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績效評價實施細則

根據財政部《中央財政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績效評價辦法》《浙江省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和項目管理實施細則》《浙江省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浙江省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績效評價實施細則》。該《實施細則》於2012年2月17日由浙江省財政廳以浙財農〔2012〕35號印發。《實施細則》分總則、績效評價的組織實施、 評價依據和內容、評價結果及運用、 附則5章15條,自發文之日後30日施行。《浙江省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績效評價實施細則(試行)》(浙財農字〔2009〕62號)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績效評價實施細則
  • 類型:實施細則
  • 發布機構:浙江省財政廳
  • 發布時間:二○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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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浙江省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績效評價實施細則的通知
浙財農〔2012〕35號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寧波不發):
為進一步加強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和項目管理,建立健全激勵和約束機制,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中央財政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績效評價辦法》(財農〔2011〕333號),對《浙江省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績效評價實施細則(試行)》(浙財農字〔2009〕62號)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或建議,請及時反饋。
浙江省財政廳
二○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和項目管理,建立健全激勵和約束機制,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中央財政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績效評價辦法》(財農〔2011〕333號)、《浙江省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和項目管理實施細則》(浙財農〔2011〕336號)、《浙江省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實施辦法》(浙財績效〔2009〕5號)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績效評價(以下簡稱績效評價),是指財政部門運用一定的評價方法、設定一定的評價指標和評價標準,對財政安排的支持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及項目實施所取得的績效等進行綜合性的衡量和評價。
第三條 績效評價遵循的原則
(一)客觀、公正、科學、規範原則。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要求,採用科學、規範的評價程式和操作方案,準確、全面地衡量項目的績效情況。
(二)有利於推動支農資金整合原則。在績效評價的內容、評價指標以及計分權重設定等方面,應當充分體現支農資金整合的要求。
(三)權責統一原則。績效評價應當有利於促進資金分配、管理、使用權的行使,與承擔相應責任相統一。
(四)定性與定量評價相結合原則。績效評價應當在對評價內容確定量化測定分值的基礎上,結合項目實施效果和管理工作情況進行綜合分析評價。
第二章 績效評價的組織實施
第四條 績效評價工作由省財政廳統一組織,按照“財政牽頭、部門配合、權責一致”的原則分級實施。根據需要,可邀請有關部門、專家或委託中介機構進行。參與評價的機構或個人要對所做結論的真實性負責。
第五條 部門職責
(一)財政部門的主要工作職責
1.制定本級績效評價實施細則。
2.根據財政部的部署,組織實施績效評價工作。
3.指導協調同級農口部門按計畫開展績效評價工作。
4.加強對下級財政部門績效評價工作指導和監督。
5.根據績效評價結果,落實相關激勵約束措施。
6.按規定向上級財政部門報送績效評價報告及相關資料。
7.對績效評價中發現的問題認真研究和限期整改。
8.宣傳績效評價有關政策,及時向上級財政部門反饋績效評價經驗總結等相關信息。
(二)農口部門的主要工作職責
1.及時組織實施本部門歸口專項的績效評價工作。
2.制訂切實可行的績效評價具體實施方案。
3.指導和監督項目所在地績效評價工作。
4.宣傳績效評價有關政策,及時向財政部門反饋績效評價相關信息。
5.按規定向財政部門報送績效自評或績效評價報告。
6.對評價中發現的問題認真研究、及時整改,並將整改結果或情況報財政部門。
第六條 績效評價由市、縣(市、區)自評、省級抽查和省級綜合評價組成。
1.市、縣(市、區)自評:由項目所在市、縣(市、區)財政部門會同主管部門對納入績效評價範圍的專項資金使用績效進行自評,形成自評報告報送省財政廳和省級農口部門。
2.省級抽查: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級農口部門選擇部分地區對自查情況進行實地抽查。
3.省級綜合評價:省財政廳會同省級農口部門在市、縣(市、區)自評和抽查的基礎上,形成績效評價綜合報告。
第七條 每年5月底前,各地完成相關專項資金的自評工作,並向省財政廳和省級農口有關部門上報相關檔案材料和評價報告。7月15日前,省財政廳會同省級農口部門形成績效評價綜合報告。
第八條 項目所在市、縣(市、區)財政部門對自評報告和評價結果的真實性負責。在績效評價過程中有違規違紀行為的,一經查實,省財政廳將扣減其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的額度,並在全省範圍內通報批評。
第三章 評價依據和內容
第九條 績效評價的依據
(一)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各級財政部門制定的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管理規章制度。
(二)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項目實施方案、資金申請檔案、資金撥付檔案、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情況總結等有關檔案資料。
(三)以糧食生產功能區和現代農業園區發展規劃為平台整合相關支農資金的要求、各地申請立項時制定的資金整合方案。
(四)統計部門公布的有關農業統計數據、財政部門反映資金管理和項目實施效益的有關檔案數據。
(五)縣級以上財政部門的有關批覆檔案、檢查結論,財政部駐浙江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出具的有關檢查結果,審計部門出具的有關審計報告或委託中介機構出具的有關項目評審或竣工驗收報告、評價意見等。
(六)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條 績效評價的內容
(一)實施方案制定:主要評價實施方案內容和實施方案報送。
(二)支農資金整合:主要評價市縣財政部門整合相關資金的規模和渠道。
(三)資金項目管理:主要評價管理制度建設、資金執行進度、管理機制創新和管理工作開展。
(四)組織保障工作:主要評價組織協調機制、與部門配合程度、政策信息宣傳以及有關總結、統計資料的報送。
(五)項目完成情況:主要評價項目建設內容完成程度、完成質量,是否按時檢查驗收。
(六)項目實施效果:主要評價項目實施情況以及取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以及其他效益。
(七)違規違紀行為:主要評價被監察、審計、財政監督機構等查出或被新聞媒體曝光並經查實的違規違紀行為。
第四章 評價結果及運用
第十一條 績效評價實行百分制,計分採用量化指標,滿分為l00分(具體評價量化指標見附屬檔案)。根據得分的不同情況將評價結果劃分為4個等級:總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為優秀;80—89分(含80分)為良好;60—79分(含60分)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
第十二條 績效評價結果是對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管理工作的綜合評價,將作為下年度資金安排的重要依據。對資金使用管理過程中出現的違規違紀行為,根據國家相關規定進行查處。
第十三條 省財政廳對績效評價結果以適當方式向各地進行通報。
第十四條 各地應當根據績效評價結果,及時總結經驗教訓,查找不足,完善資金、項目管理制度和程式,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和資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後30日施行。省財政廳2009年3月16日印發的《浙江省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績效評價實施細則(試行)》(浙財農字〔2009〕62號)同時廢止。
附表:省財政廳對項目縣績效評價參考量化指標表
附表
省財政廳對項目縣績效評價參考量化指標表
評價對象:
評價內容
評價指標
得分
評價說明
評價標準
一、實施方案制定(10分)
1.實施方案內容(7分)
主要評價方案內容是否按照制度規定全面完整編制。
是否按要求內容全面編制方案 (內容完整:1分,基本完整:0.5分,無:0分);項目資金使用的預定目標是否明確(明確:2分,基本明確:1分,不明確:0分);主導產業符合當地實際且優勢突出的得1分,集中連片開發或以縣為單位整體推進的得1分,支持環節集中再1-2個環節得2分,否則不得分。
2.實施方案報送(3分)
主要評價方案是否在規定時間內報送。
按規定時間及時報送方案得3分,否則不得分。
二、支農資金整合(16分)
1.整合資金規模(8分)
主要評價各地在項目中整合財政資金的規模。
以上級財政下撥的補助資金為基準,市縣整合資金每達到10%加1分,最高得8分。
2.整合資金渠道(8分)
主要評價整合財政資金的來源渠道,包括財政部門、農口部門和其他涉農部門。
從預算編制環節整合相關專項與上級財政補助資金統籌使用,得2分;採取打包、拼盤等形式集中投入,得2分;每整合一個其他部門資金得1分,不超過4分。
三、資金項目管理(16分)
1.管理制度建設(3分)
主要評價資金、項目管理制度建設情況。
項目申報管理制度、資金管理制度、檢查驗收和績效評價制度各1分,每少一項扣1分。
2.資金執行進度(4分)
主要評價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執行進度。
市、縣財政部門收到上級財政撥款檔案按進度及時將資金撥付到項目單位的得4分,不按進度撥款酌情扣分,扣完為止。
3.管理機制創新(4分)
主要評價資金、項目管理監督等方面的機制創新情況。
資金、項目管理監督等工作有創新,並總結出先進管理經驗的,得4分;否則不得分。
4.管理工作開展(5分)
主要評價加強資金、項目管理的有關工作開展情況。
加強資金使用監管,實行項目資金國庫集中支付或縣級報賬制的,得1分;加強項目承擔單位資金財務管理指導、培訓,項目資金財務管理規範的,得1分;採取組織現場交流、檢查驗收、績效評價等手段實施全過程管理的,得3分。
四、組織保障工作(8分)
1.組織協調機制(2分)
主要評價是否建立有效的組織協調機制。
建立了有效的組織協調機制,保障措施健全有力、操作性強得2分,否則酌情扣分。
2.與部門密切配合(2分)
主要評價財政部門與有關部門是否密切配合,反映良好。
部門密切配合、反映良好的得2分,一般的不得分;部門有不良反映的,扣2分。
3.政策信息宣傳(2分)
主要評價對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政策有效宣傳、信息報送等情況。
每上報1篇信息或材料得0.2分,每上報1篇經市縣以上媒體採用的宣傳材料得0.4分,最高得2分。
4.總結報送(2分)
主要評價關於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項目的總結、基礎統計數據等各類信息的報送情況
按要求按時報送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項目總結、基礎統計數據等各類信息的得2分,每漏報一次扣1分,遲報一次扣0.5分,扣完為止。
五、項目完成情況(25分)
1.完成程度(10分)
主要評價項目建設內容是否完成。
按項目實施方案完成100%的,得10分,完成90-99%的得8分,完成80-89%的得6分,完成70-79%的得4分,低於70%不得分。
2.完成質量(10分)
主要評價項目建設質量是否達標。
根據子項目個數按比例確定每個子項目的分值,每個建設子項目驗收不合格扣除相應的分數。
3.檢查驗收(5分)
主要評價項目檢查驗收是否按時。
是否按時通過所在地農口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組織的驗收(按時通過:5分,通過但未按時:3分,未通過:0分)。
六、項目實施效果(25分)
1.經濟效益(10分)
主要評價項目推動增產增收、降低成本等情況。
根據每年扶持產業的不同在當年的績效評價工作布置檔案中予以細化明確。
2.社會效益(10分)
主要評價項目帶動產業發展、就業等情況。
3.其他效益(5分)
主要評價項目促進環境保護、改善生態等情況。
七、違規違紀行為(減分指標)
1.重大違規違紀(-100分)
經監察、審計、財政監督機構等查出存在重大違規違紀行為並造成惡劣影響的,一票否決,按有關規定處理。
2.一般違規違紀(-20分)
被各種渠道查出存在違規違紀行為,或經民眾舉報、新聞媒體曝光並經查實的,扣20分。
總分
註:1.前六項評價指標總分為100分,第七項指標為減分指標,最後得分為七項指標得分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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