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本級直屬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實施辦法

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人事局市財政局市教育局關於溫州市本級直屬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實施辦法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溫州市本級直屬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溫州市人民政府
  • 發布單號:溫政辦〔2009〕139號
  • 發布日期:二○○九年九月五日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

檔案發布

市各有關單位:
市人事局、市財政局、市教育局關於《溫州市本級直屬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實施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並報省人力社保廳、省財政廳、省教育廳批准,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是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的具體措施,也是深化事業單位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重要內容,充分體現了從中央到地方各級黨委、政府對廣大義務教育教師的關心,對於依法保障和改善義務教育教師的工資待遇,提高教師地位,吸引和鼓勵各類優秀人才長期從教、終身從教,促進教育事業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涉及廣大義務教育學校教職工的切身利益,社會關注,政策性強。各單位一定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周密部署,認真組織實施。要把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同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加強教師隊伍建設緊密結合起來,同完善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規範學校收費行為和經費管理結合起來,通過實施績效工資,推動教育改革,促進義務教育事業發展。要加強宣傳引導,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注意研究解決實施中出現的問題,妥善處理各方面關係,確保教師隊伍穩定。
二○○九年九月五日

檔案全文

市人事局 市財政局 市教育局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教育部關於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8〕133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社保廳省財政廳省教育廳關於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實施意見的通知》(浙政辦發〔2009〕67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實施範圍和時間
按國家規定執行事業單位崗位績效工資制度的義務教育學校正式工作人員,從2009年1月1日起實施績效工資。
二、績效工資總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績效工資總量暫按學校工作人員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資額度和規範後津貼補貼水平核定。其中,義務教育教師規範後的津貼補貼平均水平,由市人事、財政部門按照教師平均工資水平不低於同級政府公務員平均工資水平的原則確定。績效工資總量隨基本工資和學校所在市直公務員規範後津貼補貼的調整相應調整。
(二)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同清理規範義務教育學校津貼補貼結合進行,將規範後的津貼補貼和原國家規定的年終一次性獎金納入績效工資總量。在市人事、財政部門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內,市教育部門具體核定學校績效工資總量時,要合理統籌,逐步實現本級直屬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水平大體平衡。
三、績效工資的分配
(一)績效工資分為基礎性和獎勵性兩部分。基礎性績效工資主要體現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物價水平、崗位職責等因素,占績效工資總量的70%;獎勵性績效工資主要體現工作量和實際貢獻等因素。
1.基礎性績效工資的實施。基礎性績效工資設生活補貼、崗位津貼、教(工)齡補貼、班主任津貼4個項目,除此之外,不得自行設立其他項目。各項目具體標準由市人事、財政、教育部門確定,一般按月發放。其中:
生活補貼主要體現經濟發展水平和物價水平等因素,不同崗位執行統一標準。
崗位津貼主要體現崗位職責等因素,適當拉開差距,實行一崗一薪。
教(工)齡補貼主要體現從教年限、工作年限等因素。
班主任津貼主要體現對班主任的傾斜。原國家規定的班主任津貼與績效工資中的班主任津貼項目歸併,不再分設,納入績效工資管理。
2.獎勵性績效工資的實施。在考核的基礎上,由學校確定獎勵性績效工資的分配方式和辦法。各學校根據實際情況,可設立考核獎、超課時(工作量)津貼、教育教學成果獎勵、名優教師獎勵等項目,也可設立其他項目。
考核獎主要體現對教師的日常考勤、考績等情況。
超課時(工作量)津貼主要體現多勞多得。其中,班主任工作量要作為教師工作量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學校內部分配時可進一步向班主任傾斜,更好地發揮班主任的激勵導向作用。
教育教學成果獎勵主要體現對教師教育、教學取得成績的激勵。
名優教師獎勵主要體現對各級各類優秀教師的傾斜。
(二)充分發揮績效工資分配的激勵導向作用。教育部門要制定績效考核辦法,加強對學校內部考核的指導。學校要完善內部考核制度,根據教師、管理、工勤技能等崗位的不同特點,實行分類考核。根據考核結果,在分配中堅持多勞多得,優績優酬,重點向一線教師、骨幹教師和做出突出貢獻的其他工作人員傾斜。
(三)學校制定獎勵性績效工資分配辦法要充分發揚民主,廣泛徵求教職工的意見。分配辦法由學校領導班子集體研究,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教職工大會)通過後,報市教育部門批准,並在本校公開。市教育部門要加強對學校獎勵性績效工資工作的指導,確保獎勵性績效工資的合理分配。
(四)校長的基礎性績效工資,按規定標準隨本校教師在工資統發中一併發放;其獎勵性績效工資,在市人事、財政部門核定的獎勵性績效工資總量範圍內,由市教育部門根據對校長的績效考核結果統籌考慮確定。
四、相關政策
(一)《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財政部、人事部、審計署關於嚴肅紀律加強公務員工資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廳字〔2005〕10號)下發前,學校發放的改革性補貼,除超過規定標準和範圍的之外,暫時保留,不納入績效工資,另行規範。在規範辦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補貼項目、提高現有改革性補貼項目的標準和擴大發放範圍。
(二)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後,按照國家規定發放的教齡津貼、特級教師津貼、特殊教育補貼等,仍按現行政策繼續執行,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津貼補貼納入績效工資總量。
(三)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時,對本級完全中學、國小、特殊教育學校中從事非義務教育教師的津貼補貼問題,由市統籌考慮。
(四)在實施績效工資的同時,對義務教育學校離退休(含按照國發〔1978〕104號檔案規定退職,下同)人員發放生活補貼,標準由市人事、財政部門確定。績效工資不作為計發離退休費的基數。
(五)嚴格執行《關於深入開展“小金庫”治理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9〕18號),嚴禁違規發放津貼補貼和獎金福利。實施績效工資後,學校不得在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外自行發放任何津貼補貼或獎金,不得違反規定的程式和辦法進行分配。對違反政策規定的,堅決予以糾正,並進行嚴肅處理。
五、經費保障與財務管理
(一)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含離退休人員生活補貼)所需經費,在對學校津貼補貼進行清理規範的基礎上,按原資金來源渠道統一納入同級財政性教育經費預算。市人事、財政部門要統籌考慮義務教育學校教師與本級公務員平均工資水平,有效控制公務員津貼補貼水平。市財政要承擔經費保障的責任,大力開展增收節支,積極調整支出結構,統籌各種財力,保障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所需經費。
(二)規範學校財務管理,嚴格執行國務院關於免除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雜費等費用的規定,嚴禁“一邊免費、一邊亂收費”。學校的國有資產實行統一管理,各類政府非稅收入一律按照國家規定上繳同級財政,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嚴禁利用收費收入和公用經費自行發放津貼補貼。
(三)學校績效工資應專款專用,分賬核算。績效工資應以銀行卡的形式發放,原則上不得發放現金。具體發放方式及核算辦法按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績效工資實行財政統一發放,基礎性績效工資按規定程式直接劃入個人工資銀行賬戶,獎勵性績效工資經學校主管部門審核後,由同級財政部門劃入個人工資銀行賬戶。
六、組織實施
(一)本實施辦法經市委、市政府同意,報省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教育部門批准後實施。
(二)各有關部門要分工協作,密切配合。人事部門要發揮牽頭作用,嚴格把握政策和程式;財政部門要積極籌措資金,確保資金落實到位;教育部門要統籌不同學校之間獎勵性績效工資分配,加強對學校內部考核、分配的指導。要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監督檢查工作機制,督促學校嚴格執行實施績效工資的有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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