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支農資金項目管理試行辦法

《財政支農資金項目管理試行辦法》在1991.11.12由財政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財政支農資金項目管理試行辦法
  • 頒布單位:財政部
  • 頒布時間:1991.11.12
  • 實施時間:1991.11.12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項目管理體系,第三章 項目管理程式,第四章 項目資金的檔案管理,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財政支農資金的管理,明確各方的責任,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實現管理科學化、規範化,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實行項目管理的財政支農資金。包括:
1.財政支援農村生產類資金中的專項資金;
2.農林水氣等部門事業費中的專項經費;
3.財政支農周轉金。
第三條 財政支農資金項目管理是指對項目周期(包括立項、實施、反饋、驗收等)的資金運行所進行的計畫、控制和監督。它的主要任務是:通過科學的選擇項目,嚴格資金運行的中間控制,及時地矯正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中的偏差,保證項目的順利建設和資金的有效使用。
第四條 財政支農資金實行項目管理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1.貫徹執行國家發展農村經濟和財政支援農業的有關方針、政策;
2.提高支農資金使用效益,增強農業綜合生產能力;
3.符合農村經濟和農業生產發展總體規劃的要求;
4.統籌安排,發揮優勢,保證重點。

第二章 項目管理體系

第五條 財政支農資金項目管理工作,由各級財政部門和農口主管部門負責。誰立項,誰管理。也可以委託下級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負責。
第六條 立項單位可根據項目規模和管理需要,把項目劃分為總項目、分項目和子項目,實行分層次管理。
第七條 為明確經濟責任,立項單位要與項目承包單位的法人代表或負責人簽定契約。項目總承包單位向立項單位負責;項目分承包單位向項目總承包單位負責;項目承包實施單位向項目分承包單位負責。
第八條 由財政部門確立的項目,其立項、評估論證、項目實施中檢查、竣工驗收等由財政部門負責組織,主管部門參加;由主管部門確立的項目,其立項、評估論證、項目實施中檢查和竣工驗收由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財政部門參加。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共同確立的項目,由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共同負責組織。
第九條 項目承包單位要根據協定或契約要求,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定期向立項單位反饋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情況,接受立項單位的指導監督。

第三章 項目管理程式

第十條 立項申請
要求立項的單位和部門必須根據財政體制和財務關係,以書面形式,逐級申請立項。
第十一條 項目方案設計
項目單位要根據立項單位的要求進行項目方案設計,項目方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1.項目背景材料,包括資源條件、經濟發展狀況等;
2.項目建設區域、地點、內容及建設規模,項目建設周期;
3.項目建設的投資規模及資金來源;
4.主要措施;
5.項目效益,包括新增生產能力和綜合效益;
6.組織領導。
第十二條 項目方案的評估論證
(一)由立項單位組織評估小組,對項目方案進行評估論證。
(二)評估論證包括以下內容:
1.技術可行性;
2.組織體制可行性;
3.財務可行性;
4.經濟可行性;
5.社會可行性;
6.生態可行性。
(三)項目評估小組對項目方案進行全面的評估論證和實地考察後,向立項單位提出評估報告。
第十三條 項目審批和簽約
項目承包單位根據評估報告所提的意見,修改項目方案,形成最終可行性報告並制定具體實施計畫,報立項單位審批。
可行性報告和實施計畫經批准後,項目承包單位的法人代表或負責人應與立項單位簽定契約,正式成立項目。
第十四條 撥(借)款程式
(一)撥款。項目承包單位按契約或協定規定,向立項單位提出撥款申請,立項單位根據契約或協定規定,採取一次性全額撥款,按比例分期撥款或按工程進度預撥款、項目竣工後再補撥款等形式撥付資金。
(二)借款。項目承包單位按契約或協定規定,向立項單位提出借用周轉金申請,立項單位直接或委託有關機構與承包單位辦理借款手續。
第十五條 項目執行情況反饋
(一)項目承包單位按契約或協定規定,按季或半年如實填報反饋報告,向立項單位反饋項目資金使用及項目建設情況。
(二)反饋的內容包括:
1.項目資金到位及使用情況;
2.項目建設進度;
3.項目竣工報告;
4.項目效益(建成後連續5年的效益情況)。
第十六條 項目檢查驗收
(一)由立項單位組織檢查驗收小組,根據立項單位和項目承包單位簽定的契約或協定以及項目可行性報告的要求,對完成的項目進行檢查驗收,並向立項單位提出檢查驗收報告。
(二)立項單位根據檢查驗收小組提出的檢查驗收報告,對未達到契約規定要求的管理、實施單位以及有關人員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要追究其行政及法律責任。

第四章 項目資金的檔案管理

第十七條 實行項目管理的財政支農資金,都必須建立項目檔案。通過系統檔案資料的建立,逐步形成財政支農資金的項目檔案庫,為分析財政支農資金的使用效果,規範財政支農資金的管理提供依據。
第十八條 財政支農資金的項目檔案管理包括:(1)項目基本情況;(2)項目方案;(3)項目的具體實施及資金使用情況;(4)項目實施的結果及竣工驗收報告;(5)項目的效益情況。
第十九條 財政支農資金的項目檔案要有專人管理,明確職責,逐步做到規範化、制度化。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情況,制定財政支農資金項目管理的實施細則,並報財政部備案。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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