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中醫藥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福建省中醫藥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是為加強和規範省級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福建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31號)、《福建省醫療衛生領域省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閩政辦〔2021〕1號)、《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國家醫保局、國家中醫藥局、國家疾控局關於修訂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等5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22〕31號)等檔案精神以及省級財政預算資金管理有關規定,福建省衛健委和省財政廳制定的管理辦法,於2022年12月19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中醫藥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12月19日
  • 發布單位:福建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和福建省財政廳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福建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福建省財政廳關於印發《福建省嬰幼兒照護服務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福建省中醫藥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閩衛規〔2022〕2號
各設區市衛健委、財政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社會事業局、財政金融局,省衛健委直屬各單位,福建醫科大學、中醫藥大學各附屬醫院:
  為加強和規範省級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福建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31號)、《福建省醫療衛生領域省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閩政辦〔2021〕1號)、《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國家醫保局、國家中醫藥局、國家疾控局關於修訂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等5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22〕31號)等檔案精神以及省級財政預算資金管理有關規定,省衛健委和省財政廳制定了《福建省嬰幼兒照護服務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福建省中醫藥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福建省財政廳
2022年12月19日

辦法全文

福建省中醫藥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我省中醫藥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福建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31號)、《福建省醫療衛生領域省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閩政辦〔2021〕1號)、《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國家醫保局、國家中醫藥局、國家疾控局關於修訂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等5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22〕31號)以及省級財政預算資金管理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醫藥專項資金,是指通過中央和省級財政安排,用於落實省級(含中央)中醫藥事業發展重點任務,支持全省中醫藥健康服務能力提升的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
  第三條 中醫藥項目主要包括中醫醫療機構服務能力提升、中醫藥科研與人才培養、中西醫結合和少數民族醫藥發展、中藥質量提升、中醫藥古籍保護與傳統知識整理、中醫藥文化宣傳普及等內容。
  市(縣、區)可結合本地實際合理增加保障內容,所需資金由市縣財政自行承擔。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合理規劃,分級管理。按照推進“健康福建”建設、中醫藥事業發展規劃等要求,合理確定專項資金使用方向。具體任務由各級衛健部門分級負責落實。
  (二)統籌安排,保障重點。各級財政部門結合本地實際工作需要,統籌安排上級轉移支付資金和本級經費,支持落實中醫藥重點工作任務。
  (三)講求績效,量效掛鈎。專項資金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建立績效評價結果與資金分配掛鈎機制,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五條 專項資金由省財政廳、省衛健委共同管理,省財政廳、省衛健委分別履行下列管理職責:
  (一)省財政廳負責會同省衛健委建立健全專項資金管理制度;組織專項資金支出預算的編制和執行工作;組織開展專項資金績效管理工作;組織專項資金執行期滿或者被撤銷後的清算、回收以及其他相關管理工作。
  (二)省衛健委負責建立健全專項資金具體業務管理制度;按照預算管理的要求,編制專項資金支出預算,提出資金分配方案;設定專項資金績效目標,並按照確定的績效目標對專項資金實施績效監控和評價,落實績效評價結果套用;監督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落實專項資金執行期滿或者被撤銷後的清算、回收以及其他相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縣(區)衛健部門負責組織本地區專項資金的項目申報、審核、資金申報、監督及績效管理等工作。財政部門會同衛健部門負責按規定及時撥付專項資金、組織績效管理、加快支出進度等工作。
  第七條 項目實施單位是專項資金管理的第一責任單位,負責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各項目實施單位應根據項目內容,統籌安排使用專項資金,注重資金使用效率。
  第八條 專項資金採用項目法分配,通過競爭性評審的方式遴選確定。
  省衛健委結合國家項目實施方案、省級年度工作任務和預算安排等,及時發布申報指南,明確申報條件、申報時限、任務分配和具體要求等有關內容,並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要求公開申報指南有關內容。
  申報單位按照申報檔案相關要求,按時向本地區衛健部門提交申報材料。省屬單位直接向省衛健委申報。申報單位應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不得弄虛作假和套取、騙取財政補助資金。以同一項目申報多項補助資金的,應在申報材料中明確說明已申報的其他補助資金情況。
  各設區市衛健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向省衛健委提交初步審核意見。初審意見同時報備同級財政部門。省衛健委負責對全省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對重點項目或者專業性較強的項目,應組織專家或者委託有專業資質的社會中介組織進行評估論證),研究提出資金分配方案後,報省財政廳審核下達資金。廈門市作為計畫單列市,由中央轉移支付直接補助的內容,省級不再重複補助。
  省財政廳審核資金分配方案是否突破預算規模,項目是否符合資金投向,補助標準是否準確和測算結果是否存在技術性錯誤。
  第九條 專項資金的具體內容和補助標準按《中醫藥專項資金項目內容和補助標準清單》(詳見附表)規定執行。同時結合國家中醫藥事業傳承與發展項目任務、省級中醫藥事業發展規劃、年度工作任務等有關要求適時調整。
  第十條 專項資金年度預算要嚴格執行預算管理規定的時限要求。省衛健委按照資金總量和年度工作任務,編制下一年度資金分配和績效目標建議方案報省財政廳審核。省財政廳會同省衛健委在每年10月31日前,將下一年度省級轉移支付預計數提前下達到市縣,並在省人大批准年度預算後60日內正式下達專項資金。提前下達的比例一般不低於70%。用於省本級支出部分原則上在每年6月30日前分配完畢。
  收到財政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下達中央轉移支付資金的檔案後,省衛健委及時向省財政廳提出分配意見和審核材料。由省財政廳報備財政部同意後,會同省衛健委下達資金,確保在30日內分解到本級部門或下級財政。中央提前下達的轉移支付預計數需用於省本級支出的,按規定編入下一年度部門預算。
  第十一條 市(縣、區)財政、衛健部門應當加強協調配合,在收到上級轉移支付資金後,按規定程式在30日內將資金撥付到本級項目實施單位或下級財政,確保項目順利實施。
  各地財政部門收到專項資金時,應核對無誤後再下達或撥付。如發現問題,應立即向上級財政部門報告。各地衛健部門發現問題,應立即向同級財政部門和上級衛健部門反映。各地不得擅自分配處置存疑的專項資金。
  第十二條 項目實施單位按照項目實施方案相關要求,推進項目實施。根據直達資金等管理要求,按序時進度加快專項資金執行,確保年度工作任務保質保量完成。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於中醫藥服務能力提升所需的儀器設備和專用材料購置、人才培養培訓、適宜技術推廣、先進技術引進、古籍保護與傳統知識整理、信息化建設以及諮詢、宣傳、委託業務等其他與項目相關的支出。不得用於基本建設、發放人員工資福利補助。
  第十四條 各地財政部門要積極推進政府購買服務,各地衛健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做好各類中醫藥項目的成本測算,合理確定購買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和採購預算等需求。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應當按照規定的用途和範圍分配使用。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專項資金的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資金使用過程中,涉及政府採購的,應當按照政府採購有關法律法規及制度執行。
  專項資金原則上應在當年執行完畢,年度未支出的補助資金按財政結轉結餘資金有關規定管理。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應當建立事前績效評估、績效目標管理、績效運行監控、績效評價、評價結果套用等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
  第十七條 省衛健委對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和預算執行情況進行“雙監控”,對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及時糾偏、整改。
  第十八條 在預算年度結束或專項實施期滿時,省衛健委對照項目績效目標,對績效目標完成情況開展績效評價,省財政廳將在績效自評的基礎上根據需要適時開展財政重點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完善專項資金政策、改進管理以及下一年度分配預算的重要參考依據。其中預算執行情況作為資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第十九條 各級財政、衛健部門應切實防範和化解資金管理風險,強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規分配和使用資金,實行不相容崗位(職責)分離控制。
  第二十條 專項資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虛報、冒領、截留、挪用等違法行為的,應當按照《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責令將資金歸還原有渠道或收回財政,對相關部門和單位予以處理,並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二十一條 各市、縣(區)衛健、財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衛健委會同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實施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屆時根據工作需要,評估確定是否需要延續期限。中央財政資金實施期限及評估根據國家規定執行。《福建省中醫藥事業發展省級專項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閩財社〔2018〕1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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