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財政科技創新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財政科技創新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瀋陽市財政部
  • 類型:地方法規
  • 主題:科技創新專項資金管理
第一章總 則,第二章使用範圍、方式及條件,第三章創新資金的管理程式,第四章創新資金的財務管理,第五章績效評價與監督管理,第六章附 則,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瀋陽市財政科技創新專項資金是指全市各級財政安排的,用於支持我市科技創新的政府性引導資金(以下簡稱創新資金)。
第二條創新資金實行市本級和區縣(市)、開發區兩級預算管理。
第三條科技投入必須堅持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區縣(市)政府為主導的原則,引導全社會建立全方位、多渠道的科技投入體系。
第四條創新資金堅持資金整合的原則,統一計畫(預算),統籌安排,分口執行。
第五條創新資金的使用必須堅持公共財政支出方向,重點解決涉及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科技問題。
第六條創新資金由財政部門會同科技主管部門共同管理,各司其職。
財政部門負責編制創新資金年度預算,籌措資金,會審資金支出項目,核定資金撥付額度,提出資金安排意見,審核項目預決算,按同級政府批准計畫撥付資金,對創新資金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統計分析上報,並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追蹤問效。
科技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創新資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點,制定項目總體支出計畫和預算編制的建議;根據政府批准的預算指導各項目主管部門分口編制項目計畫,綜合各口計畫安排;項目執行過程中,指導各項目主管部門對項目進行全過程監督管理,對項目計畫實施情況進行統計分析上報。 第七條各項目主管部門負責分口組織項目,編制項目計畫,全過程項目跟蹤管理、開展項目驗收考核及績效評價。

第二章使用範圍、方式及條件

第八條創新資金的使用範圍。
創新資金用於支持我市優勢產業發展和重點工程實施過程中急需解決的、對我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具有重大帶動和輻射作用的重大科技問題。具體包括:
重大科技專項;重大高新技術產業化;關鍵技術領域科技攻關及傳統產業技術改造;重大科技成果轉化及先進技術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科技創新平台及科技企業孵化器建設;科技投融資體系建設;重大智慧財產權創造與保護;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重點學科建設及優秀科技創新人才引進培育;重大科技成果獎勵;國家、省重大科技專項地方配套;其他對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具有重大的帶動與輻射作用的科技創新項目和科技工作。
第九條資金使用方式。
主要包括:補助(包括成本補償式和定額補助式)、貼息、風險投資、風險補償、獎勵等。
第十條創新資金的使用條件。
(1)符合創新資金支持方向及重點,有明確的項目實施計畫、資金使用計畫、資金預算安排,項目自籌資金及其他配套資金能夠落實到位。
(2)資金申請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主要實驗生產經營場所在我市,形成的科技成果直接套用於我市經濟社會發展,並具有項目實施必要的實驗、生產條件及組織機構,具有良好的內部控制制度和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在以往財政專項資金使用上不存在違法違紀問題。
(3)項目單位為企業的,應具有健全的現代企業制度,不拖欠稅金、不拖欠職工工資及各項社會保險,企業上年度研發經費的投入不低於上年銷售收入的1%,大中型企業不低於2%,高新技術企業不低於5%,原則上資產負債率不得高於70%。對企業的投入原則上不超過企業上年度實現地方稅收收入的總額。 (4)除成本補償方式外,創新資金投入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50%。

第三章創新資金的管理程式

第十一條預算編制。
(1)財政部門根據市人大審議通過的政府年度收支預算向同級政府提報年度創新資金安排意見。
(2)市科技主管部門根據市政府確定的年度預算安排,牽頭組織各項目主管部門分口組織項目,提報年度項目計畫,報主管市長審定。財政部門在項目計畫編制中要依據資金管理辦法對資金的使用條件、方式等進行會審。
(3)各項目主管部門計畫編制完成後,統一由科技主管部門匯總,報市長辦公會議(或常務會議)審批。
(4)根據市政府批准的項目計畫和支出預算,由各項目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下達創新資金預算。
(5)項目計畫可在總體預算指標額度內,分批次編報,成熟一批,提報一批。
(6)項目支出計畫的論證編制應遵循公開、透明、科學、規範、績效的原則,項目需經過專家評審或委託專業評估機構進行項目評估論證。對符合招標條件的重大科技項目應實行公開招標。
第十二條預算執行及調整。
(1)財政部門根據項目支出計畫、項目資金預算及配套資金到位情況,合理安排支出進度,撥付資金。
(2)創新資金實行國庫統一支付。對貼息資金,在貸款落實到位後,根據實際利息支出按期(季度或半年)撥付。
對補助方式,根據項目實施進度及資金需求撥付。
風險投資、風險補償、獎勵等方式的支出,可以一次性撥付。
(3)對項目實施過程中用創新資金購置設備、材料、工程及服務等支出,應按《政府採購法》要求,凡符合相應條件並達到規定採購限額的實施政府採購,並編入項目預算,採購資金直接撥付財政採購專戶。
(4)預算執行中如有調整,包括總體指標的追加或減少,分口指標的增加或減少,項目計畫的變更等,要重新履行審批程式,報市政府批准後調整。
第十三條決算。
(1)項目完成後,項目主管部門應組織項目單位辦理決算手續,會同財政部門共同對項目決算進行審核。項目結餘資金退回財政部門,統籌重新安排計畫。
(2)年度終了,各項目主管部門根據年度支出和項目實施情況分口編報年度決算,包括支出內容、支出金額、實現績效,報財政部門和科技主管部門匯總。
(3)財政部門負責匯總創新資金的年度執行情況,編制創新資金年度決算,對執行情況進行分析,上報市政府。
(4)科技主管部門負責匯總項目實施情況,對已完工項目的實現績效和未完工項目的實施進度進行匯總分析,上報市政府。 第十四條創新資金實行按季度統計分析制度。各項目主管部門按季度向財政部門和科技主管部門分別匯總報送項目執行情況,包括項目實施情況、資金使用情況及實現績效情況。財政部門負責匯總向市政府報告創新資金季度執行情況,科技主管部門負責匯總報送項目的實施進展及實現績效情況。

第四章創新資金的財務管理

第十五條創新資金要專款專用,不得用於養人性支出和彌補公用經費。
第十六條創新資金的開支範圍包括:
項目實施的直接、間接成本費用,包括設備購置費、能源材料費、實驗費、技術引進費、技術服務費等;貸款貼息;投融資(擔保)風險補償;與項目實施有關的其他支出。 第十七條對其他支出必須經項目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批准後才允許列支。

第五章績效評價與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建立創新資金投入績效評價制度。由財政部門會同科技主管部門和各項目主管部門制定具體的績效評價指標並開展績效評價工作。具體績效評價辦法另行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科技主管部門與財政部門負責對創新資金支持的項目實施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總體監督,並指導各項目主管部門對項目進行全過程管理。項目承擔單位應定期向項目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報告項目實施情況及資金使用情況。
第二十條財政部門將會同項目主管部門不定期對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抽查,年終集中進行檢查。 第二十一條創新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對擅自擠占、挪用創新資金,虛報項目套取政府資金的,除責令限期內退回財政資金外,要根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部門和責任人的責任。對在資金使用上存在問題的單位,原則上創新資金三年內不再支持。

第六章附 則

第二十二條各區、縣(市)、開發區政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瀋陽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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