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財政廳關於預算管理綜合績效考評四個辦法的通知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根據《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財政預算管理綜合績效考評機制的指導意見》(青政[2011]43號)精神,省財政廳擬定了《省對下財政管理綜合績效考評辦法》、《省級部門預算管理綜合績效考評辦法》、《財政支農投入績效考評辦法》、《財政支持教育投入績效考評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基本介紹

  • 索 引 號::015000185/2011-00141
  • 文  號::青政辦[2011]150號
  • 主題分類::財政、金融、審計
  • 服務對象::機關
  • 發布單位::省政府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11/7/1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財政預算管理綜合績效考評機制的指導意見》(青政[2011]43號)精神,為加快推進財政科學化精細化管理,切實提高各級財政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為充分體現州(地、市)對所屬縣(市、區、行委)的監管責任,省財政對州、縣兩級財政管理實行聯動考評,即對州(地、市)財政管理進行綜合考評的同時,對所屬各縣(市、區、行委)的財政管理進行延伸考評,將州(地、市)財政管理績效與所屬縣的財政管理績效掛鈎。
第三條 績效考評的主要依據:
(一)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二)省委、省政府制定的全省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
(三)財政部和省財政部門制定的預算管理制度。
(四)省委、省政府有關目標(績效)考核的檔案。
(五)各級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預(決)算報告、審計報告,以及財政監督檢查報告。
(六)其他。
第二章 績效考評指標
第四條 省對下財政管理綜合績效考評指標主要包括:
(一)財政收入完成情況。
(二)預算編制的完整性及收支平衡情況。
(三)支出預算執行情況。重點考評每月財政支出均衡度、全年預算執行率及重點民生項目支出保障及績效等情況。
(四)財政管理情況。重點考評財政資金使用監管、縣級基本財力保障、財政基礎管理及重點調研課題開展等情況。
(五)各項財政改革推進情況。重點考評預算績效管理、鄉鎮財政管理、國庫集中支付等各項改革推進情況。
第五條 省財政每年根據財政工作安排及重點任務,適時補充完善和調整省對下財政管理綜合績效考評指標,並針對不同地區預算管理任務和特點,合理設定各地共性指標和個性指標。
第三章 績效目標管理
第六條 每年2月底前,由省財政部門制定和下發省對下財政管理綜合績效考評工作總體方案,明確績效考評指標和績效目標。2011年的考評指標及績效目標,由省財政部門另行制定和下發。
第七條 各州(地、市)財政部門應及時研究制定本地區年度績效考評工作具體實施方案,分解落實本級及所屬各縣的績效目標,並於每年3月底前報送省財政部門備案。
第八條 建立健全績效督導檢查機制。預算執行過程中,上級財政應加強對下級財政績效目標完成情況的跟蹤管理、督促檢查,隨時了解掌握工作進展,定期採集績效信息,並加以研究分析。預算執行績效與績效目標發生偏離時,要及時採取措施予以糾正。
第四章 考評方法
第九條 對不同的績效目標完成情況,可採用一種或多種方法進行綜合考評。考評方法主要有:
(一)比較法。通過對績效目標的基期與當期、以及同類指標在不同地區之間的比較,綜合分析績效目標實現程度。
(二)因素分析法。通過綜合分析影響績效目標實現的內外因素,客觀評定績效目標實現程度。
(三)綜合評定法。通過對績效目標進展的均衡性、時限性以及措施的有效性,綜合分析評定績效目標實現程度。
(四)公眾評判法。通過專家評估、公眾問卷及抽樣調查等方式,綜合分析評定績效目標實現程度。
第五章 組織管理和工作程式
第十條 省財政廳成立由廳長任組長,各副廳長任副組長,相關處室負責人為成員的省對下財政管理綜合績效考評領導小組,負責研究制定每年績效考評的重點及獎補資金安排等重大事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財政廳預算處,具體負責布置每年的績效考評任務,組織開展督導檢查、定期通報、綜合分析與評定等工作,提出績效考評獎補資金分配意見。
第十一條 績效考評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省財政部門下發省對下財政管理綜合績效考評工作總體方案。
(二)州(地、市)財政部門分解、落實本地區年度績效考評工作具體實施方案。
(三)州、縣兩級財政部門組織開展績效考評工作,並撰寫和提交績效考評自評報告。
(四)考評評定。省財政部門和部分地區財政部門抽調人員共同組成績效考評工作組,對各地財政管理績效進行綜合分析與評定,並及時完成相關考評報告報領導小組審定。
(五)省財政部門向省政府提交年度績效考評報告。
第十二條 省財政部門根據年度績效考評任務,認真蒐集整理相關考評數據和資料,為年終績效考評提供準確翔實的依據。
第十三條 嚴肅考評工作紀律。考評工作組成員應實事求是地向工作組提供相關考評數據和資料,並客觀、公正、積極地參與整個績效考評分析與評定工作。提交領導小組的考評報告必須附帶原始考評依據和資料,同時要有工作組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簽字,以體現考評工作的嚴肅性和審慎原則。各地財政部門要真實、準確、及時地向省財政部門報送有關考評資料。
第六章 結果套用
第十四條 根據績效考評的重點,合理確定每項考評指標的分值。採用積分法考評,滿分為100分,並根據分數段將省對下財政管理績效劃分為五個檔次。即,總分90分以上(含90分)的為一檔,80—90分的為二檔,70—80分的為三檔,60—70分的為四檔,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為五檔。不同的檔次採取不同的獎懲辦法。凡本級預算管理中出現重大違紀違規問題和編報虛假信息的,或所屬縣中有2個以上的縣被評為績效五檔縣的,績效考評實行一票否決制,視同五檔對待。
第十五條 財政管理綜合績效被評為一檔、二檔或三檔的,由省財政給予一次性獎勵補助。其中一檔、二檔、三檔的獎勵額度分別是四檔的1.8、1.5和1.2倍。被評為五檔的,不享受獎補資金。
第十六條 獎補資金主要用於提高行政事業單位運轉水平、安排民生項目資金配套、支持經濟社會發展等。
第十七條 考評結果作為省目標考核辦考核州(地、市)、部分縣政府領導班子及政府年度重點工作任務績效目標的重要依據。
第十八條 每年年初,省財政將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省對下財政管理綜合績效考評結果。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各地區應參照本辦法制定符合本地區實際的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省級部門預算管理綜合績效考評辦法
省財政廳
(二O一一年七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財政預算管理綜合績效考評機制的指導意見》(青政[2011]43號)精神,為加快推進預算科學化精細化管理,規範和強化預算部門(單位)預算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財政部門和省級預算部門(單位)是預算管理綜合績效考評的主體。
預算部門(單位)是指與省財政部門有預算繳撥款關係的行政機關、政黨組織、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獨立核算的法人組織。
第三條 績效考評的主要依據:
(一)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二)省委、省政府制定的全省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
(三)財政部和省財政部門制定的預算管理制度及財務管理辦法。
(四)預算部門(單位)的職能職責、中長期發展規劃及年度工作計畫。
(五)省委、省政府有關目標(績效)考核的檔案。
(六)相關行業政策、行業標準及專業技術規範。
(七)申請預算時提出的績效目標及其他相關材料,財政部門批覆的預(決)算。
(八)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預(決)算報告、審計報告、決定,以及財政監督檢查報告。
(九)其他。
第二章 績效考評指標
第四條 圍繞預算收支管理工作重點,合理確定省級預算部門(單位)的績效考評指標。考評指標主要包括:
(一)預算編制。主要包括綜合預算編制、預算編報質量、項目預算細化程度及項目支出預期效益等。
(二)預算執行。主要包括每月支出進度、全年預算執行率、結餘結轉規模,以及重點項目支出產生的績效等。
(三)預算資金監管。主要包括財務規章制度和內部財務監管機制建立情況、預算資金安排使用的合規性和安全性等。
(四)預算基礎管理。主要包括人員資產基礎信息資料庫和項目儲備庫建設情況、資產配置合理合規性、部門銀行賬戶和非稅收入收繳管理情況、預算收支月(季)報表和決算編報情況、預算信息公開情況等。
第五條 省財政部門應根據每年預算管理和改革的任務及重點,適時調整完善績效考評指標,並針對部門工作職責和行業特點,合理設定各部門的共性指標和個性指標。
第三章 績效目標管理
第六條 根據預算管理需要,省財政在下發省級部門預算編報通知時,擬定各部門(單位)的年度績效考評指標及績效目標。
第七條 根據省財政部門擬定的績效考評指標和績效目標,省級預算部門(單位)可結合實際,補充和完善本部門(單位)的年度績效目標(項目支出必須明確績效目標),連同部門預算一起報省財政部門審定。
第八條 省財政部門應及時審核預算部門報送的績效目標。原則上,對各部門的績效目標審核,應與“一上”部門預算的審核一併進行。審核的重點是,考評指標的完整性,項目支出績效目標的重要性、科學性和可行性,為實現績效目標所採取的相關措施等。
第九條 省財政部門下達“二下”部門預算時,一併下達年度績效目標。
第十條 建立健全績效督導檢查機制。預算執行過程中,省財政部門要對預算部門落實績效目標進展情況跟蹤管理、督促檢查,隨時了解掌握工作進展,定期採集績效信息,並加以研究分析。預算執行績效與績效目標發生偏離時,要及時採取措施予以糾正。
第四章 考評標準及方法
第十一條 實施績效考評應採用統一的標準。考評標準主要有:
(一)計畫標準。以預先制定的目標、計畫、預算定額等作為評價標準。
(二)行業標準。參照國家公布的行業指標作為評價標準。
(三)歷史標準。參照同類指標的歷史數據作為評價標準。
(四)其他經省財政部門認定的評價標準。
第十二條 對不同的績效目標完成情況,可採用一種或多種方法進行綜合考評。考評方法主要有: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將一定時期內的支出與效益進行對比分析以評價績效目標實現程度。適用於成本、效益都能準確計量的項目績效考評。
(二)比較法。通過對績效目標的基期與當期、以及同類指標在不同部門(單位)之間的比較,綜合分析績效目標實現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通過綜合分析影響績效目標實現的內外因素,客觀評定績效目標實現程度。
(四)公眾評判法。通過專家評估、公眾問卷及抽樣調查等對財政支出效果進行評判,評價績效目標實現程度。
第五章 組織管理和工作程式
第十三條 省財政廳成立由廳長任組長,各副廳長任副組長,相關處室負責人為成員的省級預算管理綜合績效考評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研究審定每年績效考核的重點及獎補資金安排等重大事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財政廳預算處,具體負責布置每年的績效考核任務、督導廳內部各預算管理處室組織開展預算部門(單位)績效考評和再考評工作,匯總和提交年度績效考評報告。
第十四條 績效考評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省財政部門制定年度績效評價工作方案,擬定和下發績效考評指標和績效目標。
(二)預算部門提交績效考評指標和績效目標。
(三)省財政部門審定和下達績效考評指標和績效目標。
(四)預算部門組織開展績效考評自評工作,並撰寫和提交考評報告。
(五)省財政部門組織專家實施重點評價或再評價,形成績效考評結論。
(六)省財政部門向省人民政府提交年度績效考評報告。
(七)建立績效考評檔案。
第六章 結果套用
第十五條 根據績效考評的重點,合理確定每項考評指標的分值。採用積分法考評,滿分為100分,並根據分數段將預算部門(單位)績效管理成效劃分為五個檔次。即,總分90分以上(含90分)的為一檔,80—90分的為二檔,70—80分的為三檔,60—70分的為四檔,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為五檔。對不同的檔次採取不同的獎懲辦法。凡資金管理中出現重大違紀違規問題,以及編報虛假信息的,績效考評實行一票否決制,視同五檔對待。
第十六條 凡績效考評結果被評為一檔的,省財政在安排下一年度部門預算時,優先支持該部門申請的專項經費,並在上年公用經費基礎上增加20%的獎勵經費;被評為二檔的,適當支持該部門申請的專項經費,並在上年公用經費基礎上增加15%的獎勵經費;被評為三檔的,酌情安排該部門申請的專項經費,並在上年公用經費基礎上增加10%的獎勵經費;被評為四檔的,不享受公用經費獎勵;被評為五檔的,暫緩或不安排該部門申請的專項經費,尤其是重點項目支出使用績效較差的,報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後,及時調整該項目的預算安排。
第十七條 考評結果作為省目標考核辦考核省級部門領導班子及年度重點工作任務績效目標的重要依據。
第十八條 考評結果經報請省人民政府同意後,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州(地、市)、縣財政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縣)預算管理績效綜合考評辦法。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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