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能
(一)擬訂和執行市與區、縣(市)、開發區及企業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勵公益事業發展的財稅政策。
(二)起草財政、財務、
會計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
(三)承擔市本級各項財政收支管理的責任;負責編制年度市本級預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市本級和全市年度財政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財政決算;組織制定經費開支標準和定額,負責審核批覆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完善轉移支付制度;指導區、縣(市)、開發區財政管理工作。
(四)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及其他非稅收入;管理財政票據;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彩票管理政策和辦法,按規定管理彩票資金。
(五)組織制定全市財政國庫管理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指導和監督全市財政國庫業務,按規定管理國庫現金。
(六)貫徹執行國家和省
稅收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研究制定市管理許可權內有關稅收政策及稅收調整方案並組織實施。
(七)負責制定市政府採購制度,監督管理採購活動。
(八)負責制定全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管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擬訂需要全市統一規定的開支標準和支出政策;負責全市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非經營性用匯審批管理工作。
(九)負責審核和匯總編制市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制度和辦法,收取市本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貫徹國家和省企業財務制度,擬訂並組織執行全市企業財務管理法規和制度,按規定管理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和資產評估工作;負責市直國有企業的改革、改制等相關工作。
(十)負責辦理和監督市財政的經濟發展支出、中央、省和市政府性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參與擬訂市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制定基本建設財務制度,負責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務管理工作;組織審查財政性投資工程預(結)算、竣工決算;承擔國家賠償費用管理工作;負責農業綜合開發管理工作。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社會保障資金(基金)的財務管理制度,編制市本級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市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
(十二)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關於政府內債管理的制度和政策,擬訂全市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和辦法,防範財政風險;管理政府外債,制定基本管理制度和辦法;按規定管理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贈)款,參與涉外債務談判。
(十三)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制定全市會計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和監督會計電算化工作及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指導和管理會計委派制工作。
(十四)監督檢查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和財政資金使用管理情況,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
(十五)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財政局設22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宣傳、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
(二)行政處。
負責行政後勤事務管理工作;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財務、政府採購、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安全保衛工作。
(三)法規處。
負責法制工作;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監督全市財政政策法規的執行情況,組織指導全市財政系統依法行政和開展普法教育。
(四)綜合處。
擬訂全市非稅收入(含罰沒財物)管理政策、制度,按許可權審批非稅收入項目;承擔清理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的組織、協調工作;提出價格、住房、供暖改革相關政策性建議;承擔住房資金、彩票資金等預算管理有關工作;監管分管部門預算單位國有資產。
(五)行政審批辦公室。
負責行政事業單位銀行賬戶開設、保留的審批;負責外商投資企業財政登記、變更財政登記和註銷財政登記的審批;負責全市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非貿易非經營性用匯限額的審批;負責法律法規授權的其他行政審批事項。
(六)預算處(稅政處)。
研究提出財政政策、財政體制、預算管理制度和中長期財政規劃以及運用稅收政策調控經濟、社會和收入分配的政策建議;擬訂市管理許可權內有關稅收政策及調整方案並組織實施;編制年度全市預決算草案和辦理預算追加事宜;承擔市本級部門預算編制、審核、批覆、調整工作;承擔市本級部門支出標準體系建設及項目庫管理工作;擬訂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制度和體系並組織實施;承擔市對區、縣(市)、開發區的轉移支付工作,匯總全市年度地方財政預算;監督全市稅收法律、法規及政策落實情況;開展稅源調查分析。
(七)國庫處。
執行金庫管理制度和總預算會計制度;負責市本級財政性資金的撥付、調度和會計核算;編制、匯總市本級和全市財政總決算和部門決算;統一管理市本級財政銀行開戶;負責市本級預算外資金專戶和二級賬戶管理工作;承辦國債發行、兌付的有關工作;負責國庫集中收付工作及國庫管理制度改革工作。
(八)政府採購監督管理處。
擬訂政府採購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政府集中採購目錄、限額標準;監督管理政府採購活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負責集中採購機構和採購代理機構的監督考核。
(九)非稅收入管理處。
負責編制非稅收入計畫,建立和管理非稅收入項目庫;組織市本級非稅收入征管,監督非稅收入及時足額繳入國庫或財政專戶;管理財政票據;擬訂全市非稅收入年度稽查計畫,組織非稅收入稽查工作。
(十)行政事業資產管理處。
擬訂全市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的法規制度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產權登記、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資產統計、資產評估、資產清查工作;負責審批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使用、處置;負責已上繳財政的罰沒物品的保管和處置;負責行政事業單位車輛編制的巨觀管理及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車輛編制的核定工作。
(十一)行政政法處。
承擔行政、政法、黨派和群團等部門預算的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管理人才、外宣、旅遊發展及航線開發等專項資金和地方財政負擔的民兵事業費、預備役部隊業務費、警備區徵兵經費、武警業務費;擬訂行政政法經費的財務管理制度、行政單位開支標準;匯總分析分管部門(單位)的主要財務情況;負責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非貿易非經營性用匯管理工作;監管分管部門預算單位國有資產。
(十二)教科文處。
承擔教育、科技、文化、體育等部門預算的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擬訂事業單位通用的財務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教育、科技、文化、計畫生育及體彩公益金等相關專項資金財政管理工作;承擔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工作;承擔市本級文化企業資產與財務管理工作;負責市直國有文教企業的改革、改制等相關工作;監管分管部門預算單位國有資產。
(十三)經濟建設處。
承擔建委、城建、國土、環保、房產、行政執法等部門預算的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參與擬訂全市基本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擬訂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土地出讓收支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工作;承擔城市維護和建設等相關專項資金財政管理工作;參與編制城市維護建設投資計畫;組織編制基本建設支出預決算、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預決算和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預決算;組織基建、城建政府投資工程預(結)、決算審核工作;負責市直城建系統國有企業的改革、改制等相關工作;監管分管部門預算單位國有資產。
(十四)農業處。
承擔農業、林業、水利、畜牧等部門預算的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擬訂財政支農資金管理辦法和有關事業、企業財務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統籌安排管理財政支農專項資金;負責市直國有農業企業的改革、改制等相關工作;監管分管部門預算單位國有資產。
(十五)社會保障處。
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衛生、殘聯、藥監、紅十字會等部門預算的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參與全市就業和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等政策體系的建立;管理市本級社會保障和就業、民政、醫療衛生及福彩公益金支出;擬訂全市有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社會保險基金財政監管工作;編制市本級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審核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負責市直國有民政福利企業的改革、改制等相關工作;監管分管部門預算單位國有資產。
(十六)企業處。
承擔發展與改革、工業和信息產業、安全生產、質量監督、交通等部門預算的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承擔科技、安全生產、信息等相關專項資金財政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支持企業改革和發展的財政政策;負責審核和匯總市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擬訂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牽頭協調收取市屬企業國有資本收益;匯總分析公交、煤氣、自來水等分管範圍內的企業和事業單位主要財務情況;擬訂企業財務管理制度及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編制方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分管市直國有企業的改革、改制等相關工作及中央駐沈企業改革、改制下劃資金管理等相關工作;監管分管部門預算單位國有資產。
(十七)工業處。
研究提出瀋陽市工業立市的財政政策,並建立相應的工作機制;歸口管理市直國有、國有控股、參股工業企業的財務;承擔工業發展專項資金財政管理工作;負責市直國有工業企業的改革、改制等相關工作;負責全市工業企業的財源建設工作,從財政角度對全市工業經濟運行情況進行評價與分析;承擔工業國債項目單位的資金、項目及財務管理工作;負責工業外債項目的立項、評估、審查、日常監督及催債;承擔對破產或改制的市國有工業企業用上繳的土地出讓金支付國有企業職工安置費用的審核工作。
(十八)流通處。
承擔糧食、服務業、供銷、外經貿、貿促會等部門預算的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承擔糧食、服務業、供銷、外經貿等相關專項資金和有關政策性補貼及地方糧油、副食品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負責市直國有商業企業的改革、改制等相關工作;監管分管部門預算單位國有資產。
(十九)債務金融處(市政府債務管理辦公室)。
擬訂全市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和金融類企業財務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按規定管理政策性金融業務;承擔金融方面財政補貼資金的管理工作;承擔政府外債有關管理工作,按規定管理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贈)款;承擔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工作。
(二十)會計處。
貫徹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法律、法規和制度,擬訂全市會計
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管理會計從業資格;按規定承擔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管理工作;擬定會計委派的相關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和監督會計電算化工作;負責會計人員業務培訓;承擔會計核算機構的資格認定工作;宣傳推廣會計信息化標準。
(二十一)市財政監督檢查局。
擬訂全市財政監督檢查的政策和制度;監督有關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和財政資金使用管理情況,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參與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制度和體系的組織實施;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
(二十二)人事處。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和機構編制管理工作;擬訂全市財政系統幹部隊伍建設、教育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
離退休幹部處 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紀檢組、監察處 合署辦公,負責紀檢和行政監察工作。
領導分工
黨組書記、局長:盧俊
負責全面工作,分管預算處(稅政處)。
地理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