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財政支農資金管理辦法

《瀋陽市財政支農資金管理辦法》在1997.02.25由瀋陽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財政支農資金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瀋陽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7.02.25
  • 實施時間:1997.02.25
第一條 為加強財政支農資金的管理,加大對農業的投入力度,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財政局是全市財政支農資金的主管部門,各區、縣(市)財政部門負責本地區財政支農資金的管理工作。
農業、林業、水利、農機、農墾、畜牧、鄉鎮企業等農口行業主管部門,應積極配合財政部門做好財政支農資金管理工作。
第三條 財政支農資金是各級政府為支持農業生產,改善農業生產設施,發展農口各項事業,在預算內安排的專項資金。
第四條 財政支農資金的使用應當堅持集中使用原則、公益性原則和示範性原則。
第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對預算安排的財政支農資金應當建立財政支農資金專戶。實行財政支農資金專戶核撥、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六條 各級農口行業主管部門應在每年十月末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下一年度支農項目及其資金使用計畫。
第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在年度預算確定前,可預先撥付一部分資金。生產資金應在當年及時全部撥付到位。
第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嚴格控制財政支農資金的預算結轉比例和數額,其結轉數額不得超過實際支出的10%。
第九條 財政支農資金到位應實行與資金分配掛鈎的辦法,各級財政部門對財政支農資金生產建設性和非生產建設性支出,應當正確劃分,分別管理,不得相互擠占。
第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對同級農口行業主管部門報送的支農項目及其資金使用計畫,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認真審核。對符合規定的方可列入年度預算。
第十一條 實行財政支農資金項目管理負責制。市級項目,由市財政安排支出;區、縣(市)級項目,由區、縣(市)級財政安排支出。
第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及農口行業主管部門應按國家預算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編制和報送會計報表,不得偽造、變造、毀滅會計資料。
第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財政支農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拒絕、阻撓。
第十四條 本在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