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市畲族文化保護條例

《寧德市畲族文化保護條例》於2017年3月9日經寧德市第四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於2017年5月25日經福建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並於2017年5月31日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德市畲族文化保護條例
  • 發布機關:寧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公布時間:2017年5月31日
  • 實施時間:2017年5月31日
條例公布,條例全文,條例的說明,答記者問,

條例公布

寧德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一號)
《寧德市畲族文化保護條例》於2017年3月9日經寧德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於2017年5月25日經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寧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7年5月31日

條例全文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保護措施
第三章 法律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繼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加強畲族文化的保護、傳承和發展,促進民族團結與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福建省民族民間文化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畲族文化的保護、傳承和發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畲族文化是指具有畲族特色和歷史、科學、藝術價值的文化形態。包括:
(一)畲族語言及傳統口頭文學;
(二)畲族傳統民歌、舞蹈、武術;
(三)畲族傳統技藝、畲醫畲藥;
(四)畲族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
(五)體現畲族生產、生活習俗和歷史發展的建築、服飾、器具、手稿、譜牒等;
(六)保存比較完整的畲族傳統村落等文化生態區域;
(七)畲族文化的其他表現形式。
畲族文化組成部分中屬於文物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 畲族文化保護應當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方針。
畲族文化保護工作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尊重畲族風俗、信仰和習慣,維護民族團結,不得歪曲民族歷史和文化,不得傷害民族感情。對畲族文化遺存不得進行破壞性的活動。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畲族文化保護工作的領導,制定畲族文化保護總體規劃,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城鄉規劃。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部門聯席會議制度,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協調解決畲族文化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畲族文化保護工作。
畲族村(居)民委員會協助當地人民政府做好畲族文化的保護和宣傳,將其納入村規民約,勸阻、制止並及時報告破壞畲族文化的行為。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畲族文化保護工作;民族事務部門應當會同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畲族文化保護工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做好畲族文化教育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旅遊等相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畲族文化保護工作,並在項目立項、資金安排等方面對畲族文化建設予以支持。
文聯、社科聯、科協等團體應當積極參與畲族文化保護和發展活動。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寧德市畲族文化保護專項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專項資金用於:
(一)畲族文化重大項目保護、研究和開發的配套補助;
(二)畲族文化珍品實物的徵集、文獻典籍的整理和出版;
(三)瀕臨消失的畲族傳統文化的搶救保護;
(四)畲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和代表性傳承人的補助;
(五)開展畲族文化展示、展演、傳習、學術交流等活動以及畲族題材文藝創作的補助;
(六)畲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授徒、傳藝、交流等活動經費補助;
(七)扶助畲族文化產業發展;
(八)畲族文化保護的其他工作。
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同同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民族事務部門制定。
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畲族人口和畲族文化保護工作需要,參照市畲族文化保護專項資金的相關規定,設立本級畲族文化保護專項資金。
鼓勵、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捐贈、資助等形式,參與畲族文化保護工作。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畲族文化保護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保護措施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民族事務等部門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畲族文化進行普查,建立檔案、資料庫和信息共享機制。
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民族事務部門編制本級畲族文化保護項目名錄,畲族文化保護項目名錄包括畲族文物保護項目名錄和畲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
擬列入畲族文化保護項目名錄的項目應當經評審後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二十日。公示期滿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公布的保護項目名錄應當包括項目的名稱、類別、保護單位等事項。
對列入畲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制定項目保護規劃。
第十一條 對存續狀態受到威脅、瀕臨消失的畲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及時進行搶救性保護。搶救性保護包括:
(一)採用文字、錄音、錄像等方式對相關知識、技藝等進行真實、完整記錄、整理、保存;
(二)徵集、收購相關資料、實物,保存、修繕相關建築物、場所等;
(三)組織招募學藝人員,培養後繼傳承人;
(四)其他科學有效的搶救性措施。
第十二條 對客觀存續條件已經消失或者基本消失的畲族非物質文化遺產,實行記憶性保護。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記憶性項目調查,收集相關資料和實物,建立文字、圖片、音像等資料檔案庫。
第十三條 對存續狀態較好、具有市場潛力和發展優勢的畲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實行生產性保護。
實施生產性保護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保持傳統工藝流程的整體性和核心技藝的真實性,可以藉助生產、流通、銷售等手段,將畲族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資源轉化為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
第十四條 對畲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數量集中、特色鮮明、形式和內涵保持完整的畲族傳統村落或者特定區域,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設立畲族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示範點的,在徵求當地居民意見並經專家論證後,應當制定專項保護規劃,實行區域性整體保護。
在畲族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示範點內從事生產、建設和開發,應當符合專項保護規劃,不得對其傳統格局和歷史文化風貌構成破壞性影響。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對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畲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可以認定代表性傳承人和保護單位。畲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和保護單位的具體認定與管理辦法,由本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民族事務部門制定。
畲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和保護單位依法享有國家規定的各項權利,承擔傳承義務。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兩年對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畲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情況進行考核評估。
第十七條 對具有重大價值的優秀畲族文化,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支持有關單位和個人申報省級、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或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畲族文化展示、傳承、交流場所建設,根據需要建設畲族博物館、文物館、文化園等專題公共文化設施,或者在公共文化設施內設立專門展室。
對重點畲族文物保護單位和已建成的畲族標誌性文化設施,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投入,妥善加以維護、修繕。
畲族鄉及畲族聚居村落的公共設施,在新建、改建、重建過程中,其規劃、設計和建設應當突出畲族傳統建築風格,體現畲族文化內涵。
鼓勵畲族鄉、村開設傳習所,為村民傳授畲語、畲歌等畲族文化。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開展“二月二”、“三月三”、“四月八”等畲族傳統民俗節慶活動。節慶期間,有關單位給予必要的支持。
倡導畲族公民在參加重要會議和畲族節慶活動時穿戴畲族服飾。畲族文化場館的工作人員在工作期間應當穿戴畲族服飾。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畲族文化人才隊伍建設。
鼓勵和支持普通高等院校、職業院校,開辦畲族文化研究相關專業,或者採取聯合辦學等方式培養專門人才。
鼓勵和支持學術、藝術團體和個人從事畲族文化的研究和藝術創作。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民族事務部門編寫畲語、畲歌等畲族文化校本教材,用於民族中國小校特色教育。
民族中國小校應當開設畲語校本課程,並配備具有畲語、畲歌特長的專、兼職教師。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其列入教師招聘計畫,具體辦法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族事務部門制定。
第二十二條 畲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應當走進學校、鄉村、社區,傳播畲族文化。
第二十三條 市級新聞報刊、廣播電台、電視台、新聞網站和民族工作重點縣(市)廣播電視台應當開設專題(專欄),開展畲族文化宣傳,提高公眾保護意識。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做好畲族歷史文化名村、傳統村落等項目的申報工作,挖掘、利用畲族文化資源和民族地域自然資源,加快發展畲族文化產業。
開發畲族文化產品、開展畲族文化旅遊服務,以及其他發展畲族文化產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第三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市、縣兩級畲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或者保護單位,無正當理由未履行義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由同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取消其資格。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在畲族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示範點內違反專項保護規劃從事生產、建設和開發活動,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文化行政主管等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監察機關依法依規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列入名錄瀕臨消失的畲族文化遺產未及時採取搶救性保護措施,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違反有關規定認定畲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及其代表性傳承人的;
(三)挪用、擠占畲族文化保護專項資金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寧德市人大常委會委託,現就《寧德市畲族文化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說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要傳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在寧德工作時,他多次深入畲鄉、走進畲族民眾中,關心畲族地區文化建設和發展問題。寧德市是全國畲族聚居地區,現有畲族人口18.9萬人,約占全省畲族總人口的二分之一,占全國畲族總人口的四分之一。在長期的歷史活動過程中,畲族人民創造了燦爛的畲族文化,主要包括畲族語言、服飾、文藝、民間信仰、民族工藝、醫藥、傳統體育、建築、文物文獻、民俗、人物等。這些獨具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及民族特色的畲族文化遺產,是中華民族文化寶庫中重要的組成部分。隨著經濟的持續發展和社會交流的不斷擴大,主要依靠口授和行為傳承的畲族傳統文化受到較大衝擊,畲族的許多傳統習俗和禮儀在逐漸消亡,大量畲族文化的代表性實物和資料難以得到妥善保護,畲族傳統技藝後繼乏人,面臨失傳的危險。一直以來,我市各級人大代表及社會各界有關畲族文化保護的議案、建議比較集中。為貫徹十八大以來中央建設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承體系的決策部署,繼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積極回應社會關切,結合我市實際,發揮立法引領推動作用,制定畲族文化保護條例,對於搶救、保護、傳承和發展優秀的畲族文化,打造我市畲族文化品牌,培育民族特色文化產業,凝聚民族文化自信具有重要意義。
二、制定的過程
條例是寧德獲得地方立法權後制定的首部實體法。在省人大法工委的指導下,根據寧德市人大常委會2016年立法計畫和工作安排,2016年4月,市人大常委會成立條例立法工作領導小組,制定工作方案,啟動條例立法工作。隨後,市人大常委會立法調研組先後到我市畲族人口比較集中的福安、霞浦等民族工作重點縣(市、區),通過實地察看、召開座談會等方式開展立法調研,在此基礎上,法工委於2016年5月起草完成條例草案初稿,經多方徵求意見,反覆修改後形成條例草案。2016年8月9日,寧德市第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在法工委、法制委進一步開展調研論證和法制委統一審議的基礎上,2016年10月27日、2017年3月9日,寧德市第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寧德市第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先後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二審和三審,並在2017年3月9日寧德市第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上表決通過了條例。
為廣泛聽取意見,提高立法質量,法工委、法制委在條例草案起草和審議階段,先後召開多場座談會,聽取市直部門、畲族代表人士、畲族文化保護專家學者、畲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傳承人的意見。一審後將條例草案文本在寧德人大網公布,徵求社會公眾意見。多次書面徵求市政協、市政府辦、市直各相關部門、各縣(市、區)人大常委會、各級人大代表的意見。組織立法調研組成員赴浙江省景寧畲族自治縣學習考察。就條例草案中的重要事項和制度安排組織財政、教育等部門研究會商,形成共識。委託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邀請部分省人大常委會委員、省人大法制委委員以及省直相關部門,對條例草案進行論證,並根據他們的意見,作了相應修改。在三審前,市人大常委會黨組將條例草案提請市委常委會研究審定。
三、主要內容
條例共四章二十八條,主要內容包括總則、保護措施、法律責任、附則。
(一)關於畲族文化的概念和保護範圍
條例第三條通過概括和列舉相結合的方式,明確了畲族文化的定義概念,並參照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的規定,結合畲族特色,確定了畲族文化的保護範圍。
(二)關於政府及部門的職責
條例第五條規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畲族文化保護工作的領導,制定畲族文化總體保護規劃,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城鄉規劃。建立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畲族文化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同時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畲族村(居)民委員會在畲族文化保護工作中的職責,特別是建立畲族文化保護工作聯席會議制度,有利於形成畲族文化保護工作齊抓共管的部門工作合力。條例第六條規定文化行政部門作為畲族文化保護工作的主管部門,同時明確了民宗事務、教育行政等部門在畲族文化保護工作中的職責和作用。
(三)關於財政保障機制
條例第七條規定,市人民政府設立寧德市畲族文化保護專項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同時規定專項資金的八種用途,同時規定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畲族人口和畲族文化保護工作需要,參照市畲族文化保護專項資金的相關規定,設立本級畲族文化保護專項資金。解決了現實存在的全市特別是基層畲族文化保護和發展工作經費短缺、財政保障缺乏連續性或隨意性較強以及市、縣二級畲族非遺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補助等問題,將極大調動畲族文化保護工作的落實。
(四)關於畲族文化的保護方式
鑒於畲族非物質文化遺產門類廣泛、內容豐富,形態差異較大,生存狀況和傳承情況也各有不同,條例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規定了對畲族非物質文化遺產實行分類保護的原則,具體而言,分類保護包括以下方式:一是對存續狀態受到威脅、瀕臨消失的畲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實行搶救性保護。二是對客觀存續條件已經消失或者基本消失的畲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實行記憶性保護。三是對存續狀態較好、具有市場潛力和發展優勢的畲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實行生產性保護。四是對畲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數量集中、特色鮮明、形式和內涵保持完整的畲族傳統村落或特定區域,實行區域性整體保護。
(五)關於建立畲族非遺傳承人考核評估機制
條例第十六條和二十五條分別規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每兩年對本行政區域內畲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情況進行考核評估。市、縣兩級畲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或者保護單位,無正當理由未履行義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由同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取消其資格。這些規定針對實際工作中少數畲族非遺傳承人或者保護單位在取得資格後,不履行或無法履行傳承義務的問題,通過對畲族文化非遺傳承人或者保護單位實行定期考核評估確立了傳承人的動態管理制度,促使傳承人在享受權利的同時,能夠嚴格履行傳承責任。
(六)關於民族中國小傳承畲歌、畲語
由於畲族沒有文字,隨著社會多元語言環境發展,畲族語言環境氛圍逐漸被稀釋,畲歌、畲語瀕臨失傳的威脅。為傳承畲語、畲歌,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文化主管部門、民族事務部門編寫畲語、畲歌等畲族文化校本教材,用於民族中國小校特色教育。民族中國小校應當開設畲語校本課程,並配備具有畲語、畲歌特長的專、兼職教師。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其列入教師招聘計畫,具體辦法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族事務部門制定。
(七)關於畲族文化陣地建設
為進一步加強畲族文化傳承、傳播、展示平台建設,結合我市實際並學習借鑑浙江景寧縣經驗,條例第十八條和第二十三條分別規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畲族文化展示、傳承、交流場所建設,對重點畲族文物保護單位和已建成的畲族標誌性文化設施要加大投入強化保護,鼓勵民族鄉、村開設傳習所,為畲族村民傳授畲語、畲歌等畲族文化。市級新聞報刊、廣播電台、電視台、新聞網站和民族工作重點縣(市)廣播電視台應當開設專題(專欄),開展畲族文化宣傳。這些規定將促使各級政府加大畲族文化專題公共設施建設力度,營造畲族文化保護、傳承和發展工作的良好氛圍。
(八)關於法律責任
為推動保護措施落實到位,在不與上位法牴觸的前提下,條例第三章結合相關管理和保護措施設定了相應的處罰。其中,圍繞行政主管部門在畲族文化保護工作中應承擔著職責,列舉了文化主管等相關部門及工作人員違反法規的四種情形,對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作了規定。
《寧德市畲族文化保護條例》和以上說明妥否,請審議。

答記者問

2017年3月9日寧德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寧德市畲族文化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2017年5月25日經福建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該《條例》於2017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條例》是我市被賦予地方立法權以來制定的首部實體性法規,在我市法治建設進程中具有重要意義。在《條例》公布之際,本報記者就制定《條例》的必要性、主要內容、學習宣傳貫徹等,採訪了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員楊培欽。
問:為什麼選擇《條例》作為我市首部實體性地方法規來制定?
答:經市委批准,市人大常委會選擇將《條例》作為我市制定的首部實體性法規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考慮:一是畲族文化是我市的重要特色。我市是全國畲族主要聚居地區,現有畲族人口18.9萬人,約占全省畲族總人口的二分之一,占全國畲族總人口的四分之一。畲族人民創造了燦爛的畲族文化,獨具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及民族特色,是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二是畲族優秀文化亟待保護。主要依靠口授和行為傳承的畲族優秀傳統文化瀕臨消亡,大量畲族文化的代表性實物和資料難以得到妥善保護,畲族傳統技藝後繼乏人,面臨失傳的危險。三是社會各界對畲族文化保護立法呼聲較高。一直以來,我市各級人大代表有關畲族文化保護的議案、建議比較多數且集中,社會各界尤其是畲族民眾反映比較強烈。因此,為加強我市畲族文化遺產保護,及時搶救、傳承和發展畲族優秀傳統文化,維護民族團結和進步,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制定《條例》意義重大。
問:《條例》是如何制定通過的?
答:《條例》的制定嚴格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寧德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有關規定。《條例》是在市委的領導及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指導和市政府、市政協的支持下,由市人大常委會主導起草制定的第一部實體性法規。2016年4月,市人大常委會成立《條例》立法工作領導小組,啟動《條例》立法工作。按照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經過深入調研,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於2016年5月起草完成《條例》草案初稿,經多方徵求意見,反覆修改後形成《條例》草案。2016年8月9日,寧德市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2016年10月27日,寧德市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二次審議。隨後,《條例》草案經進一步調研論證修改,並通過市委常委會研究審定,於 2017年3月9日寧德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第三次審議表決通過。市人大常委會於2017年3月16日將《條例》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2017年5月25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決定,批准了該《條例》。
問:《條例》將哪些畲族文化納入立法保護範圍?
答:《條例》將具有畲族特色和歷史、科學、藝術價值的物質和非物質七類畲族文化形態列入保護範圍,內容涵蓋:畲族語言及傳統口頭文學;畲族傳統民歌、舞蹈、武術;畲族傳統技藝、畲醫畲藥;畲族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體現畲族生產、生活習俗和歷史發展的建築、服飾、器具、手稿、譜牒;保存比較完整的畲族傳統村落等文化生態區域以及畲族文化的其他表現形式。
問:《條例》對政府及相關部門在畲族文化保護工作中的職責作出哪些規定?
答:《條例》規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畲族文化保護工作的領導,制定畲族文化總體保護規劃,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城鄉規劃;建立部門聯席會議制度,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協調解決畲族文化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條例》同時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畲族村(居)民委員會在畲族文化保護工作中的職責。
《條例》明確文化行政部門作為畲族文化保護工作的主管部門,並且規定了民族事務、教育行政等部門在畲族文化保護工作中的職責和作用。
問:《條例》對畲族文化保護工作財政保障機制方面如何進行制度設計?
答:《條例》規定,市人民政府設立寧德市畲族文化保護專項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並且規定專項資金的八種用途。同時明確要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畲族人口和畲族文化保護工作需要,參照市畲族文化保護專項資金的相關規定,設立本級畲族文化保護專項資金。《條例》解決了基層畲族文化保護工作經費短缺、財政保障缺乏連續性的問題,對市、縣兩級畲族非遺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補助等給予資金扶持,將有效調動畲族文化保護工作者的積極性和相關工作的落實。
問:對畲族文化的具體保護措施和方式,《條例》有哪些創設性規定?
答:首先,《條例》建立了畲族文化保護項目名錄製度,畲族文化保護項目名錄包括畲族文物保護項目名錄和畲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其次,《條例》規定了對畲族非物質文化遺產實行分類保護,分類保護包括四種方式:一是對存續狀態受到威脅、瀕臨消失的畲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實行搶救性保護。二是對客觀存續條件已經消失或者基本消失的畲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實行記憶性保護。三是對存續狀態較好、具有市場潛力和發展優勢的畲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實行生產性保護。四是對畲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數量集中、特色鮮明、形式和內涵保持完整的畲族傳統村落或特定區域,實行區域性整體保護。
問:畲族尚沒有本民族文字,畲歌、畲語如何傳承?
答:由於畲族沒有文字,隨著社會多元語言環境發展,畲族語言環境氛圍逐漸被稀釋,畲歌、畲語瀕臨失傳的威脅。《條例》除了鼓勵畲族非遺傳承人進鄉村、進社區傳承畲族文化之外,《條例》還將民族中國小校作為畲語、畲歌傳承的主陣地,規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民族事務部門編寫畲語、畲歌等畲族文化校本教材,用於民族中國小校特色教育。民族中國小校應當開設畲語校本課程,並配備具有畲語、畲歌特長的專、兼職教師;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其列入教師招聘計畫。
問:《條例》頒布後,如何做好宣傳貫徹實施工作?
答: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徒法不足以自行”。認真貫徹實施《條例》,是全市各級、各有關部門和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各地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組織、注重實效,切實抓好宣傳貫徹工作,確保《條例》順利施行。一要加大學習宣傳力度,擴大《條例》的社會知曉面。各有關部門、人民團體和社會各界特別是相關職能部門、新聞媒體單位、畲族重點地區,要採取各種措施,多渠道、多層次、多形式加大宣傳力度,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雜誌和網路等各種媒體,通過召開座談會、傳送宣傳資料、送法下鄉等多種形式,廣泛深入地宣傳《條例》,營造良好法治輿論氛圍。二要切實抓好《條例》的貫徹實施。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領導,把貫徹落實《條例》作為一項重要工作來抓, 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畲族文化保護工作原則,積極採取有效措施督促相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能,各司其責,互相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進《條例》的貫徹實施。文化、民宗、教育、財政等部門要依照《條例》的規定,抓緊制定完善各項配套制度和政策,為貫徹實施《條例》打下堅實基礎。三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確保《條例》各項規定落到實處。保障法律法規在本行政區域內的遵守和執行,是憲法賦予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重要職責。為確保《條例》的貫徹實施,全市各級人大常委會要按照《監督法》的要求,綜合運用執法檢查、專題調研、代表視察、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等多種形式,全面了解和掌握《條例》貫徹執行情況,及時發現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督促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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