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山縣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實施辦法

《馬山縣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實施辦法》是2009年馬山縣頒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馬山縣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實施辦法
  • 性質:實施辦法
  • 地點:馬山縣
  • 內容:義務教育學校績效
基本信息,實施範圍和時間,績效工資總量和水平的核定,績效工資的分配,相關政策規定,經費保障與財務管理,組織實施,

基本信息

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實施意見的通知》(桂政辦發〔2009〕170號)、《關於全區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有關政策和操作問題的通知》(桂人函〔2009〕946號)及《南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南寧市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實施辦法的通知》(南府辦〔2009〕225號)精神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有關規定,為切實做好我縣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工作,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實施範圍和時間

按國家規定執行事業單位崗位績效工資制度的義務教育學校正式工作人員,從2009年1月1日起實施績效工資。

績效工資總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績效工資總量暫按學校工作人員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資額度和規範後的津貼補貼水平核定。其中,規範後的義務教育教師津貼補貼平均水平,由縣人事、財政部門按照教師平均工資水平不低於當地公務員平均工資水平的原則確定。績效工資總量隨我縣公務員規範後津貼補貼的調整相應調整。
(二)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同清理規範義務教育學校津貼補貼結合進行,將規範後的津貼補貼和原國家規定的年終一次性獎金納入績效工資總量。在縣人事、財政部門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內,學校主管部門具體核定學校績效工資總量時,要合理統籌,逐步實現我縣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水平大體平衡。對農村學校特別是條件艱苦的學校要給予適當傾斜。

績效工資的分配

(一)績效工資分為基礎性績效工資和獎勵性績效工資兩部分。
基礎性績效工資主要體現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物價水平、崗位職責等因素,占績效工資總量的70%。基礎性績效工資在我縣義務教育學校中統一明確為崗位津貼項目,標準由縣人事、財政、教育部門確定,一般按月發放。
獎勵性績效工資主要體現工作量和實際貢獻等因素,在考核的基礎上,由學校在縣教育部門指導下確定分配方式和方法。獎勵性績效工資可設立班主任津貼、農村學校教師補貼、超課時津貼、教育教學成果獎勵等項目,學校也可根據實際情況設立符合自身發展特點的其他項目。學校獎勵性績效工資方案,每年秋季開學後二個月內報縣教育部門審批並報同級人事部門備案,每學期可分配一至兩次。
(二)充分發揮績效工資分配的激勵導向作用。教育部門要制定績效考核辦法,加強對學校內部考核的指導。學校要完善內部考核制度,根據教師、管理、工勤技能等崗位的不同特點,實行分類考核。根據考核結果,在分配中堅持多勞多得,優績優酬,重點向一線教師、骨幹教師和做出突出成績的其他工作人員傾斜。
(三)學校制定績效工資分配辦法要充分發揚民主,廣泛徵求教職工的意見。分配辦法由學校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後,報學校主管部門批准,並在本校內公開。
(四)校長的績效工資,在人事、財政部門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範圍內,由主管部門根據對校長的考核結果統籌考慮確定。

相關政策規定

(一)《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財政部人事部審計署關於嚴肅紀律加強公務員工資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廳字〔2005〕10號)下發前,學校發放的改革性補貼,除超過規定標準和範圍發放的之外,暫時保留,不納入績效工資,另行規範。在規範辦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補貼項目、提高現有改革性補貼項目的標準和擴大發放範圍。
(二)根據崗位職責的大小,按工作人員所聘崗位對應的係數確定其崗位津貼。專業技術人員和工勤人員參照統一的崗位係數計發(詳見附表),管理人員參照專業技術人員標準由縣人事和財政部門確定。在具體實施過程中,我縣可根據實際對統一的崗位係數進行適當調整。
義務教育學校完成崗位設定工作前,專業技術人員的崗位津貼暫按基本工資標準對應的崗位執行。完成崗位設定工作後,從重新聘用的下月起執行新的崗位津貼標準。
(三)原國家規定的班主任津貼與績效工資中的班主任津貼項目歸併,不再分設,納入績效工資管理。
(四)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時,對完全中學中從事非義務教育教師的津貼補貼問題,由學校統籌考慮。
(五)在實施績效工資的同時,對義務教育學校離退休人員發放生活補貼,其中,離休人員生活補貼標準按中紀發〔2008〕40號檔案精神確定;退休人員生活補貼標準由縣人事、財政部門確定。績效工資不作為計發離退休費的基數。
(六)義務教育學校教師的獎勵性績效工資,要按照自治區教育部門制定的績效考核辦法,並結合學校實際,由縣教育部門組織實施。
(七)實施績效工資後,學校不得在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外自行發放任何津貼補貼或獎金,不得違反規定的程式和辦法進行分配。對違反政策規定的,堅決予以糾正,並進行嚴肅處理。
(八)凡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可全額享受崗位津貼;基本合格的,其下一年度崗位津貼按80%發給;不合格的,按60%發給。
(九)經組織批准派出學習、培訓的工作人員,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享受崗位津貼。
(十)新聘人員、調入人員,凡按規定辦完編制、人事相關手續的,可從當月起執行單位聘任崗位同等條件人員的崗位津貼。
(十一)工作人員病假期間崗位津貼按比例發給。病假2個月以內的按100%發給;超過2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至6個月以內,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90%,工作年限滿10年及以上的發給100%;病假累計超過6個月,從第7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70%,滿10年及以上的發給80%。
(十二)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婚、喪、產、寒暑假期間崗位津貼照發。
(十三)請事假連續或累計15天及以上者,停發一個月崗位津貼。
(十四)工作人員受記大過處分且在處分期的,其崗位津貼按90%發給;受降職處分的,按降職後的職務發給崗位津貼;受撤職處分的,從撤職的下月起按重新確定崗位的崗位津貼標準發給。
(十五)工作人員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內,其崗位津貼按90%發給;受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按重新明確的職務發給崗位津貼;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其崗位津貼按80%發給;受開除黨籍處分的,其崗位津貼2年內按70%發給。
離退休人員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內,其生活補貼按90%發給;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其生活補貼按80%發給;受開除黨籍處分的,其生活補貼2年內按70%發給。
(十六)工作人員被判緩刑,緩刑期滿重新安排工作的,其崗位津貼按重新安排崗位的崗位津貼標準發給。
(十七)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受立案審查尚未有結論的,其崗位津貼或生活補貼暫不發給。待有結論後,再按有關規定執行。

經費保障與財務管理

(一)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按照國家“管理以縣為主、經費省級統籌、中央適當支持”的政策規定,確保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所需資金落實到位。縣財政要優先保障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所需經費,強化責任,加強管理。
(二)要規範學校財務管理,嚴格執行國務院關於免除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雜費等費用的規定,嚴禁“一邊免費、一邊亂收費”。學校的國有資產實行統一管理,各類政府非稅收入一律按照國家規定上繳同級財政,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嚴禁利用收費收入和公用經費自行發放津貼補貼。
(三)學校績效工資應專款專用,分帳核算。績效工資應以銀行卡的形式發放,原則上不得發放現金。具體發放方式按縣工資管理制度、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實行工資財政統一發放的地方,基礎性績效工資按工資管理規定程式審批後,由同級財政部門劃入個人工資銀行賬戶;獎勵性績效工資由學校主管部門審核,在學校主管部門按照工資管理規定程式報同級人事部門審批後,由同級財政部門劃入個人工資銀行賬戶。

組織實施

(一)各有關部門要統籌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與我縣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完善農村教師工資經費保障機制、深化中國小人事制度改革等各項工作。要及時研究和妥善處理實施中出現的問題,確保績效工資平穩實施。
(二)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工作指導,建立健全有效的監督檢查工作機制,嚴格把握政策和程式,指導和督促學校嚴格執行實施績效工資的有關政策。
本實施辦法,如中央、自治區、市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相應進行調整。
附屬檔案:專業技術人員和工勤人員崗位津貼分配係數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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