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劃出文山州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職責。
(二)加強非稅收入管理,建立和完善非稅收入管理和評價辦法,構建科學合理的財政收入體系,健全公共財政職能。
(三)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建立和完善州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辦法和評價體系,最佳化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
(四)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草擬政府債務風險防範措施。
(五)加強金融發展規劃,提出服務和促進金融業發展的意見和建議,組織開展政府與金融機構的合作、聯繫、溝通工作,承擔融資擔保管理工作,推進融資平台建設,牽頭協調有關部門規範金融秩序,防範和化解地方金融風險,維護地方金融穩定。
主要職責
(一)擬訂財稅發展戰略、
規劃、政策和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分析預測綜合經濟形勢,參與制定各項巨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巨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的建議;擬訂州對縣財政體制政策,完善鼓勵企業、公益事業發展的財稅政策。
(二)起草財政、財務、會計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按照規定負責辦理涉及財政、稅收、地方政府性債務等方面的事務。
(三)承擔各項財政收支管理工作;負責編制全州和州本級年度財政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受文山州人民政府委託,向文山州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全州和州本級財政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文山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決算;承擔財政支出標準體系建設工作;負責審核批覆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辦理中央、省對文山州的轉移支付,制定地方財政轉移支付制度。
(四)擬訂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辦法和政策;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管理財政票據;監管彩票市場,按照規定管理彩票資金。
(五)組織制定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並負責實施,承擔國庫資金管理有關工作;統一管理財政專戶;建立和完善政府採購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六)負責組織起草地方稅收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及實施細則,提出地方稅收政策調整方案;研究提出對地方財政收入影響較大的地方稅收臨時和特案減免的建議。
(七)負責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按照規定管理州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制定需要全州統一規定的開支標準和支出政策;負責財政預算內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管理。
(八)負責審核和匯總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制度和辦法;監繳州屬企業國有資本收益;制定並組織實施企業財務制度,按照規定負責地方金融企業資產和財務監管工作;完善地方金融企業改革發展有關財稅政策;參與擬訂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有關制度;負責信用擔保制度建設和信用擔保行業的監管工作;按照規定管理資產評估工作。
(九)負責辦理和監督州級財政經濟發展支出、州級政府性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參與擬訂州級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制定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具體實施辦法;負責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負責農業綜合開發管理工作。
(十)負責制定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和辦法,防範財政風險;負責統一管理政府性外債;管理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贈)款及償還工作;代表文山州人民政府開展財稅領域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一)負責管理全州的會計工作,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監督執行會計法規、會計準則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擬訂地方會計管理制度和辦法;指導和監督註冊會計師的業務,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
(十二)負責制定財政資金績效評價有關制度和辦法,建立和完善財政績效評價體系,組織開展州級財政績效評價工作。
(十三)監督檢查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反映財政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十四)擬訂我州金融發展規劃,提出服務和促進金融業發展的意見和建議,組織開展政府與金融機構的合作、聯繫、溝通工作,承擔融資擔保管理工作,推進融資平台建設,牽頭協調有關部門規範金融秩序,防範和化解地方金融風險,維護地方金融穩定。
(十五)承辦州委、州人民政府和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文山州財政局機關設2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督辦、機要、宣傳、信息、信訪、辦公自動化、保密、檔案、接待聯絡及後勤服務、綜合治理等工作;起草和修改有關重要報告和檔案;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及政協提案;承擔機關的財務、政府採購、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承擔財政政策研究工作。
(二)綜合科。
分析預測巨觀經濟形勢並提出巨觀調控政策建議;研究提出中長期財政規劃建議;研究擬訂有關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管理住房改革預算資金;負責監管住房公積金;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土地、礦產等國有資源收入政策;擬訂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監管彩票市場,按照規定管理彩票資金;承擔清理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有關工作;參與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管理政府性基金。
(三)法制稅政科。
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審核其他部門擬訂的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中涉及財政的條款;負責機關行政執法監督和評議考核工作;負責審核辦理州級國家賠償費用事項;承擔有關聽證、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組織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提供法律諮詢服務。參與研究地方稅收發展戰略,提出稅收政策建議;負責調查稅收法律、法規及政策的執行情況並提出有關政策建議;承擔稅源和重點產品國際競爭力調查工作;按照規定對申請稅收減免及對地方財政收入影響較大的政策性和臨時、特案減免提出辦理意見和建議。
(四)預算科。
擬訂地方財政體制、預算管理和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承擔中央、省對我州的轉移支付工作,擬訂我州財政轉移支付方案;匯總編制全州及州本級年度財政預算和決算草案;編制州本級預算調整草案;承擔州本級支出標準體系建設工作;承擔州本級部門預算基礎信息庫和項目庫管理工作;承擔州本級部門預算審核、批覆、調整工作;組織全州財政收支平衡;負責州本級罰沒收入及罰沒物資處置管理;承擔邊境地區專項轉移支付和基層政權建設等專項資金管理工作。
(五)國庫科。
組織預算執行、資金調度及分析預測;組織實施總預算會計、行政單位會計制度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組織擬訂並實施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組織實施政府非稅收入國庫集中收繳;管理財政和預算單位賬戶、財政總決算、部門決算及總會計核算;承擔國庫資金管理的有關工作;擬訂地方政府內債制度;管理國債發行、兌付;負責州級行政事業單位人員工資的銀行發放工作;承擔財稅庫銀聯網工作。
(六)行政政法科。
承擔行政、政法等方面的部門預算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有關財政政策;審核提出下年度專項資金支出預算建議;擬訂行政、政法和外事經費的財務管理制度;制定項目資金使用的財務管理辦法;負責辦理駐文軍隊、武警部隊有關經費事項。
(七)教科文科。
承擔教育、科學、文化等方面的部門預算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有關財政政策;承擔《事業單位財務通則》及有關行業財務制度的監管工作;擬訂教育、科學、文化等部門(單位)經費和項目資金使用的財務管理辦法;承擔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具體工作;參與所聯繫部門行業發展規劃和有關政策、制度的研究制定工作。
(八)經濟建設科。
承擔交通、資源、建設等方面的部門預算管理工作;擬訂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實施細則;參與擬訂州級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負責審核和執行州級基本建設資金預算;承擔有關政策性補貼和糧食儲備資金的管理工作;按照規定管理鐵路、民航等國有資產和資源性資產權益;參與所聯繫部門行業發展規劃和有關政策、制度的研究制定工作。
(九)農業科。
承擔農業、林業、水利、扶貧等方面的部門預算管理工作;擬訂全州財政支農政策、有關行業事業財務管理制度和財政支農資金管理辦法,負責宣傳財政農業政策;管理支農專項資金,管理扶貧專項貸款貼息,統籌安排財政扶貧資金;承擔農民補貼“一折通”平台的綜合管理工作;參與所聯繫部門行業發展規劃和有關政策、制度的研究制定工作。
(十)社會保障科。
承擔民政、衛生、勞動社會保障等方面的部門預算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有關財政政策;負責編制州級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審核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承擔社會保險基金財政監管工作;負責社會保障專項資金的管理工作;擬訂有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並實施監管;管理州級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經費、醫療經費;參與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研究和有關政策及管理制度的制定工作。
(十一)企業科。
承擔工業、商貿等方面的部門預算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支持企業改革和發展的財政政策,管理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承擔尚未脫鉤和未納入文山州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管的州屬企業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承擔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工作,編制州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並監繳國有資本收益;負責資產評估行業管理;負責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工作;負責移民搬遷、家電下鄉等惠農工作。
(十二)涉外金融科。
承擔金融等方面的部門預算管理工作;負責地方金融企業的資產和財務監管,負責地方金融企業經營績效評價,制定有關監管制度;研究地方金融企業有關財稅政策;按照規定管理財政貼息、補貼等政策性金融業務;負責中央專項借款管理;按照規定管理外國政府貸(贈)款;負責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管理工作;承擔招商等方面的部門預算管理工作;負責招商引資、對外財經合作與交流方面專項資金的有關管理工作,並制定有關財務管理制度;承擔有關國際金融組織貸(贈)款管理工作;承擔國際多邊和雙邊有關財經合作事項;負責管理地方非貿易非經營性購匯人民幣限額指標審批、核銷手續;配合有關部門維護金融秩序。承擔文山州金融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十三)會計科。
管理全州會計工作;負責監督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準則制度、內部控制規範、註冊會計師行業規章制度;擬訂會計管理辦法;管理村級會計委託代理服務工作;承擔會計專業技術資格、會計從業人員的管理工作;擬訂和實施會計人才培養規劃;負責組織會計專業技術資格、會計從業資格、註冊會計師資格考試考務工作;負責會計從業資格證等事項的監管;管理會計電算化工作;負責聯繫文山州會計學會和中華會計函授學校文山分校的工作。
(十四)監督檢查科。
擬訂財政監督檢查的政策和制度;監督檢查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和財政收支管理情況,承擔監督檢查會計信息質量和註冊會計師行業執業質量的有關工作,依法查處違法行為;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負責督促對州本級財政審計結果的整改落實;負責機關黨風廉政建設,指導各縣財政反腐倡廉工作。
(十五)政府採購管理科。
宣傳貫徹執行政府採購管理制度和政策並監督執行;擬訂文山州政府採購管理辦法、採購目錄、採購限額標準;負責政府採購信息管理有關工作;管理政府採購網站;承擔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有關工作;擬訂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監督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庫運行,建立和完善政府採購監督機制;承擔審批州級政府採購方式和縣級政府分散採購有關工作;審核州級政府採購預算和資金支付;依法受理州級政府採購投訴事項;考核集中採購機構和社會代理機構;負責組織政府採購業務學習和培訓,辦理其他政府採購監督管理事項。
(十六) 績效管理科。
擬訂財政資金績效管理的有關制度和辦法;建立和完善財政績效管理體系;擬訂州級財政績效管理計畫並組織實施;審定州級各預算部門(單位)預算支出的績效考評目標;起草州級財政績效管理報告;對州級預算編制提出績效管理建議;建立績效管理資料庫;配合省財政廳做好中央財政資金績效管理工作。
(十七)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科。
負責擬訂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辦法;承擔州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監管工作;負責建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價體系;制定州級行政事業單位最佳化資產配置政策和配置標準;配合部門預算的編制對單位資產購置項目進行審批;負責監管以政府名義承辦的各類大型活動、會議的資產購置使用和處置;承擔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工作中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
(十八)科技科。
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財政信息化建設工作;研究擬訂財政信息化建設有關管理制度和辦法;擬訂財政信息化建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財政信息化建設的有關規則和標準;負責機關信息化建設項目和資金的管理工作。
(十九)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
擬訂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資金、財務管理制度;編制農業綜合開發規劃和項目實施計畫;組織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評估,提出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立項及資金安排建議;負責國家、省立項的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安排、計畫審批;審批各縣、州直各部門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管理中央、省級和州級財政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協調落實農業綜合開發地方各級配套資金;監督檢查農業綜合開發資金使用和項目執行情況,組織農業綜合開發項目驗收;負責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區科技成果的推廣套用和人員培訓工作。
(二十)人事教育科。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工作;擬訂財政系統教育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財政系統開展幹部的學歷教育和業務培訓;制定和組織實施全州財政系統幹部隊伍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規劃;辦理機關人員因公出國的有關手續;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老幹部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聯繫文山州財貿學校的工作。
(二十一)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貫徹落實中央、省、州農村綜合改革政策;起草農村綜合改革規劃、方案和政策措施,負責協調、督促、指導和推動農村綜合改革工作;承辦文山州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文山州非稅收入管理局(副處級)。制定政府非稅收入徵收管理實施辦法;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的徵收管理;編制和下達州級部門(單位)政府非稅收入年度收入預算;參與非稅收入的支出管理;承擔州級政府非稅收入的核算和全州政府非稅收入統計分析工作;管理財政票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