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財政廳財政支持教育投入績效考評辦法

《省財政廳財政支持教育投入績效考評辦法》是為充分發揮省級財政資金引導作用,調動和激勵地方政府增加教育投入的積極性和主動性,進一步完善地方教育經費投入管理機制,推動全省教育事業快速發展而印發的一份檔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財政預算管理綜合績效考評機制的指導意見》(青政[2011]43號)精神,為充分發揮省級財政資金引導作用,調動和激勵地方政府增加教育投入的積極性和主動性,進一步完善地方教育經費投入管理機制,推動全省教育事業快速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財政設立財政支持教育投入績效考評獎補資金,專項用於省對州、縣兩級財政教育投入、專項資金管理及教育投入政策落實情況進行考核評價,並以考評結果為依據進行獎補。
第三條 財政支持教育投入績效考評對象為7個州、市(海東本級無學校不考核)和46個縣(區、市、行委)。
第四條 財政支持教育投入績效考評的主要依據:
(一)同級人大常委會批准的年度財政收支預算報告。
(二)同級財政部門編報的年度財政決算報表。
(三)同級財政部門編制教育經費投入使用情況報表。
(四)同級教育部門編報的教育經費統計報表。
(五)同級財政部門年度預算執行中追加下達的資金檔案。
第二章 績效考評指標
第五條 財政支持教育投入績效考評指標包括:
(一)落實中央及省級支持教育發展相關政策情況。
(二)地方預算內教育經費撥款增長高於本級財政經常性收入增長比重。
(三)地方財政教育投入占本級地方財政一般預算支出的比重。
(四)本級財政教育投入較上年增長情況。
(五)生均財政教育撥款水平及增長情況。
(六)管理因素。主要包括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及配套落實情況、建立健全財政管理規章制度和財政基礎管理工作。
第六條 在考核財政教育投入時,只考核各地區本級教育投入預算執行情況,不含中央和省財政對當地教育的補助資金。管理績效重點考核州、縣對中央及省級支持教育發展政策落實情況,教育專項資金使用情況,資金撥付及時性,配套資金到位率,建立健全教育專項資金管理規章制度情況,財政基礎管理工作,對上級部門要求報送資料的及時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等情況。
第三章 績效考評方法
第七條 財政支持教育投入績效考評到縣,按綜合評比打分排名,對州本級和縣級投入分別考核,並依據考核結果給予獎補。
第八條 對各級財政支持教育績效考評,按照自評和抽查相結合的原則,由省財政部門依據相關資料採取比較法和因素法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綜合評定。
第九條 在統一的考評指標下,對各地財政支持教育績效考評按積分法考核分為五個檔次。即,一檔90分以上(含90分),二檔80—90分,三檔70—80分,四檔60—70分,五檔60分以下。具體考評指標、分值、評分標準由省財政部門另行制定和下發。
第四章 考評工作組織實施
第十條 財政支持教育投入績效考評由省財政部門統一組織實施。在各州、縣分級自評的基礎上,由省財政部門會同教育等部門抽調專人,組成專項考評組進行考評。考評組應明確考評分工,嚴格考評紀律,規範考評程式,確保考評結果客觀、公正。
第十一條 各級政府要加強對財政支持教育投入績效考評的組織領導,建立政府負責,財政部門牽頭、教育部門配合的組織體系,明確職責與分工,協調相關部門組織開展績效考評工作,實現績效考評常態化管理。
第十二條 各級財政和教育部門要認真落實工作責任,實行一把手負責制,加強相關數據的收集和整理工作,確保考評數據真實、準確、及時。對編報虛假信息和違規使用以獎代補資金的,一經查出,將扣減以獎代補資金並予以通報。情節嚴重的,取消下一年度享受教育獎補資金的資格,並扣減其他教育專項資金。
第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依據本辦法,於每年3月底前完成績效考評指標表、自評報告、財政預決算報告、教育經費統計報表等考評基礎資料的匯總整理和上一年度獎補資金使用情況,報送省財政廳。
第五章 績效考評獎補資金使用及管理要求
第十四條 省財政部門依據上述考評辦法,每年將考評結果及獎補資金分配方案報請省政府同意後在全省範圍內通報,考評結果作為省對下支持教育專項資金分配的因素之一。
第十五條 財政支持教育投入績效考評獎補資金必須用於當地教育事業發展,必須接受財政、教育、審計部門的監督和檢查。各級財政、教育部門應健全教育獎補資金管理工作監督機制,加強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省財政廳、省教育廳《關於印發支持教育優先發展以獎代補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青財行字[2010]158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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