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縣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實施辦法

各鄉鎮人民政府、平江工業園、福壽山汨羅江風景區、縣直各單位:

縣人事局、縣財政局、縣教育局制定的《平江縣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實施辦法》已經縣人民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並經市人事局、市財政局、市教育局批准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平江縣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實施辦法
  • 地點:平江縣
  • 實質:實施辦法
  • 時間: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關於印發平江縣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實施辦法的通知
平政辦發〔2009〕32號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平江縣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實施辦法
縣人事局 縣財政局 縣教育局
(二○○九年九月七日)
為切實做好我縣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實施工作,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事廳省財政廳省教育廳關於湖南省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實施意見的通知》(湘政辦發〔2009〕46號)檔案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績效工資實施範圍和時間
(一)實施範圍:我縣按國家規定執行事業單位崗位績效工資制度的承擔九年義務教育責任的普通國小、普通國中、九年一貫制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和完全中學國中部2009年1月1日及以後在編在崗的正式工作人員(含省定農村義務教育學校特設崗位教師)。
(二)執行時間:從2009年1月1日起實施。
二、績效工資總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總量暫按學校工作人員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資額度(包括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和基本工資標準提高10%的部分)和規範後的津貼補貼水平核定。其中,義務教育教師規範後的津貼補貼平均水平,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財政部門按照教師平均工資水平不低於當地公務員平均工資水平的原則確定。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總量每年年初核定一次,每年九月按工作人員崗位變動作相應調整。績效工資總量隨基本工資和我縣公務員規範後津貼補貼水平的調整相應調整。
(二)在縣人事局、財政局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內,縣教育局核定具體學校績效工資總量時,要合理統籌,逐步實現全縣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水平大體平衡。對農村學校特別是條件艱苦的學校給予適當傾斜。
(三)2009年,比照我縣公務員規範後的津貼補貼平均水平,確定我縣義務教育學校教職工績效工資標準為平均每人每年12000元,並據此確定義務教育學校的績效工資總量。原國家規定的年終一次性獎金比照我縣公務員規定執行。
三、資金來源和分解
(一)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所需資金來源渠道分為兩部分:一是中央、省、市、縣四級財政的專項補助,標準為平均每人每年8500元。二是各學校應納入財政統籌的合法性收入。
(二)2009年,依據各學校應納入財政統籌的合法性收入的不同,財政補助經費標準分為四類:一類學校為啟明中學、城北學校、漢昌學校、新城學校,補助標準為平均每人每年6000元;二類學校為除一類外的所有國中學校,補助標準為平均每人每年7800元;三類學校為安定鎮官塘國小、長壽鎮中心國小、太平國小、南江鎮中心國小、橋東國小、伍市鎮中心國小,補助標準為平均每人每年8000元;四類為其他國小(村小和教學點歸併入其所屬的完小統計發放),補助標準為平均每人每年9100元。
四、績效工資的分配
(一)績效工資分為基礎性績效工資和獎勵性績效工資兩部分。
1.基礎性績效工資主要體現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物價水平、崗位職責等因素,占績效工資總量的70%,按月發放。基礎性績效工資由縣人事局和教育局按照職務層次確定標準(具體標準見附屬檔案1)。
2.獎勵性績效工資主要體現工作量、實際貢獻等因素,占績效工資總量的30%,每學期發放一次。縣教育局在縣人事局、財政局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內,根據學校的社會公益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績效考核情況,綜合考慮人員編制、事業發展、崗位設定等因素,核定各學校獎勵性績效工資總量。學校在縣教育局核定的獎勵性績效工資總量內,在考核的基礎上確定內部分配方式和辦法。獎勵性績效工資中設立班主任津貼、教育教學成果獎勵等項目。
班主任津貼由學校分學期組織考核實施,學校班主任津貼按國小每班每人每月100元、國中每班每人每月150元、寄宿制學校每班每人每月200元的標準提取總量。根據班主任績效考核結果,按考核分值與所在學校的獎勵性績效工資同步發放(所在學校班主任津貼=所在學校班主任津貼總量/所在學校全體班主任人員考核總分數×個人考核得分),擔任班主任的教師從不擔任班主任職務的次月起不再享受班主任津貼。
(二)充分發揮績效工資分配的激勵導向作用。縣教育局負責制定績效考核指導意見,加強對學校內部考核的指導。學校要完善內部考核制度,根據教師、管理、工勤技能等崗位的不同特點,實行分類考核。根據考核結果,在分配中堅持多勞多得,優績優酬,重點向一線教師、骨幹教師和做出突出成績的其他工作人員傾斜。
(三)學校制定獎勵性績效工資分配方案要充分發揚民主,廣泛徵求教職工意見。分配方案要經教職工大會或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由學校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後,報教育局批准,並在本校公布。
(四)校長的績效工資,在縣人事局、財政局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範圍內單列,中心學校校長和國中校長由縣教育局制定考核辦法進行績效考核,完全國小校長由中心學校制定考核辦法進行績效考核,根據考核結果發放校長績效工資。
納入校長績效工資分配的對象是指由縣教育局正式任命或聘用的學校行政正職(不含完全中學校長)及由中心學校正式任命或聘用的完全國小校長。鄉(鎮)中心學校和國中學校校長績效工資的標準按校長績效工資的平均水平與義務教育學校工作人員績效工資平均水平1.3:1的標準確定;鄉(鎮)中心國小校長績效工資的標準按校長績效工資的平均水平與義務教育學校工作人員績效工資平均水平1.2:1的標準確定;其餘完全國小校長績效工資的標準按校長績效工資的平均水平與義務教育學校工作人員績效工資平均水平1.1:1的標準確定。(具體標準見附屬檔案2)其中70%的基礎性績效工資依據按學校級別所定標準,按月發放。30%的獎勵性績效工資,按學校級別的不同分類考核並根據考核分值與所在學校的獎勵性績效工資同步發放 (校長獎勵性績效工資=同類學校校長獎勵性績效工資總量/同類學校校長考核總分數×個人考核得分)。校長不再參加所在學校內部獎勵性績效工資的考核與分配。擔任校長的人員從不擔任校長職務的次月起不再享受校長績效工資。
校長的績效工資,在財政預算的績效工資總額內足額提取。校長不再參與學校績效工資的分配(包括學校應納入財政統籌的合法性收入)。
四、相關政策
(一)《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財政部人事部審計署關於嚴肅紀律加強公務員工資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廳字〔2005〕10號)下發前,學校發放的住房、醫療等改革性補貼(如住房公積金等),暫時保留,不納入績效工資,另行規範。在國家規範辦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補貼項目、提高現有改革性補貼項目的標準和擴大發放範圍。
(二)績效工資實施後,按照國家規定發放的中國小教齡津貼、特級教師津貼、特殊教育津貼繼續按國家規定執行,不納入績效工資總量。
(三)縣委、縣政府原已出台的作為對特殊人才鼓勵的骨幹教師津貼和對邊遠山區學校及教學點教師傾斜照顧的農村教師津貼,納入績效工資總量,暫按原規定執行。特殊節日補助比照我縣公務員規定執行。
(四)原國家規定的班主任津貼與績效工資中的班主任津貼項目歸併,不再分設,納入績效工資管理。
(五)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時,對從事非義務教育的在職教職工津貼補貼問題,由學校統籌考慮,縣財政給予適當補助。待非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意見出台後,再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六)分別受聘到教學、管理、教輔或工勤崗位的工作人員(納入校長績效工資分配的對象除外),按崗位性質及聘任的職務層次分別享受崗位津貼。中心學校工作人員(校長除外)崗位津貼按管理崗位標準執行。
(七)同時受聘到教學或其他崗位的工作人員(納入校長績效工資分配的對象除外),崗位津貼按教學崗位標準執行。
(八)在實施績效工資中,相關問題的處理辦法如下:
1、工作人員聘任職務發生變動的,從職務變動的次月起按變動後的職務執行崗位津貼。
2、工作人員崗位發生變動的,從崗位變動的次月起按變動後的崗位執行基礎性績效工資。因調動、聘用、安置等原因,新進入義務教育學校的正式工作人員,從新單位起薪當月起按本人崗位及職務執行相應的基礎性績效工資。其中,新參加工作且執行見習期工資的人員,執行見習期基礎性績效工資。
3、事業單位競聘上崗中,屬落聘後又不服從單位調配安置的人員,從離崗的次月起停發基礎性績效工資並不再享受獎勵性績效工資。落聘前工作期間的獎勵性績效工資按所在單位的績效工資辦法執行。
4、從事義務教育的特設崗位教師,基礎性績效工資按試用期滿轉正定級人員基礎性績效工資標準執行。
5、工作人員病事假及受處分、處罰等期間的相關規定
(1)在職人員在政策規定的休假期內(含法定假、探親假、產假、婚喪假)、工傷治療期間、經批准的離崗休養期間和確診患癌症、精神病、尿毒症等經批准的長期病休人員,基礎性績效工資全額發放,獎勵性績效工資按所在單位的績效工資分配辦法執行。
(2)在職人員在經組織批准的脫產學習期間及經組織選聘到鄉鎮掛職和從事縣招商引資工作期間,基礎性績效工資全額發放,不享受獎勵性績效工資。
(3)除經鑑定批准並暫列編外的長期病休人員外的在職人員連續病假六個月以內的,基礎性績效工資全額發放;連續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基礎性績效工資按80%發放,獎勵性績效工資按所在單位的績效工資辦法執行。
(4)在職人員在一個年度內,事假累計20天以內的,基礎性績效工資全額發放,事假累計超過20天的,從次月起基礎性績效工資按80%發放,獎勵性績效工資按所在單位的績效工資辦法執行。
(5)在職人員年度考核為不合格(不稱職)的,次年基礎性績效工資按規定比例減發,不享受獎勵性績效工資。
(6)受勞動教養、強制收容教育、強制戒毒、治安拘留及刑事處罰的,處罰期間在職人員停發績效工資、離退休人員停發離退休生活補貼。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職審查的人員,停發獎勵性績效工資,基礎性績效工資按原享受標準繼續發放,待審查結束作出結論後,再按有關規定辦理。
(九)離休、退休(職)人員發放生活補貼。
在實施績效工資的同時,對我縣所有學校離休、退休(職)人員發放生活補貼,對離休、退休(職)人員發放生活補貼所需經費由財政預算。績效工資不作為計發離退休費的基數。
1、離休人員按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審計署《關於解決離休人員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 (中紀發〔2008〕40號)的有關規定,其生活補貼按我縣教職工規範後津貼補貼平均水平90%的標準平均發放。
2、退休人員生活補貼按我縣教職工規範後津貼補貼平均水平78%的標準平均發放。
3、按照國務院《關於頒發〈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規定辦理退職手續的人員,其生活補貼以我縣教職工規範後津貼補貼平均水平為基礎,按其計發退職費的比例計發。
4、在對非義務教育學校離、退休人員發放生活補貼後,非義務教育學校不得在確定的生活補貼標準外另行發放任何津貼補貼。
(十)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和向離休、退休(職)人員發放生活補貼後,學校不得在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和確定的生活補貼標準外,自行發放任何津貼補貼或獎金,不得違反規定的程式和辦法進行分配。對違反政策規定的,堅決予以糾正,並進行嚴肅處理。
五、經費與財務管理
(一)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和向離休、退休(職)人員發放生活補貼的財政補助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二)學校績效工資應專款專用,分賬核算。財政補助的績效工資按照規定程式直接劃入個人工資銀行帳戶。學校應納入財政統籌的合法性收入發放的績效工資待條件成熟後可由學校將資金匯入財政工資專戶,再按縣人事局、教育局審核的標準打卡發放到個人。
(三)要規範學校財務管理,績效工資的發放應嚴格限定在各學校的績效工資總量以內,嚴禁利用自籌收入和公用經費超績效工資總量標準發放津貼補貼。
六、組織實施
(一)全縣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工作由縣政府統一領導,本辦法報市人事局、財政局、教育局批准後,由縣人事局、財政局、教育局具體組織實施。
(二)各有關部門要統籌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與我縣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完善農村教師工資經費保障機制、深化中國小人事制度改革等各項工作。要及時研究和妥善處理實施中出現的問題,確保績效工資平穩實施。
(三)縣人事局、財政局、教育局等相關部門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加強工作指導,共同做好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工作。縣教育局要高度重視,認真抓好實施工作,認真測算,做好配套方案。各學校特別是非義務教育學校要做好深入細緻的思想政治工作,多做宣傳、解釋、引導,切實維護學校和教師隊伍的穩定。同時,紀檢、宣傳、監察、審計等部門,也要做好實施中的監督檢查、宣傳引導、維護穩定等有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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