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省人民政府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教育廳關於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實施意見的通知》(黔府辦發〔2009〕58號)檔案精神,為完善“多勞多得、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事業單位收入分配機制,充分發揮績效工資的激勵作用,結合貴陽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實施範圍和執行時間
實施範圍:按國家規定執行事業單位崗位績效工資制度的義務教育學校正式工作人員。
執行時間:從2009年1月1日起實施績效工資。
二、績效工資總量和水平的核定
績效工資總量按義務教育學校工作人員上年度12月份的基本工資額度(含教師基本工資標準提高10%部分)和規範後的津貼補貼水平確定。其中,義務教育學校規範後的津貼補貼水平,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財政部門按照教師平均工資水平不低於公務員平均工資水平的原則確定。
績效工資總量隨基本工資額度和學校所在縣級及以上行政區域公務員規範後津貼補貼的調整相應調整。績效工資總量每年隨基本工資的調整而調整一次,在一季度前完成。除基本工資額度外的績效工資調整時,由人事、財政部門統一部署。
三、績效工資分配
義務教育學校教師績效工資分為基礎性和獎勵性兩部分。其中基礎性績效工資占績效工資總量的70%,獎勵性績效工資占績效工資總量的30%。
(一)基礎性績效工資的分配
基礎性績效工資主要體現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物價水平和崗位職責等因素。按教師、管理、工勤技能等崗位設定崗位津貼,崗位津貼係數(最高崗位津貼與最低崗位津貼之比)為1.5:1,確定義務教育學校各層級崗位津貼標準。
(二)獎勵性績效工資分配
獎勵性績效工資主要體現工作量和實際貢獻等因素,具體按以下辦法執行:
1.教育部門在人事、財政部門核定的獎勵性績效工資總額內,先按校長人數乘以1.5的係數再乘以人均額(獎勵性績效工資總額除以職工人數),得出校長津貼基數,在考核的基礎上,按考核結果兌現各學校校長津貼。校長不再參加各學校的獎勵性工資分配。
2.在獎勵性績效工資總量中先提取6%,設定農村義務教育學校教師補貼和班主任津貼,具體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人事、財政、教育部門根據義務教育學校的條件艱苦程度及教師的責任、工作量等情況統一確定。
條件艱苦的農村義務教育學校範圍的劃定,由縣級學校主管部門商同級政府人事、財政部門確定。班主任津貼在考核的基礎上兌現。
3.教育部門在人事、財政部門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額內,按各義務教育學校的實際情況核定。各義務教育學校根據考核結果,確定分配方式和辦法。
4.學校要完善內部考核制度,要根據教師、管理、工勤技能等崗位的不同特點,實行分類考核。根據考核結果,在分配中堅持多勞多得,優績優酬,重點向一線教師、骨幹教師和做出突出成績的其他工作人員傾斜,適當拉開分配差距。各學校在制定績效工資分配方案時,要在徵求教職工意見的基礎上,集體研究,經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後執行,同時,報人事部門備案,並在本校公開。
四、有關政策規定
(一)離退休(職)人員生活補貼
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時,相應發放離退休(職)人員生活補貼,績效工資不作為計發離退休費基數。
離休人員按照我省有關檔案規定執行相應的離休人員生活補貼。
退休人員在歸併現有津貼補貼的基礎上,發放生活補貼。符合國發〔1978〕104號檔案規定的退職人員生活補貼標準由人事、財政部門參照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的類似方法確定。
(二)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時,完全中學中非義務教育教師的津貼補貼,由學校統籌考慮。對經費統籌確實存在困難的完全中學,同級政府應給予適當支持。
五、主要措施
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工作要與清理規範津貼補貼工作相結合。
(一)取消違規項目
各學校利用“小金庫”資金、違反規定利用政府非稅收入發放的津貼補貼一律予以取消;各學校超過規定範圍和標準發放的改革性補貼,一律予以取消;各學校在清理規範津貼補貼過程中未按要求如實上報的津貼補貼,一律予以取消。
(二)保留歸併項目
將原國家規定的年終一次性獎金納入績效工資總量;原國家規定或單位自行提高的班主任津貼與績效工資中的班主任津貼項目歸併。除國家規定的教齡津貼、特殊教育津貼、特級教師補貼和高層次人才補貼繼續保留髮放外,其他保留項目一併納入績效工資管理。
(三)暫時保留改革性補貼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六部委《關於嚴肅紀律加強公務員工資管理的通知》(廳字〔2005〕10號)檔案下發前,學校發放的改革性補貼,除超過規定標準和範圍發放的之外,暫時保留,不納入績效工資,另行規範。在各地《實施方案》出台後,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補貼項目、提高現有改革性補貼項目的標準和擴大發放範圍。
六、績效工資的管理
(一)人事、財政部門負責義務教育學校教師績效工資總額的核定工作;對履行了崗位職責、完成了學校規定的教育教學工作任務的教師,全額發放基礎性績效工資。
(二)教育部門負責制定義務教育學校綜合考核辦法;督促義務教育學校做好獎勵性績效工資的分配。
(三)有關人員的待遇
1.崗位等級(職務)變動的人員,從崗位等級(職務)變動的次月起按所聘崗位等級(職務)的崗位津貼標準執行。未明確崗位等級(職務)的人員,崗位津貼按在職人員最低標準執行。獎勵性績效工資按義務教育學校的績效工資分配辦法執行。
2.新聘用人員在見習期內,崗位津貼按在職人員最低標準執行,獎勵性績效工資按義務教育學校的績效工資分配辦法執行。
3.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後,退休人員按相關標準執行。
4.2009年1月1日以後退休的人員,退休前執行績效工資標準,退休後,從執行退休費的當月起按相應的退休生活補貼標準執行。
5.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後,按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檔案規定辦理了退職手續的退職人員,參照當地機關公務員規範津貼補貼後退職人員生活補貼的標準給予退職人員生活補貼。
6.在職人員在法定休假期內、工傷治療期間,基礎性績效工資全額發放,獎勵性績效工資按所在單位的績效工資分配辦法執行。
7.在職人員連續病假兩個月以內的,基礎性績效工資全額發放,連續病假超過兩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基礎性績效工資按80%發放,連續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基礎性績效工資按50%發放。獎勵性績效工資按所在單位的績效工資分配辦法執行。
8.在職人員連續事假一個月以內的,基礎性績效工資全額發放,連續事假超過一個月的,從第二個月起基礎性績效工資按50%發放,連續事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停發基礎性績效工資。獎勵性績效工資按所在單位的績效工資分配辦法執行。
(四)受刑事處分人員待遇
受勞動教養、強制收容教育、強制戒毒、治安拘留及刑事處罰的,處罰期間在職人員停發績效工資、離退休人員停發離退休生活補貼。
七、經費保障與財務管理
(一)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確保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所需資金落實到位。按照“管理以縣為主、省級統籌、中央適當支持”的原則,市財政局及時將中央和省財政給予農村教師的專項補助全部劃撥到區(市、縣)。市級財政要督促各區(市、縣)做好實施績效工資的經費保障統籌工作,並通過調整省財政下達的一般性轉移支付及本級財力增量,確保義務教育教師績效工資足額兌現。對困難的區(市、縣)給予適當支持。
各區(市、縣)在制定《實施辦法》的時候,要量力而行,積極調整支出結構,要開展增收節支,統籌使用好上級財政給予的一般性轉移支付和本級財力增量,優先用於安排實施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所需經費。
(二)規範學校財務管理,嚴格執行國務院關於免除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雜費等費用的規定,嚴禁“一邊免費、一邊亂收費”。學校的國有資產實行統一管理,各類政府非稅收入一律按照國家規定上繳同級財政,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
(三)學校績效工資應專款專用,分賬核算。績效工資應以銀行卡的形式發放,原則上不得發放現金。實行工資財政統一發放的地方,基礎性績效工資按規定程式直接劃入個人工資銀行賬戶,獎勵性績效工資經學校主管部門審核後,按財務管理規定由學校根據考核結果劃入個人工資銀行帳戶。
(四)學校應嚴格按照財政部《行政事業單位工資和津補貼有關會計核算辦法》,設立津貼補貼專用科目,用於統一核算本單位發放的所有津貼補貼,其他科目一律不得再核算津貼補貼。
(五)實行實施績效工資後,不得在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外自行發放任何津貼補貼或獎金,不得違反規定的程式和辦法進行分配。對違反政策規定的,堅決予以糾正,並嚴肅處理。
八、組織實施
(一)根據中央關於“管理以縣為主”的原則,發放本縣義務教育學校教師的績效工資,屬於縣級政府的事權範圍。市政府有關工作部門要在加強對區(市、縣)的政策指導的同時,做好市直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方案的制定與兌現工作。指導各縣(市、區)制訂農村教師補貼、班主任津貼和校長津貼標準,使各縣(市、區)之間保持較為合理的平衡關係。
各區(市、縣)要抓緊研究制定及上報《實施方案》,並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統一步驟,將績效工資審批兌現到位。
各區(市、縣)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工作辦公室制定的本行政區域內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實施辦法,報上級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工作辦公室批准的同時,報省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工作辦公室備案。
(二)按照教育部《關於做好義務教育學校教師績效考核工作的指導意見》(教人〔2008〕15號)的要求,各區(市、縣)教育行政部門要根據《貴州省義務教育學校教師績效考核工作實施意見》,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指導學校制定教師績效考核實施方案,切實做好教師績效考核實施工作。
(三)各區(市、縣)、各有關部門要統籌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與當地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完善農村教師工資經費保障機制、深化中國小人事制度改革等各項工作。要及時研究和妥善處理實施中出現的問題,制定工作預案,確保績效工資平穩實施。
(四)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工作指導,建立健全有效的監督檢查工作機制,嚴格把握政策和程式,指導和督促各義務教育學校嚴格執行實施績效工資的有關政策。
(五)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統一部署和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的有關規定,加強對實施進展情況的跟蹤了解,並加大督促檢查力度,確保7月15日前全部兌現到位。在全部兌現到位前,以縣級行政區域為單位,將實施兌現情況每周統計上報市人事局、財政局、教育局。同時,認真做好組織實施和思想政治工作,密切關注各方面的反映,確保平穩順利實施。貴陽市市直義務教育學校實施
績效工資的實施辦法
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教育廳關於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實施意見的通知》(黔府辦發〔2009〕58號)和《貴陽市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的實施辦法》(築府辦發〔2009〕121號)檔案的精神,為切實做好市直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工作,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實施範圍和時間
實施範圍:按國家規定執行事業單位崗位績效工資制度的義務教育學校正式工作人員。
執行時間:從2009年1月1日起實施績效工資。
二、績效工資總量和水平的核定
績效工資總量按義務教育學校工作人員上年度12月份加發的一個月基本工資額度(含教師基本工資標準提高10%部分)和規範後的津貼補貼水平確定。其中,義務教育學校規範後的津貼補貼水平,市人事局、財政局按照不低於市直機關規範後的公務員津貼補貼平均水平核定。
績效工資總量每年一季度前調整一次。績效工資總量隨基本工資和市直機關公務員津貼補貼的調整相應調整。除基本工資額度外的績效工資調整時,由市人事局、財政局統一部署。
三、績效工資分配
義務教育學校教師績效工資分為基礎性和獎勵性兩部分。其中基礎性績效工資占績效工資總量的70%,獎勵性績效工資占績效工資總量的30%。
(一)基礎性績效工資的分配
基礎性績效工資主要體現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物價水平和崗位職責等因素,按教師、管理、工勤技能等崗位分別設定崗位津貼。市人事局按照崗位津貼係數(最高崗位津貼與最低崗位津貼之比)1.5:1的控制比例,確定市直義務教育學校教師各層級崗位津貼標準(附屬檔案一)。
(二)獎勵性績效工資分配
1.市人事局、財政局根據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總量,按30%核定獎勵性績效工資總額。
2.市教育局在市人事局、財政局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額內,按各義務教育學校的實際情況核定。各義務教育學校根據考核結果,確定分配方式和辦法。
3.市教育局在市人事局、財政局核定的獎勵性績效工資總額內,先按校長人數乘以1.5的係數再乘以人均額(獎勵性績效工資總額除以職工人數),得出校長津貼總額。在考核的基礎上,由市教育局根據考核結果兌現校長津貼,校長不再參加學校的獎勵性績效工資分配。
4.各義務教育學校從市教育局核定的獎勵性績效工資總額中,提取3%的部分設立班主任津貼。在考核的基礎上,由學校確定標準並兌現班主任津貼。
5.學校要完善內部考核制度,要根據教師、管理、工勤技能等崗位的不同特點,實行分類考核。根據考核結果,在分配中堅持多勞多得,優績優酬,重點向一線教師、骨幹教師和做出突出成績的其他工作人員傾斜,適當拉開分配差距。各學校在制定績效工資分配方案時,要在徵求教職工意見的基礎上,集體研究,經市教育局批准後執行。同時,報市人事局、財政局備案,並在本校公開。
四、有關政策規定
(一)離退休(職)人員生活補貼標準
離休人員按照省有關檔案規定執行。
保留的退休人員津貼補貼項目統一歸併為退休人員生活補貼。退休人員發放生活補貼標準(附屬檔案二)。
符合國發〔1978〕104號檔案規定的退職人員生活補貼標準按每人每月800元執行。
(二)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時,對完全中學中從事非義務教育教師的津貼補貼問題,由學校統籌考慮。具體操作時,完全中學非義務教育教師津貼補貼水平高於義務教育教師規範後津貼補貼水平的,暫時維持不變;低於義務教育教師規範後津貼補貼水平的,暫時執行義務教育教師水平。對經費統籌確實存在困難的完全中學,同級政府應給予適當支持。待國家有關實施意見出台後,再按有關規定執行。
(三)實施績效工資後,學校不得在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外自行發放任何津貼補貼或獎金,不得違反規定的程式和辦法進行分配。對違反政策規定的,堅決予以糾正,並進行嚴肅處理。
五、主要措施
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工作要與清理規範津貼補貼工作相結合。
(一)取消的項目
各學校利用“小金庫”資金、違反規定利用政府非稅收入發放的津貼補貼一律予以取消;各學校超過規定範圍和標準發放的改革性補貼,一律予以取消;各學校在清理規範津貼補貼過程中未按要求如實上報的津貼補貼,一律予以取消。
(二)歸併的項目
將原國家規定的年終一次性獎金納入績效工資總量;原國家規定或單位自行提高的班主任津貼與績效工資中的班主任津貼項目歸併。除國家規定的教齡津貼、特殊教育津貼、特級教師補貼和高層次人才補貼繼續保留髮放外,其他保留項目一併納入績效工資管理。
(三)暫時保留改革性補貼。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六部委《關於嚴肅紀律加強公務員工資管理的通知》(廳字〔2005〕10號)檔案下發前,學校發放的改革性補貼,除超過規定標準和範圍發放的之外,暫時保留,不納入績效工資,另行規範。在本《實施方案》出台後,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補貼項目、提高現有改革性補貼項目的標準和擴大發放範圍。
六、績效工資管理
(一)市人事局、財政局負責義務教育學校教師績效工資總額的核定工作;對履行了崗位職責、完成了學校規定的教育教學工作任務的教師,全額發放基礎性績效工資。
(二)市教育局負責制定綜合考核辦法;督促義務教育學校做好獎勵性績效工資的分配。
(三)有關人員的待遇
1.崗位等級(職務)變動的人員,從崗位等級(職務)變動的次月起按所聘崗位等級(職務)的崗位津貼標準執行。未明確崗位等級(職務)的人員,崗位津貼按在職人員最低標準執行。獎勵性績效工資按義務教育學校的績效工資分配辦法執行。
2.新聘用人員在見習期內,基礎性績效工資按在職人員最低標準執行,獎勵性績效工資按義務教育學校的績效工資分配辦法執行。
3.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後,退休人員按相關標準執行。
4.2009年1月1日以後退休的人員,退休前執行績效工資標準,退休後,從執行退休費的當月起按相應的退休生活補貼標準執行。
5.在職人員在法定休假期內、工傷治療期間,基礎性績效工資全額發放,獎勵性績效工資按所在單位的績效工資分配辦法執行。
6.在職人員連續病假兩個月以內的,基礎性績效工資全額發放,連續病假超過兩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基礎性績效工資按80%發放,連續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基礎性績效工資按50%發放。獎勵性績效工資按所在單位的績效工資分配辦法執行。
7.在職人員連續事假一個月以內的,基礎性績效工資全額發放,連續事假超過一個月的,從第二個月起基礎性績效工資按50%發放,連續事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停發基礎性績效工資。獎勵性績效工資按所在單位的績效工資分配辦法執行。
(四)受刑事處分人員待遇
受勞動教養、強制收容教育、強制戒毒、治安拘留及刑事處罰的,處罰期間在職人員停發績效工資、離退休人員停發離退休生活補貼。
七、經費保障和財務管理
(一)經費來源和開支渠道。
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所需經費,納入市級財政預算。對有事業性收費項目的完全中學,應將資金統一安排用於解決義務教育學校教師的績效工資。對各義務教育學校的經營服務性收入和其他收入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二)規範財務管理,嚴格執行國務院關於免除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雜費等費用的規定,嚴禁“一邊免費、一邊亂收費”。不得在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外自行發放任何津貼補貼或獎金,不得違反規定的程式和辦法進行分配。對違反政策規定的,堅決予以糾正,並進行嚴肅處理。
(三)學校績效工資應專款專用,分賬核算。績效工資應以銀行卡的形式發放,原則上不得發放現金。實行工資財政統一發放的地方,基礎性績效工資按規定程式直接劃入個人工資銀行賬戶,獎勵性績效工資經學校主管部門審核後,按財務管理規定由學校根據考核結果劃入個人工資銀行帳戶。
(四)各學校應嚴格按照財政部《行政事業單位工資和津補貼有關會計核算辦法》,用統一的津貼補貼專用科目,核算本單位發放的所有津貼補貼。
八、組織實施
(一)我市市直義務教育學校績效考核實施方案,報省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工作辦公室批准後實施。
(二)按照教育部《關於做好義務教育學校教師績效考核工作的指導意見》(教人〔2008〕15號)的要求,市教育局要根據《貴陽市市直義務教育學校績效考核實施辦法》,指導學校制定教師績效考核實施方案,切實做好教師績效考核實施工作。
(三)市人事局、財政局、教育局等部門要統籌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與當地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完善農村義務教育學校教師工資經費保障機制、深化中國小人事制度改革等各項工作。及時研究和妥善處理實施中出現的問題,制定工作預案,確保績效工資平穩實施。
(四)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工作指導,建立健全有效的監督檢查工作機制,嚴格把握政策和程式,指導和督促各義務教育學校嚴格執行實施績效工資的有關政策。
(五)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統一部署和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的有關規定,加強對實施進展情況的跟蹤了解,並加大督促檢查力度,確保7月15日前全部兌現到位。在全部兌現到位前,將實施兌現情況每周統計上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教育廳。同時,認真做好組織實施和思想政治工作,密切關注各方面的反映,確保平穩順利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