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縣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實施辦法

(縣人事局 縣財政局 縣教育局 2009年8月25日)

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教育廳關於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實施意見的通知》(浙政辦發[2009]67號)和市人事局、市財政局、市教育局《關於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實施辦法》,結合我縣義務教育學校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實施範圍和時間,績效工資總量和水平的核定,績效工資的分配,相關政策,經費保障與財務管理,組織實施,

實施範圍和時間

按國家規定執行事業單位崗位績效工資制度的義務教育學校正式工作人員,從2009年1月1日起實施績效工資

績效工資總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績效工資總量暫按義務教育學校工作人員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資額度和規範後津補貼水平核定。其中,義務教育學校教師規範後津貼平均水平,由縣人事、財政部門按照教師平均工資水平不低於本地公務員平均水平的原則確定。績效工資總量隨基本工資和全縣公務員規範後津貼補貼的調整相應調整。
(二)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同清理規範義務教育學校津貼補貼結合進行,將規範後的津貼補貼和原國家規定的年終一次性獎金納入績效工資總量。在人事、財政部門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內,縣教育部門具體核定學校績效工資總量時,要合理統籌,逐步實現同一行政區域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水平大體平衡。對條件艱苦的學校要給予適當傾斜。

績效工資的分配

(一)績效工資分基礎性和獎勵性兩部分。基礎性績效工資主要體現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物價水平、崗位職責等因素,占績效工資總量的70%;獎勵性績效工資主要體現工作量和實際貢獻等因素。
1、基礎性績效工資的實施
基礎性績效工資設立生活補貼、崗位津貼、教(工)齡補貼、班主任津貼和農村教師任教津貼五個項目。
生活補貼主要體現經濟發展水平、物價水平等因素,不同崗位執行統一標準。
崗位津貼主要體現崗位職責等因素,適當拉開差距,實行一崗一薪。
教(工)齡補主要體現從教年限和工作年限等因素,其中工齡補貼計入生活補貼,一併發放。
班主任津貼主要體現對班主任的傾斜。原國家規定的班主任津貼與績效工資中的班主任津貼項目歸併,納入績效工資管理。
農村教師任教津貼主要體現鼓勵和引導優秀教師到農村學校任教,安心農村教育,促進城鄉教育均衡發展的政策導向和政策傾斜,尤其對艱苦偏遠地區教師實行更大的傾斜。根據原人事廳、省財政廳、省教育廳《關於實行農村教師任教津貼的通知》(浙人發[2008]78號)規定發放的農村教師任教津貼予以保留,對部分地理位置偏遠、辦學條件艱苦學校的教師加發農村教師任教津貼。
2、獎勵性績效工資的實施
在考核的基礎上,由學校確定獎勵性績效工資的分配方式和辦法,各學校根據實際情況,可設立考核獎、超課時(工作量)津貼、教育教學成果獎勵、名優教師獎勵等項目。也可設立基他項目。
考核獎主要體現對教師的日常考勤、考績等情況。
超課時(工作量)津貼主要體現多勞多得。其中,班主任工作量要作為教師工作量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學校內部分配時可進一步向班主任傾斜,更好的發揮班主任的激勵導向作用。
教育教學成果獎勵主要體現對教師教育、教學取得成績的激勵。
名優教師激勵主要體現對各級各類優秀教師的傾斜。
(二)充分發揮績效工資分配的激勵導向作用。教育部門要制定績效考核辦法,加強對學校內部考核的指導。學校要完善內部考核制度,根據教師、管理、工勤技能等崗位的不同特點,實行分類考核。根據考核結果,在分配中堅持多勞多得,優績優酬,重點向一線教師、骨幹教師和做出突出貢獻的其他工作人員傾斜。
(三)學校制定獎勵性績效工資分配辦法要充分發揚民主,廣泛徵求教職工意見。分配辦法由學校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後,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教職工大會)通過後,報教育部門批准,並在學校公開。
(四)校長的獎勵性績效工資,在人事財政部門核定的獎勵性績效工資總量範圍內,由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對校長的考核結果統籌考慮確定。校長的獎勵性績效工資水平與本校職工的獎勵性績效工資平均水平差距,一般應控制在2倍以內。校長的基礎性績效工資按統一標準隨所在的學校教師一併發放。

相關政策

(一)《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財政部、人事部、審計署關於嚴肅紀律加強公務員工資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廳字[2005]10號)下發前,學校發放的改革性補貼,除超規定標準和範圍發放的之外,暫時保留,不納入績效工資,另行規範。在規定辦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補貼項目,提高現有改革性補貼項目的標準和擴大發放範圍。
(二)清理規範現行津貼補貼。教齡津貼、特級教師津貼、特殊教育津貼等國家規定的特殊崗位津貼,按國家標準保留。其它省、市規定的各項特殊崗位津貼、職務(崗位)津貼、生活(特價)補貼、獎金和部門規定或學校自行發放的各類津貼、補貼、獎金、福利等,以及地方出台的超過國家標準和發放範圍的特殊崗位津貼,一併納入績效工資範疇。
(三)完全中學、國小、特殊教育學校中從事非義務教育的教師的津補貼問題可統籌考慮。
(四)在實施績效工資的同時,對義務教育學校退休人員發放生活補貼。績效工資不作為計發退休費的基數。
(五)實施績效工資後,學校不得在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外自行發放任何津貼補貼或獎金,不得違反規定的程式和辦法進行分配。對違反政策規定的,堅決予以糾正,並進行嚴肅處理。教育部門每年應將各學校獎勵性績效工資執行情況匯總並報人事、財政部門備案。

經費保障與財務管理

(一)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和退休人員發放生活補貼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二)要規範學校財務管理,嚴格執行國務院關於免除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雜費等費用的規定,嚴禁“一邊免費,一邊亂收費”。學校的國有資產實行統一管理,各類政府非稅收入一律按照國家規定上繳同級財政,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嚴禁利用收費收入和公用經費自行發放津貼補貼。
(三)學校績效工資應專款專用,分賬核算。績效工資應以銀行卡的形式發放,原則上不得發放現金。具體發放的方式及核算辦法按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組織實施

各有關部門要統籌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與深化中國小人事制度改革等各項工作,及進研究和妥善處理實施中出現的問題;要建立健全有效的監督機制,嚴格把握政策和程式。各義務教育學校要嚴格執行實施績效工資的有關政策,確保績效工資平穩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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