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辦法
縣人事局 縣財政局 縣教委
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重慶市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實施意見的通知》(渝辦發〔2009〕114號)和《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重慶市財政局、重慶市教育委員會關於印發〈重慶市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若干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的通知》(渝人社發〔2009〕47號)等檔案精神,並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績效工資實施範圍和時間
(一)實施範圍:我縣按國家規定執行事業單位崗位績效工資制度、承擔九年義務教育責任的普通國小、普通國中、九年一貫制學校中2009年1月1日及以後在編的正式工作人員(2008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達到離退休年齡未按幹部管理許可權批准留任的人員除外)。
特殊教育學校、職業中學和完全中學學校中從事義務教育的正式工作人員也納入實施範圍。
(二)執行時間:從2009年1月1日起實施。
二、績效工資總量和水平的核定原則
(一)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總量暫按學校工作人員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資額度和規範後的津貼補貼水平核定。其中,義務教育教師規範後的津貼補貼平均水平,由縣人事局、財政局按照教師平均工資水平不低於我縣公務員平均工資水平的原則確定。績效工資總量隨基本工資和我縣公務員規範後津貼補貼的調整相應調整。
(二)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同清理規範義務教育學校津貼補貼結合進行,將規範後的津貼補貼和原國家規定的年終一次性獎金納入績效工資總量。在縣人事局、財政局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內,縣教委核定具體學校績效工資總量時,要合理統籌,逐步實現全縣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水平大體平衡。對農村學校特別是條件艱苦的學校要給予適當傾斜。
三、績效工資的分配
(一)績效工資分為基礎性績效工資和獎勵性績效工資兩部分。
1.基礎性績效工資主要體現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物價水平、崗位職責等因素,占績效工資總量的70%,按月發放。基礎性績效工資中設立崗位津貼、農村學校教師津貼,標準分別由縣人事局、財政局、教委確定。崗位津貼按照崗位層次分別確定標準(具體標準見附屬檔案1)。我縣農村教師津貼標準分兩類:一類學校57所,每人每月25元;二類學校19所,每人每月50元。農村學校教師津貼的執行範圍是上述學校中執行績效工資的所有工作人員(具體分類標準見附屬檔案2)。
2.獎勵性績效工資主要體現工作量、實際貢獻等因素。縣教委在縣人事局、財政局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內,根據學校的社會公益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績效考核情況,綜合考慮人員構成、事業發展、崗位設定等因素,核定各學校獎勵性績效工資總量。學校在縣教委核定的獎勵性績效工資總量內,在考核的基礎上確定內部分配方式和辦法。獎勵性績效工資中設立班主任津貼、超課時津貼、教育教學成果獎勵等項目。
班主任津貼由學校分學期組織考核實施,學校班主任津貼總量按所在學校工作人員獎勵性績效工資總量的40%提取。根據班主任績效考核結果,按考核分值與所在學校的獎勵性績效工資同步發放(所在學校班主任津貼=所在學校班主任津貼總量/所在學校班主任人員考核總分數×個人考核得分)。
(二)充分發揮績效工資分配的激勵導向作用。縣教委要制定績效考核辦法,加強對所屬義務教育學校的績效考核,並加強對學校內部考核的指導。學校要完善內部考核制度,根據教師、管理、工勤技能等崗位的不同特點,實行分類考核。根據考核結果,在分配中堅持多勞多得,優績優酬,重點向一線教師、骨幹教師和做出突出成績的其他工作人員傾斜。
(三)學校制定獎勵性績效工資分配辦法要充分發揚民主,廣泛徵求教職工意見。分配辦法由學校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後,報教委批准,並在本校公布。
(四)校長的績效工資,在縣人事局、財政局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範圍內,由縣教委按照規範辦法對校長進行績效考核,並根據考核結果統籌考慮確定。
義務教育學校的校長按有關規定執行我縣統一的基礎性績效工資標準。其獎勵性績效工資,由縣教委在縣人事局、財政局核定的獎勵性績效工資總量範圍內,按所在學校工作人員獎勵性績效工資平均水平的1.9倍提取,分類別考核並根據考核分值與所在學校的獎勵性績效工資同步發放 (校長獎勵性績效工資=同類學校校長獎勵性績效工資總量/同類學校校長考核總分數×個人考核得分)。校長不再參加所在學校內部獎勵性績效工資的考核與分配。
特殊教育學校、職業中學和完全中學校長,納入義務教育學校校長績效工資的實施範圍。
四、相關政策
(一)2005年6月7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財政部人事部審計署關於嚴肅紀律加強公務員工資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廳字〔2005〕10號)下發前,學校發放的改革性補貼(如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等),除超標準和範圍發放之外的,暫時保留,不納入績效工資,另行規範。在規範辦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補貼項目、提高現有改革性補貼項目的標準和擴大發放範圍。
(二)原國家規定的班主任津貼與績效工資中的班主任津貼項目歸併,不再分設,納入績效工資管理。
(三)縣教委在制定績效考核辦法時,對工作人員事假、病假、延長產假、受處分、處罰等期間,以及年度考核確定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後如何發放績效工資(含基礎性績效工資部分)等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四)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時,對完全中學中從事非義務教育教師的津貼補貼問題,由學校同步統籌考慮,待非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意見出台後,再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五)在實施績效工資中,相關問題的處理辦法如下:
1、經批准同時聘用在管理崗位和專業技術崗位上的工作人員,按照本人執行崗位工資對應的崗位執行基礎性績效工資。
2、在事業單位完成崗位設定和崗位競聘前,專業技術人員按本人執行崗位工資對應的崗位執行基礎性績效工資;完成崗位設定和崗位競聘後,從聘任的次月起執行所聘崗位對應的基礎性績效工資。
3、工作人員崗位發生變動的,從崗位變動的次月起按變動後的崗位執行基礎性績效工資。因調動、聘用、安置等原因,新進入義務教育學校的正式工作人員,從新單位起薪當月起按本人執行崗位工資對應的崗位執行基礎性績效工資。其中,新參加工作且執行見習期(初期、學徒期、熟練期)工資的人員,執行見習期(初期、學徒期、熟練期)基礎性績效工資。
4、計畫分配軍隊轉業幹部,如在義務教育學校所聘崗位(職務)低於原在軍隊享受相當待遇的職務,比照與其軍隊職務等級(專業技術職務)相對應的地方同等條件人員執行基礎性績效工資。復員軍隊幹部,如被義務教育學校聘用為正式工作人員,按其所聘崗位執行基礎性績效工資。
5、從事義務教育的特設崗位教師,按照《重慶市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畫實施方案》(渝教人〔2006〕22號)有關規定,執行本縣的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政策。
(六)離休、退休(職)人員發放生活補貼。
在實施績效工資的同時,對義務教育學校離休、退休(職)人員發放生活補貼,標準由縣人事局、財政局確定(具體標準見附屬檔案3)。績效工資不作為計發離退休費的基數。
1、義務教育學校離休人員、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檔案規定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工人,按照《市委老幹部局關於規範區縣企事業單位離休幹部生活補貼的通知》(渝委老〔2007〕150號)第三條規定和《市紀委市委組織部市委老幹部局市監察局市財政局市人事局市審計局〈關於調整離休人員補貼標準的通知〉》(渝紀發〔2009〕6號)的有關規定執行的生活補貼標準低於本縣同職級在職人員規範後津貼補貼標準90%的,按本縣同職級在職人員規範後津貼補貼標準的90%執行。
2、按國發〔1986〕26號檔案規定享受原工資100%退休費的高級專家,其生活補貼按全縣同職級在職人員規範後津貼補貼標準的80%執行。
3、既無行政職務,又無專業技術職務的退休幹部,比照副科級職務標準發放生活補貼;無技術等級的退休工人(含普工)比照高級工標準發放生活補貼。
退休前有職務(技術等級)的人員,如按其職務(技術等級)發放的生活補貼標準低於無職務(技術等級)退休人員的,可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則發放生活補貼。
4、既聘有專業技術職務又擔任行政職務的退休人員,凡在1993年9月30日以前退休的,此次可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則發放生活補貼;凡在1993年10月1日以後退休的,一律按退休時執行的工資制確定生活補貼標準(即執行專業技術職務工資制的,均按專業技術職務發放生活補貼,執行職員職務工資制的,均按職員職務發放生活補貼)。
5、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以前原按有關規定評聘了專業技術職務的工人,凡按幹部退休條件辦理了退休手續的,按本人所聘任專業技術職務標準發放生活補貼;凡按工人退休條件辦理了退休手續的,按工人的相應標準發放生活補貼。
6、原為國家幹部身份,選擇了工人退休並按工人退休條件辦理了退休手續的人員,按工人的相應標準發放生活補貼。
7、1985年工改前國家行政18級及其以上的退休幹部,比照副處級職務標準發放生活補貼(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後執行了專業技術人員工資制退休的除外)。
8、1985年6月30日工改前國家技術6級及以上的副教授專業技術人員,離休的按照離休教授及相當職務的標準發放生活補貼,退休的按照退休教授及相當職務的標準發放生活補貼;國家技術9級以上的中級技術人員,離休的按照離休副教授及相當職務的標準發放生活補貼,退休的按照退休副教授及相當職務的標準發放生活補貼。
9、1985年工改前原中教1—4級、小教1級,且在1993年9月30日前退休的中國小教師,比照副教授及相當職務的標準發放生活補貼;1985年工改前原中教5級、小教2、3級,且在1993年9月30日前退休的中國小教師,比照講師及相當職務的標準發放生活補貼。
10、離休、退休(職)人員按規定以專業技術職務發放生活補貼時,均按本人獲得的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發放生活補貼。
已獲得技師、高級技師資格,因到達退休年齡、指標限制、崗位設定等原因(受行政處分或行政、刑事處罰的除外)未被聘用為技師、高級技師的退休技術工人,分別按技師、高級技師的標準發放生活補貼。
11、《〈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方案〉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方案〉》(國發〔1978〕104號)規定退職的人員,其生活補貼按同職級退休人員生活補貼標準的90%計發。
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六十年代初期精簡退職,後收回原單位(機關事業單位)管理並計發生活費的精減退職人員,比照同職級退職人員標準發放生活補貼。
(七)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和向離休、退休(職)人員發放生活補貼後,學校不得在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和確定的生活補貼標準外,自行發放任何津貼補貼或獎金,不得違反規定的程式和辦法進行分配。對違反政策規定的,堅決予以糾正,並進行嚴肅處理。
五、經費保障與財政管理
(一)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和向離休、退休(職)人員發放生活補貼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二)要規範學校財務管理,嚴格執行國務院關於免除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雜費等費用的規定,嚴禁“一邊免費、一邊亂收費”。學校的國有資產實行統一管理,政府性非稅收入一律按照國家規定上繳縣財政,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嚴禁挪用收費收入和義務教育保障經費以及其他教育專項資金髮放津貼補貼。
(三)學校績效工資應專款專用,分賬核算。績效工資應以銀行卡的形式發放,原則上不得發放現金。基礎性績效工資進入財政統發,按照規定程式直接劃入個人工資銀行帳戶,獎勵性績效工資經縣教委審核後,由縣財政局直接撥給學校,由學校劃入個人工資銀行帳戶。
六、組織實施
全縣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工作由縣政府統一領導,縣人事局、財政局、教委具體組織實施。
縣教委根據本實施意見制定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具體實施辦法,報人事局、財政局批准後實施。
七、工作要求
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是黨中央、國務院從全面落實義務教育法、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出發,經過反覆研究作出的保障義務教育發展、提高義務教育教師待遇的重大決策,直接涉及到廣大教師的切身利益,全縣各級、各部門一定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周密部署,穩妥實施。
(一)各有關部門要統籌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與我縣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完善農村教師工資經費保障機制、深化中國小人事制度改革等各項工作。要及時研究和妥善處理實施中出現的問題,確保績效工資平穩實施。
(二)縣人事局、財政局、教委等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加強工作指導,共同做好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工作。縣教委要高度重視,認真抓好實施工作,認真測算,做好配套方案,正面宣傳、解釋、引導,切實做好維護穩定工作。同時,紀檢、組織、宣傳、編制、監察、審計等部門,也要做好實施中的監督檢查、宣傳引導、維護穩定等有關工作。
(三)各學校要深入細緻的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系統的穩定工作,由縣教委牽頭負責,縣人事局、財政局配合。全縣事業單位的穩定工作由縣維穩辦牽頭負責,事業單位各主管部門要各司其職,實行一把手負責制,有關部門密切配合,齊抓共管,切實維護社會穩定。各學校要嚴格執行績效工資政策,嚴禁在國家和市規定的政策外,擅自突破或變通政策。縣政府有關部門將組成督查組,適時督查各學校政策執行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