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項目管理實施細則

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項目管理實施細則
(閩科企金〔2007〕6號)

各有關單位:
為營造科技型中小企業不同成長階段的發展環境,完善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創業的撫育機制,做大做強中小企業,改進和加強項目管理,我廳研究制訂了《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項目管理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項目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保證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以下簡稱“省創新資金”)項目管理科學和公平、公正、公開,提高管理效率,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的《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管理暫行規定》(閩政辦[1999]247號)、《福建省科技計畫項目管理辦法》(閩科計〔2007〕86號)的有關規定,參照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國科發計字[2005]60號),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在福建省科學技術廳領導下,具體負責省創新資金項目的管理工作。省創新資金項目管理包括項目申請受理、項目評審立項、項目監理與驗收等環節。
設區市科技局為省創新資金項目推薦單位,也是項目實施的監理單位。負責項目的申報材料審核和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工作,督促、檢查計畫執行情況,定期匯總並提交項目年度執行情況表、年度財務決算報表和信息統計工作等。
服務機構是指經管理中心擇優認定的科技企業孵化器、火炬特色產業基地、軟體園、高新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等具備科技型中小企業撫育能力的單位。服務機構作為轄區內的初創期小企業創新項目組織、實施的責任者,負責本轄區內的初創期小企業創新項目的組織、推薦、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並根據管理中心的要求,按時組織轄區內的初創期小企業創新項目的驗收工作。
第二章支持條件、範圍和支持方式
第三條申請省創新資金支持的項目需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和福建省產業、技術政策,技術含量高,創新性較強,智慧財產權清晰,技術處於國內先進水平。
(二)必須是以生產、銷售、技術服務和盈利為目的,產品或服務有明確的市場需求和較強的市場競爭力,可以產生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並有望形成新興產業。
第四條省創新資金支持的重點範圍:
(一)相關高新技術領域中自主創新性強、技術含量高、市場前景好、能夠培育成新的經濟成長點的項目;具有節能降耗效果的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項目。
(二)各級政府重點關注的或能夠作為國家創新基金重點項目申報的技術創新項目。
(三)具有發明專利的項目。
(四)初創期小企業創新項目。
(五)科技成果轉化、引進吸收再創新、利用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的項目。
(六)為中小企業提供公益性技術服務的機構的補貼資金項目。
(七)為吸引社會資金共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資本金投入項目。
第五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省創新資金不予支持:
(一)不符合國家科技、經濟和社會發展方針及產業政策的項目,單純技術引進項目、低水平重複項目、單純基本建設項目、一般加工工業項目、對社會和環境有不良影響的項目,以及正在實施的福建省各類科技計畫項目。
(二)已經上市的企業以及上市企業中占有股份的企業;資產和財務狀況不好的企業;非技術性的純服務企業;純貿易性質的企業等。
第六條省創新資金支持方式為:
(一)重點項目無償資助。
(二)重點項目貸款貼息。
(三)中小企業公共技術服務機構補助。
(四)初創期小企業技術創新項目資助。
(五)資本金投入。
第七條申請省創新資金項目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已在福建省內(計畫單列市除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登記註冊,具備獨立企業法人資格。
(二)主要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的研製、開發、生產和技術服務,領導班子有較強的市場開拓能力和較高的經營管理水平,並有持續創新意識。
(三)職工人數不超過300人,其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30%,直接從事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應占職工總數的10%以上。
(四)有良好的經營業績,資產負債率合理;企業每年用於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的經費不低於銷售額的5%;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財務管理人員。
(五)企業淨資產額不高於2000萬元;年銷售額不超過3000萬元。
(六)一個企業在同一年度內,只能申請一個項目。
第八條無償資助項目申請條件:
(一)主要用於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活動中新技術、新產品研究開發及中試放大等階段的必要補助。
(二)項目新增投資一般在1000萬元以下,資金來源基本確定,投資結構合理,項目實施周期不超過2年;生物、醫藥類的藥品項目實施周期可以放寬至3年。
(三)申請的項目,尚未有銷售或僅有少量試銷售。
(四)企業需有與申請創新資金資助數額等額以上的自有資金匹配。
(五)推薦單位能落實配套經費。
第九條貸款貼息項目申請條件:
(一)主要用於支持產品具有一定的創新性,需要中試並形成批量生產,銀行已經給予貸款或意向給予貸款的技術創新項目。
(二)項目新增投資在3000萬元以下,資金來源基本確定,投資結構合理,項目實施周期不超過3年。
(三)推薦單位能落實配套經費。
第十條中小企業公共技術服務機構補助
中小企業公共技術服務機構補助是通過資助、引導和鼓勵更多公益型機構開展面向中小企業群體的技術服務,更加有效地發揮財政的政策引導作用。中小企業公共技術服務機構補貼資金項目重點扶持非盈利性技術服務,立項審查關注的重點是機構的運營模式、服務能力和技術服務行為。
申請補助資金的中小企業公共技術服務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已有2年以上的運營時間;
(二)面向中小企業提供技術服務,已開展下述業務:組織中小企業共性技術研發,為中小企業採納先進技術提供服務,為中小企業提供創新資源共享服務,為中小企業技術轉移提供服務等;
(三)具有開放的服務模式,有明確的服務對象群體和不少於3個成功的技術服務案例;
(四)具有明顯的專業特點,具有較高的專業技術水平、較為完備的技術條件和專業化的技術服務隊伍。
第十一條初創期小企業創新項目的申請條件:
(一)初創企業
1、具備獨立企業法人資格,在服務機構內註冊並經營,註冊資金不超過300萬元,企業註冊成立時間不超過18個月;
2、企業領導班子有較強的市場開拓能力、較高的經營管理水平和創新意識;
3、申請企業沒有承擔過省創新資金項目;
4、服務機構能落實配套經費。
(二)創新項目
1、項目技術含量高,創新性較強,企業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
2、處於研究中試和小批量生產階段;其產品有明確的市場需求和較強的市場競爭力,可以產生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十二條資本金投入是指技術創新創業投資引導資金,主要目的是引導創業投資機構向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項目的投入。其資助方式有:參股投資、跟進投資、風險補助與投資保障等。資本金投入項目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項目申請與受理
第十三條省創新資金項目年度重點支持範圍由福建省科學技術廳制定並發布的年度《福建省科技計畫重點項目申報指南》確定。
第十四條申報單位根據《福建省科技計畫重點項目申報指南》的要求,登錄註冊福建省科技計畫項目管理系統,網上填報提交申報材料,並經項目推薦單位歸口網上審查推薦。
第十五條推薦單位應認真審查有關申報材料的真實性,通過審查推薦的項目,由申報單位通過科技計畫項目管理系統列印紙質的《福建省科技計畫項目申請書》及相關附屬檔案材料,逐級簽章後由推薦單位匯總,報送管理中心。申請材料必須真實可靠,申請材料一律不予退還。
第十六條管理中心負責受理省創新資金項目的申請,組織有關人員對所申報的項目進行受理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第十七條受理審查主要包括資格審查和形式審查兩種方式,審查內容有:
(一)申報單位的條件是否符合省創新資金項目申報要求。
(二)申報項目是否符合省創新資金項目的申報條件。
(三)地方政府部門是否已承諾配套或已給予資助。
第十八條下列情況不予受理:
(一)屬於本辦法第六條內容的項目。
(二)不符合年度申報指南要求的項目。
第十九條受理審查合格的項目,管理中心將組織專家進行評審。
第四章項目評審立項
第二十條項目評審立項包括專家評審、管理評審和立項審批等環節。
第二十一條評審專家包括技術、經濟、財務、市場和企業管理等方面的專家,由管理中心聘請。
專家應具備以下條件:評審專家應熟悉該領域的技術經濟發展狀況,對所評領域有較豐富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具有較強的分析判斷能力,能夠獨立、客觀、公正地提出評審意見。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在以往諮詢評審活動中,沒有不良記錄。一般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第二十二條下列情況之一的,專家應當迴避或主動申請迴避:
(一)評審專家屬於項目申請單位。
(二)專家家庭成員或近親屬為所審項目申請單位的負責人。
(三)有利益關係或直接隸屬關係。
第二十三條管理中心根據福建省科技廳的要求,制定評審標準。專家依據評審工作規範和評審標準,對申請項目進行全面的審查,並提出有針對性的評審意見。專家評審實行實名制。
第二十四條管理中心組織有關人員對項目進行現場考核和管理評分。
第二十五條管理中心根據我省科技和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及省產業政策和科技政策,結合專家評審意見、現場考核,提出立項建議,報廳領導審定。
第二十六條立項項目通過項目契約書或任務書的形式,確定項目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項目的契約書按福建省科技廳統一制訂的契約文本,由項目承擔單位依據項目申請書和評審論證意見填寫契約書或任務書。經簽約各方審核後,方可履行簽訂手續。
第五章項目監理與驗收
第二十七條管理中心負責組織實施項目監督管理和驗收工作,分析總結項目執行情況。
第二十八條項目監理主要方式:
1、項目承擔單位按項目有關管理規定填報項目年度執行情況表和年度財務決算報表,項目驗收當年須報送項目總決算報表。
2、設區市科技局實地檢查項目執行情況,並填寫監理意見。
3、管理中心每年抽查部分項目,進行實地考察,填寫考查報告,歸入項目管理檔案。
第二十九條項目監理的主要內容包括:項目資金到位與使用情況;契約計畫進度完成情況;項目達到的技術、經濟、質量指標情況;項目存在的主要問題和解決措施。
第三十條項目驗收原則上採用組織專家組現場驗收,由管理中心或委託設區市科技局主持。驗收專家組由熟悉專業技術、經濟、財務和管理專家組成,專家人數一般不少於5人。
驗收專家組原則上應進行現場考察,審查項目驗收材料,收集聽取相關方面的意見,核實或複測相關數據,獨立、負責任地形成專家驗收評價表、驗收意見。
第三十一條項目驗收以簽訂的項目契約書為依據,對項目是否完成契約書約定的內容和目標、套用效果和對經濟社會的影響、經費使用的合理性等做出客觀的、實事求是的評價。項目驗收工作原則上在契約到期後一年內完成;需要延期驗收的,項目承擔單位應提前一個月提出申請,報管理中心批准後執行,延期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2個月。項目提前全面完成契約所規定的各項指標的,可申請提前驗收。
第三十二條管理中心根據專家驗收評審意見、專家驗收評價表、設區市科技局的監理意見和現場考察情況,提出項目驗收結論審查意見,報廳領導審定。
第三十三條驗收結論意見為驗收合格、驗收基本合格、驗收不合格。
(一)驗收合格--項目較好完成契約目標,全額撥付契約經費餘額;
(二)驗收基本合格--項目基本完成契約目標,撥付契約經費餘額的70%;
(三)驗收不合格--項目執行情況與契約目標差距較大,停撥契約經費餘額。
第三十四條服務機構內的初創期小企業創新項目驗收以服務機構為單元進行整體驗收,同批初創期小企業創新項目要在契約到期後2個月內集中完成驗收工作。
第三十五條申請項目鑑定的,按國家科技成果鑑定辦法辦理。
第六章契約變更與結題、中止
第三十六條為維護契約的嚴肅性,契約的主要內容原則上不能修改。但由於在項目執行過程中出現了一些新的、在契約中未作明確規定的情況,以及不可抗拒因素造成需要適當調整契約任務的,經批准可允許契約變更。
第三十七條需要申請契約變更的,由項目承擔單位提出申請,經項目推薦單位核實並簽署意見後報管理中心,管理中心經必要諮詢或組織專家論證後提出處理意見,報廳領導批准,方可生效。
第三十八條項目資金基本落實,項目承擔單位工作努力,項目進行了大量實際開發工作,但由於客觀原因,在契約到期後一年以上或延期驗收到期後,項目距契約主體目標存有較大差距,短期內項目不會產生實質性進展,項目承擔單位應提供項目總結及有關材料,並經項目推薦單位審核,項目作驗收不合格處理,停撥契約經費餘額。
第三十九條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自動中止契約,停撥契約經費餘額。
(一)項目承擔單位因不可抗拒因素、市場變化等原因無法繼續履行契約的。
(二)項目承擔單位的項目負責人及技術骨幹發生重大變化,致使項目無法繼續實施的。
(三)協作關係發生重大變化或產生智慧財產權糾紛,致使項目無法繼續實施的。
(四)項目承擔單位拒絕接受管理中心或項目推薦單位對項目實施過程進行監理的。
(五)項目承擔單位在項目實施期間,未經管理中心批准擅自將項目以技術轉讓方式轉出,不再作為項目的實施主體的。
(六)項目承擔單位或項目推薦單位要求中止契約的。
(七)在契約書規定期限內既不提交驗收申請又未提交延期申請且時間超過一年的。
第七章獎 懲
第四十條項目驗收合格、實施成效顯著的項目承擔單位再申報的項目,經專家評審後,在同等條件下管理中心將予以優先支持。
項目驗收基本合格的項目承擔單位在驗收當年不得再申請省創新資金項目;項目驗收不合格的項目承擔單位三年內不得再申報省創新資金項目。被中止契約的項目承擔單位及項目負責人三年內不得再申報省創新資金項目。
第四十一條對於項目承擔單位在項目申報或執行過程中有嚴重違法、重大欺騙、重大事實隱瞞等行為的,不按契約執行或無故中止契約,不按計畫用款、挪用經費,不按有關規定按期報送有關報表的項目承擔單位,將終止撥款,直至追回已撥的全部經費,同時取消項目承擔單位及項目主要人員申報各類科技計畫項目的資格。違約的應承擔契約規定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建立省創新資金項目資信管理制度。對於項目驗收不合格、項目中止的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給予記錄。
第八章附 則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未盡事宜按《福建省科技計畫項目管理辦法》和《福建省科技三項費用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由福建省科學技術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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