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畲族文化保護條例,於2020年12月30日潮州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2021年3月18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潮州市畲族文化保護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潮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有效
- 公布日期:2021/4/29
第一條 為了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加強畲族文化的保護、傳承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畲族文化的保護、傳承和發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畲族文化是指具有畲族特色的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文化形式、形態。包括:
(一)畲族語言及口頭文學;
(二)畲歌、舞蹈、武術;
(三)畲族傳統技藝;
(四)畲族飲食文化;
(五)畲醫畲藥;
(六)畲族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
(七)與畲族生產方式、生活習俗和歷史發展相關的建築、服飾、器具、手稿、譜牒等;
(八)比較完整的畲族文化生態區域;
(九)畲族文化的其他表現形式。
第四條 畲族文化的保護、傳承和發展應當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尊重畲族風俗、信仰和習慣,維護民族團結。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畲族文化保護工作的領導,負責本轄區內的畲族文化保護工作,將畲族文化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市人民政府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畲族文化保護、傳承和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的畲族文化保護工作。
有畲族聚居村的鎮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的畲族文化保護工作,並指導畲族聚居村村民委員會或社區開展畲族文化的保護、傳承和發展工作。
畲族聚居村村民委員會或社區負責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開展畲族文化的保護、傳承和發展工作。
第六條 市、縣(區)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畲族文化保護、傳承和發展工作。
民族事務主管部門在職責範圍內,配合文化主管部門開展畲族文化保護、傳承和發展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文物、旅遊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畲族文化保護、傳承和發展工作。
第七條 市文化主管部門會同民族事務等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畲族文化保護與傳承總體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八條 文聯、社科聯、科協等團體應當根據章程和職責,積極參與畲族文化保護活動。
鼓勵、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成立畲族文化保護社會組織,廣泛開展畲族文化保護工作。
第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畲族文化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市人民政府設立潮州市畲族文化保護與開發專項資金。專項資金來源於政府撥款和社會捐贈,並用於:
(一)徵集、蒐集、整理和出版畲族文化珍品、文獻、典籍和實物等;
(二)搶救保護瀕臨消失的畲族傳統文化;
(三)開展畲族文化展示、展演、傳習、學術等文化宣傳和交流活動以及畲族題材文藝創作的補助;
(四)扶助畲族文化產業發展;
(五)對畲族文化保護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的獎勵;
(六)畲族文化保護與開發的其他工作。
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畲族文化人才隊伍建設。
鼓勵和支持普通高等院校、職業院校開展畲族文化的研究,培訓畲族文化保護、傳承、發展等專門人才。
鼓勵和支持學術、藝術團體和個人從事畲族文化的研究和藝術創作。
第十一條 對在畲族文化研究、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二條 設立潮州市畲族文化活動周,鼓勵和支持有關鎮、畲族聚居村和教育機構、民間團體、民眾組織開展畲族傳統民俗展示活動。
畲族文化活動周的時間及活動內容由市人民政府確定並予以公布。
第十三條 市、縣(區)文化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媒體開展畲族文化保護知識宣傳,提高公眾保護意識。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畲族文化保護名錄,對本行政區域內具有畲族特色和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畲族文化保護項目進行保護。
畲族文化保護名錄應當包括項目的名稱、類別、保護責任單位等事項。對列入畲族文化保護名錄的項目,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民族事務主管部門制定保護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市、縣(區)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民族事務等有關部門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畲族文化資源信息進行普查。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文化主管部門或民族事務主管部門提供畲族文化資源信息。
第十六條 市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在信息普查中發現的,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報的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畲族文化項目進行評審。
經評審擬列入畲族文化保護名錄的項目由市文化主管部門予以公示,徵求公眾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市文化主管部門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和公示結果,擬訂本級畲族文化保護名錄,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予以公布。
第十七條 市文化主管部門在普查中發現並列入畲族文化保護名錄的項目,保護管理責任人由市文化主管部門確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報並列入畲族文化保護名錄的項目,其申報人為保護管理責任人。畲族文化中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列入畲族文化保護名錄,其傳承人為保護管理責任人。
市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與畲族文化保護名錄項目保護管理責任人簽訂保護管理協定。保護管理協定應當載明畲族文化保護名錄項目的保護要求、措施、雙方權利和義務等內容。
第十八條 畲族文化保護名錄項目保護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收集項目的資料、實物,並登記、整理、建檔;
(二)開展項目的傳承、培訓;
(三)定期報告項目保護實施情況,並接受監督。
保護管理責任人享有申請資助、查閱有關政策檔案、參與制定保護方案、開展展示展演活動等權利。
市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為保護管理責任人日常履職提供指導和幫助,定期組織開展專業培訓,提高保護管理責任人的保護管理能力。
第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畲族文化保護名錄項目申請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
鼓勵和支持列入畲族文化保護名錄的建築、文化生態區域申報歷史建築或傳統文化村落。
第二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畲族文化展示、傳承、交流場所建設,根據需要建設畲族文化展示館、文化公園等公共文化設施,或者在公共文化設施內設立專門展室,運用數位化技術,保護和展示畲族文化,增強展示效果。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畲族公共文化設施性質、功能、用途。
第二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收集、整理、研究具有畲族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投資興建畲族特色文化設施,興辦畲族特色文化旅遊產業。鼓勵和支持科研機構、企業事業單位及公民開發加工具有畲族民族文化特色的傳統工藝品。
市、縣(區)文化、工業和信息化、市場監督管理等主管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潮州刺繡、婚紗禮服等傳統工藝美術生產企業、研究機構和從業人員參與畲族刺繡、民族服飾等傳統工藝美術的創作和推廣工作,培育優秀畲族傳統文化產業。
第二十二條 市、縣(區)文化主管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畲族服飾的創新、傳承和推廣工作,促進優秀畲族傳統文化的保護和傳承。
倡導畲族公民在參加重要會議和畲族節慶活動時穿戴畲族服飾。鼓勵畲族文化場館的工作人員在工作期間穿戴畲族服飾。
第二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畲族分布情況,在畲族聚居地文化站等場所設立畲族語言教學點,定期免費向公眾提供畲族語言、畲歌學習服務。
畲族語言、畲歌的老師由市、縣(區)文化主管部門會同民族事務主管部門聘任。鼓勵熱心畲族文化的民眾參與畲族語言、畲歌的傳承、教學工作。
市、縣(區)文化主管部門和民族事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畲族語言教學點的管理,維持穩定的教學秩序。
第二十四條 市、縣(區)文化主管部門應當鼓勵以弘揚優秀畲族文化為目的的各類文化創作、表演、展覽等活動。
市、縣(區)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民族事務主管部門有計畫地組織開展優秀畲族文化的展演及其他活動,挖掘、整理和開發具有本地特色、健康的文化創作、表演、展覽等活動。
開展畲族文化展演活動,其展演內容、服裝服飾等應當符合該民族的傳統歷史和風格樣貌,不得隨意改變。
第二十五條 市、縣(區)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民族事務主管部門對列入畲族文化保護名錄的項目保護情況進行監督。
畲族文化保護名錄項目的保護管理責任人,無正當理由未履行義務的,由市、縣(區)文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取消其保護管理責任人資格。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擅自改變畲族公共文化設施性質、功能、用途的,由縣級以上文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下的,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