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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民族宗教廳關於印發《福建省少數民族發展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閩財規〔2024〕2號
各市、縣(區)財政局、民族宗教部門,平潭綜合實驗區財政金融局、黨群工作部:
為加強我省少數民族發展補助資金管理,省財政廳和省民族與宗教事務廳研究制定了《福建省少數民族發展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民族與宗教事務廳
2024年1月19日
內容全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央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財農〔2021〕19號)、《福建省省級財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管理辦法》(閩財農〔2021〕15號)等有關檔案要求,加強福建省少數民族發展補助資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
福建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少數民族發展補助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包括中央少數民族發展任務資金和省級少數民族補助資金,是中央和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用於支持少數民族和民族鄉村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推動民族鄉村各項經濟及社會事業發展,開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民族團結進步創建工作等方面的補助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管理應當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主線,突出“融”的理念,彰顯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意義,彰顯維護統一、反對分裂的意義,彰顯改善民生、凝聚人心的意義,遵循突出重點、統籌安排、注重績效、公平公正、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四條 省級部門管理職責
(一)省民族宗教廳主要職責
1.會同省財政廳建立健全專項資金管理制度;
2.提出專項資金設立、調整、撤銷等事項的申請;
3.按預算管理的要求,編制專項資金支出預算;
4.負責對申請使用專項資金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
5.提出專項資金分配建議方案報省財政廳審核,執行已經批覆的專項資金支出預算,監督專項資金的使用;
6.開展專項資金事前績效評估,提出專項資金績效目標,並按照確定的績效目標對專項資金開展績效監控和評價,加強結果套用。
(二)省財政廳主要職責
1.會同省民族宗教廳建立健全專項資金管理制度;
2.負責專項資金設立、調整、撤銷和申報等事項的審核工作,按照規定程式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3.組織專項資金支出預算的編制、執行和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4.對省民族宗教廳提出的專項資金分配方案進行審核,並會同省民族宗教廳及時下達專項資金;
5.對專項資金支出活動進行監督。
6.組織專項資金執行期滿或者被撤銷後的清算、資金收回及其他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縣部門管理職責
(一)市級民族宗教工作部門主要職責
1.開展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和績效管理工作;
2.督促指導縣級民族宗教工作部門嚴格開展專項資金項目庫的編制、審核和公開公示等工作;
3.指導和審核縣級民族宗教工作部門的專項資金預算申報、指標下達和撥付管理等工作;
4.督促指導縣級民族宗教工作部門做好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和績效管理以及存在問題的整改工作。
(二)縣級民族宗教工作部門主要職責
1.指導民族鄉村建立完善本級專項資金項目庫,提前做好項目儲備,嚴格項目論證評審和入庫,並爭取納入本級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和鄉村振興項目庫。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原則上要從項目庫選擇,且符合本辦法要求;
2.加強項目實施的全過程監管,定期督促、調度項目進度,推動項目順利實施;
3.負責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績效管理、監督管理等工作,按照權責對等原則落實監管責任;
4.根據財政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對資金項目憑證嚴格審核,確保支付金額、內容以及相關資料、憑證真實、完整、合規;
5.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共同開展項目的審批、檢查等工作。
(三)市縣財政部門主要職責
1.配契約級民族宗教工作部門做好項目審核、報備和資金預算申報等相關工作;
2.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和財政支農資金報賬制度管理有關規定及時審核撥付資金;
3.對專項資金撥付、使用管理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加強資金績效管理。
第六條 中央少數民族發展任務資金的使用範圍,按照財政部、國家民委等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 省級少數民族補助資金使用範圍包括:
1.發展具有一定資源優勢的種植業、養殖業以及地方特色的傳統手工業、民族特色旅遊業、民族文創、民族醫藥等產業,打造特色優勢產業品牌,優先支持聯農帶農富農產業發展;
2.支持必要的農村人居環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
3.支持民族鄉村振興示範試點工作;
4.開展勞動技能、實用技術培訓;
5.提升民族社會事業發展項目,支持保護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髮展民族村寨等項目;
6.支持用於城市民族工作、少數民族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支持有利於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各類節慶、公益活動;
7.支持用於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民族團結進步宣傳教育和意識形態安全建設,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項目;
8.與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推動鄉村振興有關的重點工作任務項目。
第八條 省級少數民族補助資金使用對象及標準(含民族自然村),可參照《福建省省級財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管理辦法》(閩財農〔2021〕15號)執行。
第九條 專項資金應當按照規定的用途和範圍分配使用,不得用於單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訊設備、修建樓堂館所、各種獎金津貼和福利補助、償還債務和墊資等支出。
第十條 專項資金分配按照因素法進行測算。因素和權重為:(一)相關人群數量及結構30%,含少數民族常住人口數、少數民族流動人口數、民族行政村數、脫貧人口數(或易致貧返貧監測對象數)、脫貧村數等;(二)相關人群收入30%,含各縣(市、區)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況等;(三)政策因素35%,含當年民族工作政策要求、重點工作任務等;(四)績效等考核結果5%,含季度績效監控實地核查結果、年度績效評價結果等。
每年分配資金選擇的具體因素和權重,可根據當年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鄉村振興、社會事業、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示範創建和民族團結進步創建的工作重點進行綜合平衡。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項目審批許可權下放到縣級,強化縣級管理責任。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每年7月底前,市縣民族宗教工作部門、財政部門根據項目庫建設情況及本地急需解決的問題等,申報次年補助資金需求額度,連同次年項目庫一起上報省民族宗教廳。
(二)省財政廳和省民族宗教廳根據各設區市報送情況以及當年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情況,按要求審核並提前下達次年專項資金至縣級財政部門。其中,提前下達預計數不低於當年省級預算安排專項資金預算數的90%。縣級財政部門應將省級財政提前下達的專項資金列入當地年初預算,待次年預算年度開始後,按規定程式撥付當地民族宗教工作部門。省級預算安排專項資金未提前下達部分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年度預算後30日內下達。
(三)縣級財政、民族宗教工作部門在收到專項資金後30日內將資金分配到下級政府或具體預算單位,並將本年度實施項目報市民族宗教工作部門備案,市民族宗教工作部門按要求匯總後報省民族宗教廳。
(四)對列入直達資金管理的中央少數民族發展任務資金,應嚴格執行直達資金的使用管理規定。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的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專項資金使用中屬於政府採購管理範圍的項目,執行政府採購相關規定。農村小型建設項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議事方式直接委託村級組織自建自營。
各地可按照不超過1%的比例從銜接資金中統籌安排項目管理費,由縣級使用。項目管理費主要用於項目前期設計、評審、招標、監理以及驗收等與項目管理相關的支出。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下達後,各地要抓緊分配撥付,加快支出進度,原則上當年度應使用完畢。中央少數民族發展任務資金按照直達資金管理要求,加強直達資金支出進度管理。結轉結餘的專項資金,按照財政部關於結轉結餘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管理。
第十四條 省民族宗教廳應組織開展績效評價,省財政廳根據工作需要,適時開展財政評價。市縣民族宗教工作部門應於每年12月31日前,對本年度專項資金使用和績效管理情況進行認真自查自糾,並將自查自糾、年度資金績效評價結果等情況逐級報送省民族宗教廳。資金績效評價情況和結果將作為完善政策、改進管理、預算安排、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和項目庫建設管理實行公開公示制度。各級財政和民族宗教工作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資金政策檔案、管理制度、資金分配結果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六條 各級財政和民族宗教工作部門應當配合審計、財政、紀檢監察、檢察機關做好專項資金和項目的審計、監督檢查等工作。
第十七條 各級財政、民族宗教工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以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行為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處理。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民族宗教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民族與宗教事務廳關於印發〈福建省少數民族發展補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閩財行〔2021〕13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文字解讀
一、政策背景
為更好支持少數民族和民族鄉村實現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進一步做好我省民族工作,經省政府同意,2024年至2026年新增設立省級少數民族補助資金。此外,中央每年均安排我省一定的中央少數民族發展任務資金。為規範中央少數民族發展任務資金和省級少數民族補助資金的使用管理,省財政廳、省民宗廳根據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的管理要求,共同制定了《福建省少數民族發展補助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資金用途
《辦法》所稱少數民族發展補助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包括中央少數民族發展任務資金和省級少數民族補助資金,是中央和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用於支持少數民族和民族鄉村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推動民族鄉村各項經濟及社會事業發展,開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民族團結進步創建工作等方面的補助資金。
三、主要內容
《辦法》總計十九條,主要對資金管理職責、使用範圍、資金分配、使用管理、績效管理和監督等方面作了相應規定。
(一)管理職責。根據《福建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明確各級財政、民宗部門在資金管理上的責任分工。
(二)使用範圍
1.中央少數民族發展任務資金的使用範圍,按照財政部、國家民委等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
2.省級少數民族補助資金的使用範圍主要有:①發展具有一定資源優勢的種植業、養殖業以及地方特色的傳統手工業、民族特色旅遊業、民族文創、民族醫藥等產業,打造特色優勢產業品牌,優先支持聯農帶農富農產業發展;②支持必要的農村人居環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③支持民族鄉村振興示範試點工作;④開展勞動技能、實用技術培訓;⑤提升民族社會事業發展項目,支持保護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髮展民族村寨等項目;⑥支持用於城市民族工作、少數民族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支持有利於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各類節慶、公益活動;⑦支持用於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民族團結進步宣傳教育和意識形態安全建設,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項目;⑧與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推動鄉村振興有關的重點工作任務項目。
3.各地可按照不超過1%的比例從銜接資金中統籌安排項目管理費,由縣級使用,主要用於項目前期設計、評審、招標、監理以及驗收等支出。
(三)資金分配。分配採取因素法進行測算,按照相關人群數量及結構30%、相關人群收入30%、政策因素35%、績效等考核結果5%進行測算,可根據當年工作重點進行綜合平衡。
(四)使用管理。市縣民宗部門、財政部門每年7月底前將次年補助資金需求和項目庫上報省民宗廳,省財政廳、民宗廳審核後按規定下達資金,市縣民宗部門、財政部門在收到資金後應按規定及時分配資金,並將本年度實施項目按程式報省民宗廳。對列入直達資金管理的中央少數民族發展任務資金,嚴格執行直達資金的有關規定。
(五)公開公示。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和項目庫建設管理實行公開公示制度。各級財政和民族宗教工作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資金政策檔案、管理制度、資金分配結果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六)績效管理和監督。省民族宗教廳應組織開展績效評價,省財政廳根據工作需要,適時開展財政評價。資金績效評價情況和結果將作為完善政策、改進管理、預算安排、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市縣民宗部門應於每年12月31日前,將本年度專項資金使用和績效管理情況逐級報送省民宗廳。
圖文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