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充分調動基層政府特別是縣級政府增加財政支農投入的積極性,提高支農資金使用效益,提升財政支農工作整體管理水平,省財政廳發布了《省財政廳財政支農投入績效考評辦法》。
第二條 財政支農投入績效考評是指省財政部門依據設定的考評指標,運用合理的考評方法,對州、縣兩級財政支農投入、支農資金管理使用和支農政策貫徹落實情況進行考核評價,並以考評結果為依據,對等次靠前的考評對象給予支農資金專項獎補。
第三條 財政支農投入績效考評的具體對象為8個州(地、市)和39個縣(市),西寧市所屬4個區和海西州所屬3個行委不納入考評範圍。
第四條 考評的主要依據:
(一)同級人大常委會批准的年度財政收支預算報告。
(二)年度財政支農資金預算下達(追加)檔案。
(三)同級政府上報的年度財政收支決算報告。
(四)財政部門編制的支農資金安排使用情況明細表。
(五)各級審計部門出具的財政收支審計報告。
(六)考評需要的其他相關檔案資料。
(一)財政支農投入考核指標。針對考評對象本級財政支農投入(剔除上級財政安排下達的專項資金)完成情況進行量化考核。
1.考核年度本級財政農林水事務支出占財政經常性收入的比重;
2.考核年度本級財政支農專項資金實際安排占財政經常性收入的比重;
3.考核年度本級財政支農專項資金實際安排比上年增減變化情況;
4.考核年度當年新增均衡性轉移支付資金用於農牧業的比重;
5.考核年度本級政府土地出讓收益用於農牧業的比重。
(二)財政支農投入管理評價指標。針對考評對象支農資金管理和支農政策落實進行綜合評價。
1.對中央和省財政支農政策的貫徹落實情況;
2.創新和完善財政支農投入機制情況;
3.上級財政安排的支農重點工作完成情況;
4.農林水事務支出預算執行情況;
5.支農資金使用管理情況。
第六條 省財政部門每年根據省委、省政府對財政支農投入的要求和財政支農工作重點,適時調整完善省對下財政支農投入績效考評指標。
第八條 在統一的考評指標下,針對州、縣兩級設定不同的指標分值,對州(地、市)在考核支農投入的同時,重點考評財政支農管理情況,兩類指標的分值比例為4∶6;對縣級財政側重考評支農投入,兼顧支農管理情況考評,分值比例為6∶4。具體考評指標、分值、評分標準由省財政部門另行制定和下發。
第十條 每年3月底前,各縣(市)財政部門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對上年度財政支農投入績效進行自評,並將自評結果上報州(地、市)財政部門。4月底前,州(地、市)財政部門在完成本級自評的同時,組織完成對所屬縣(市)的複評工作,並將自評、複評結果上報省財政部門。5月底前,省財政部門組織考評組對8個州(地、市)及39個縣(市)全面實施考評。
第十一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領導、嚴密組織,認真對待考評工作,州、縣財政部門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自評結果的真實性負責。州(地、市)財政部門要在複評工作中組織精幹力量,落實工作責任,嚴格考評紀律,規範考評程式,確保複評結果真實、客觀、公正。
第十二條 對在考評工作中弄虛作假、提供虛假數據資料和上報虛假考評結果的被考評單位和責任人,一經發現在全省範圍內進行通報批評,並取消被考評單位當年支農專項獎補資格。
第十四條 省財政部門依據考評對象年度考評得分排序,提出專項獎補方案,報請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分三個檔次對考評等次靠前的考評對象給予一次性支農專項資金獎補。具體考評指標、分值、評分標準由省財政部門另行制定和下發。
第十六條 獎補資金堅持集中使用原則。安排下達給縣級的獎補資金,由縣級政府依據當地農牧業發展規劃和優勢產業,確定1個項目進行集中扶持;安排下達給州(地、市)的獎補資金,由州(地、市)政府依據所屬縣(市)考評結果,全部安排用於對所轄縣(市)的專項獎補,獎補範圍原則上不超過兩個縣(市)。
第十七條 獎補資金實行項目管理和省級財政審查備案制。由縣級政府根據省或州(地、市)財政下達的獎補資金額度,編制項目實施方案,逐級上報省財政部門,省財政部門組織評審後,下達項目批覆。縣級政府按照批覆的方案組織實施項目,上級相關部門依據批覆的方案進行檢查驗收。
第十八條 獎補資金堅持整合使用原則,要以獎補資金為引導,採取多種有效方式,整合各類資金,做大項目規模;儘可能採取以獎代補、先建後補、民辦公助等方式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省財政廳《青海省支農投入目標考評辦法》、《省對下支農資金專項獎補辦法》(青財農字[2009]92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