16-19條),對專項資金採用因素分配法的相關因素及比例進行明確,並規定了項目分配法補助資金辦理程式。
(五)第五章績效管理與監督檢查(20-24條),對各級財政、糧儲部門加強績效管理和實施監督檢查等進行了規定。
(六)第六章附則(25-26條)對管理辦法解釋權、實施日期和執行期間等進行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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