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人物生平,腐敗調查,
人物生平
腐敗調查
為民眾謀利的同時也為自己撈錢
趙仕永說:“我收了人家的錢,是在為麻栗坡做好事中收的,這是正常的。現在別人都這樣,我為什麼不這樣呢!”
麻栗坡縣是國家扶貧開發重點縣。2002年12月,趙仕永到麻栗坡縣任縣委書記時,該縣的全年財政收入位居文山州倒數第二名。面對貧困,趙仕永因地制宜,採取了若干既可行又見效快的全縣經濟建設發展措施,大手筆地進行市政建設、房地產和水電開發、礦產資源和林業資源整合等等……經過4年的奮鬥,到2006年底,麻栗坡縣的財政收入已躍居文山州第三名。
然而,趙仕永在為民謀利的同時,也大肆地為自己撈錢。他收受了在麻栗坡縣搞開發建設的20多位老闆送給的包括“年節禮金”在內的400多萬元賄賂款;以購買個人用品開成公務開支發票報銷的手段,貪污公款50多萬元。
對於自己的斂財行為,趙仕永覺得很正常。他直言不諱地對記者說:“因為現在社會上有‘潛規則’。很多人是在損害別人的利益、損害麻栗坡的利益,可我不是,我不存在收了錢不辦事、吃拿卡要,我是正常地履行縣委書記的職責。我收人家的錢,是在為麻栗坡做好事的情況下收的,這是正常的,而且沒有損害麻栗坡民眾的利益。”當記者問及為什麼購買個人用品也要開發票報銷時,趙仕永也很乾脆地說:“現在別人都這樣,我為什麼不這樣呢?這也正常呀!”
變著方式“正常”地斂財
趙仕永斂財方式有五種:為人提供幫助、發揮縣委書記的核心權力決策作用、去企業調研、直接或間接地開口要、個人購物公家報銷
在麻栗坡,趙仕永說話一言九鼎,辦事乾脆果斷,因而人們既怕他,又很服他。他的一位下屬說:“趙仕永威信很高。”趙仕永就是利用這樣的威信,運用他的“協調決策權”、“過問指示權”,一邊領導著他的事業,一邊變著方式“正常”地撈錢。
斂財方式之一:為人提供幫助。趙仕永收受的大部分錢物都是他在為他人提供幫助後而心安理得收受的。
1998年,王某在麻栗坡縣沿河街街心投資建了一個友誼商場,因影響市容和交通,引起民眾強烈不滿。在民憤的壓力下,2003年初王某找到趙仕永,表示自己願意拆除,但要求政府給予經濟補償。趙仕永認為商場拆除有利於市政建設,便同意了王某的要求。按照縣政府的要求,王某按時拆除了商場,拿到了150萬元的政府補償款。事成後沒幾天,為感謝趙仕永的關照,王某送給趙仕永20萬元。
2005年,在趙仕永的支持幫助下,王某得到了開發沿河街的項目、建設政務樓(回遷樓)的開發權。2006年下半年的一天,王某送給趙仕永15萬元以示謝意。王某隨著自己利潤的增加,又陸續送給趙仕永70萬元。至此,趙仕永共收受了王某的賄賂105萬元。
斂財方式之二:發揮縣委書記的核心權力決策作用。在麻栗坡,基本上一切黨政大權都集中在趙仕永一人身上,他就是發揮縣委書記定奪事項的核心權力,通過幫人“解難”而收受賄賂的。
2005年上半年,麻栗坡縣一家木業公司經理張某因沒有獲得木材採伐指標,請求趙仕永關照。在趙仕永的協調下,張某當年下半年就獲得了2000多立方米的木材採伐指標。2007年6月,趙仕永又讓縣林業局多關照張某的木材生意,因而縣林業局每年都在正常採伐指標基礎上多批給張某300至400立方米木材。在此過程中,張某5次送給趙仕永30.2萬元。
開發水電是麻栗坡縣的一項重要經濟發展項目。該縣曼棍第五級電站,起初由兩家單位和一名個人聯合開發。雲南某鋅銦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林某看到開發這個項目很有前途,就找趙仕永請求參加開發。趙仕永覺得林某能幹,就表態同意。此時,原定開發人已經著手建電站,在趙仕永“一定要讓林某牽頭開發,並持有多數股份”的要求下,林某的公司獲得了46%的相對控股權。為此,林某4次送給趙仕永人民幣30萬元和4000元美元。
斂財方式之三:去企業調研。趙仕永經常帶領有關部門的領導到一些企業調研,這本來是在正常履行縣委書記的職責,關心支持企業發展,而趙仕永卻認為:“縣委書記去哪家企業調研,說明這家企業是縣委書記關注的,各有關單位對該企業的優惠政策都會相繼出台。等這家企業發展上去了,有了好效益,自然就會給關心它的領導送好處。”於是,趙仕永就把去企業調研作為撈錢的一種方式。
2005年,陳某、駱某在麻栗坡合夥開辦了一家咖啡發展有限公司。為了獲得趙仕永對公司的支持和政府的一些優惠政策,二人於2006年春節前夕送給趙仕永5000元。趙仕永當即表示支持,並於春節過後帶著相關部門的領導到該公司基地進行調研。結果,縣扶貧辦和農業局就給該公司下達了100萬元的貼息貸款指標。此後,只要是陳某、駱某決定要開發的項目,趙仕永就會支持,有關部門就會關照。在這一過程中,趙仕永得到了3.6萬元的好處費。
斂財方式之四:直接或間接地開口要錢。在趙仕永撈錢的過程中,不乏自己對下級開口要或者叫人為自己的消費買單。
2008年10月中旬,趙仕永以要辦事用錢為由,叫其駕駛員找縣財政局長想辦法提出10萬元給他。財政局長立即召開局班子會議研究,決定以到州上看望老領導為名,從縣財政局單位賬戶預支10萬元交給了趙仕永。
斂財方式之五:個人購物公家報銷。趙仕永貪污的50多萬元,都是通過購買個人物品讓公家報銷的方式,將公款據為己有的。趙仕永說他並不看重錢,自己生活得很儉樸。在採訪中,記者反問他:“你既然不看重錢,那為什麼購買個人用品還開發票讓公家報銷呢?”趙仕永回答倒也乾脆:“我是縣委書記,有報銷的便利條件。現在當官的哪個不這樣,大家都這樣做,我也這樣做,正常啊!”
趙仕永是這樣想的,也是這樣做的。
2004年12月至2008年9月,趙仕永和鄭婭琳(特定關係人)在昆明、文山等地購買家具、電器、服裝等生活用品,共報銷了53萬餘元。趙仕永拿發票在麻栗坡縣委辦、財政局、廣電局等單位共報銷了28.9萬餘元,安排駕駛員開發票到麻栗坡縣委辦、建設局及文山州民政局報銷了24.1萬餘元。
從認為只是違紀到認罪伏法的轉變
趙仕永說:“如果我不是縣委書記,人家不會給我送錢,那些給我送錢的人是在‘期權’。”
趙仕永雖然腦袋靈活、有知識、能力強,卻是個法盲。趙仕永說:“我幹了那么多好事,也收了那么多錢、貪了那么多錢,可我在收錢的時候,認為這是社會‘潛規則’,是正常的,並不認為有什麼問題。”
文山州檢察院負責偵查趙仕永案的主辦檢察官王強說:“趙仕永開始並不認為自己的行為是違法犯罪,直到案件由紀委移送到檢察院。我們在審訊他時,他都只認為自己是違紀,我把《刑法》法條講給他聽,他才感到自己的問題嚴重,叫我給他找法律書看,我就把書拿給他了。到第二次審訊時,他就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趙仕永在看守所里認真地讀了《刑法》,把自己所做的事與法條一一對照,從內心深處感到自己確實犯罪了。趙仕永對記者說:“我原來有一個盲點,那就是:我在收錢和貪錢的過程中,總認為是正常的,因為我收人家的錢是在幫助和扶持企業發展,是在為麻栗坡經濟建設作貢獻,沒有損害黨和人民的利益,人家給我一點錢,我就收了,這是正常的呀。我買東西拿去報銷,是因為現在大家都這樣做,我不認為是什麼違法犯罪。我根據現實的情況發明了兩個詞,叫做‘暴力腐敗’、‘溫和腐敗’。我認為,那些不給錢就不辦事的人是‘暴力腐敗’;像我這樣,在為人辦好事的情況下收點錢,是溫和的,所以我說自己是一個溫和腐敗的縣委書記。現在我已經認識到了,如果我不是縣委書記,人家不會給我送錢,那些給我送錢的人是在‘期權’,當時他們既是對我職務和權力的投資,又是對我未來職務和權力的期待。”
趙仕永在看守所對記者說:“開庭前一天,周和玉檢察長(文山州檢察院檢察長)找我談話,我對他講,我之所以能支撐到今天,能正確認識和對待自己的問題,而且還比較樂觀,全是檢察院給了我力量。所以,我在法庭上作最後陳述時說:‘上了法庭就等於進了醫院,通過檢察官、法官、辯護律師這些醫生的診斷後,我才知道自己的病很嚴重。以後我坐牢改造,就是一個康復的過程,我相信自己的病一定會康復好,我會成為一個健康的人。’”
私慾膨脹導致權力變異
文山州檢察院副檢察長宋貴華說:“作為國家工作人員,都應把趙仕永案作為一面鏡子,時刻警醒自己,正確行使手中的權力。”
趙仕永,一個曾經的縣委書記,既為民眾做好事,又為自己撈錢財;雖然讀書很多,知識廣博,卻是個法盲,已經違法犯罪了,還認為是正常行為。“趙仕永現象”應引起有關部門的深思。
文山州檢察院副檢察長宋貴華在法庭上發表公訴意見時說:“官商勾結、權錢交易,是趙仕永案的明顯特徵。”他指出,該案涉及眾多行賄人,這些行賄人均在麻栗坡有投資開發的項目,他們送錢的目的就是看中了趙仕永手中的權力,希望和趙拉近關係,能夠在工程、生意上得到趙的支持和幫助。對此,趙仕永也是心知肚明。由此可見,一方以金錢換利益,一方以權力換金錢,各有所得,雙方均實現了各自的目標,權錢交易特徵顯露無遺。趙仕永“在為人辦好事的情況下收點錢”,也就是他所謂的“溫和腐敗”。
宋貴華認為,趙仕永案的發生雖然有深刻的社會原因,但最重要的還是他個人主觀原因所致,即私慾的膨脹。宋貴華分析說,由於我國現行體制的原因,縣委書記的權力過於寬泛,權力的觸角可以延伸至各個領域,如果不好好把握自己,任由個人私慾膨脹,加之監督制約機制不健全,權力行使者就可能濫用手中的權力。趙仕永就是這樣走上犯罪道路的。作為縣委書記,趙仕永對黨的基本理論、路線、方針、政策不可能不知道,對黨的宗旨、執政理念、反腐倡廉方針政策不可能不熟悉,可是由於私慾的膨脹導致了權力的變異,使他從領導幹部淪為了階下囚,不僅喪失了美好的前程,也給家人帶來極大的痛苦,令人深感惋惜。
“前車之覆,後車之鑑。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尤其是領導幹部,都應把趙仕永案作為一面鏡子,時刻教育自己、警醒自己,正確行使手中的權力,不迷失方向。”宋貴華說,趙仕永案也說明,各級幹部、工作人員對領導幹部的無理要求不能盲目服從,對領導幹部的違法違紀不能視而不見,而應提醒、勸阻,防止領導幹部違法犯罪的發生,這樣才是對領導、對同志的尊重和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