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技計畫項目管理辦法》是福建省發布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科技計畫項目管理辦法
- 地點:福建省
- 類型:管理辦法
- 內容:科技計畫項目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省科技計畫項目管理的規範化和科學化,提高科技計畫項目管理的效率,保證科技計畫項目管理的公開、公正和科學,根據國家科研計畫實施課題制管理的有關精神,結合本省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科技計畫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是指:以國家科技發展戰略和我省科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為指導,在省科技計畫中安排,由具備一定條件的企事業單位承擔,並在一定時間內進行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省科技計畫項目以提高科技創新能力,解決我省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關鍵、共性科技問題為重點,促進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科技產業化等方面的協調發展,實現科技資源的合理配置。
第三條 省科技計畫項目主要分為:基礎性研究項目(含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社會公益和農業研究開發項目、高新技術研究開發項目、軟科學研究項目、科技條件建設項目、產業化環境建設項目、國際合作與交流項目等。
省科技計畫項目分重大專項、重大項目和重點項目等層次。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各類省科技計畫項目的管理。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軟科學研究項目、民營科技企業項目、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項目的具體管理工作按相關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章 項目立項
第五條 項目立項一般應包括申請、評審論證、審批、簽約四個程式。
第六條 省科技主管部門根據省科技和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及省產業政策和科技政策,於每年下半年發布下一年度省科技計畫項目申報指南,明確各類計畫支持方向和範圍,確定項目申報的時間、渠道和方式。
第七條 省科技計畫項目實行歸口推薦申報。有關項目推薦部門按照省科技計畫項目申報指南的要求,結合本部門、地方的實際情況,歸口組織、推薦有關單位申報省科技計畫項目,並負責審核項目申報材料。
項目推薦部門一般為:設區市科技主管部門、中央駐閩機構、省直主管部門、高等院校。推薦部門即為立項後的項目組織實施管理機構。
第八條 積極推行科技項目招投標制,對符合科技項目招投標條件的,應當依據科技項目招投標的有關規定進行招標。
第九條 項目申請單位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具有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
2、具有為完成項目必備的人才條件和基本技術裝備;
3、具有與項目相關的研究經歷和研究積累;
4、具有完成項目所需的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
5、具有完成項目的良好信譽;
6、項目負責人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用於項目的研究工作,項目完成時間不超過其法定退休年齡。
第十條 申請項目應提交《福建省科技計畫項目申請書》(由省科技廳制訂)。省科技計畫項目年度申報指南另有要求的,按其要求提交相關材料。
第十一條 省科技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有關機構對申請項目進行審查,符合條件並通過審查的項目,由省科技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或委託有關機構進行項目立項評審或論證。
第十二條 省科技主管部門根據省科技和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及省產業政策和科技政策,結合評審或論證意見,會同省財政部門對項目經費預算的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和經濟合理性等進行審核,確定並下達年度立項項目和經費。
第十三條 列入省科技計畫的項目,省科技主管部門根據不同計畫項目的性質,通過項目契約書或任務書的形式,確定項目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 項目的契約書或任務書的文本由省科技廳統一制訂,由項目承擔單位依據項目申請書和評審論證意見填寫契約書或任務書。經簽約各方審核後,方可履行簽訂手續。
第三章 項目實施管理
第十五條 省科技計畫項目的實施管理由省科技主管部門、項目實施管理機構(即項目推薦部門)和項目承擔單位實行分級管理。
第十六條 省科技主管部門負責綜合組織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1、確定項目組織實施的管理機構; 2、審查項目年度執行情況;
3、會同財政部門組織或委託其他機構進行項目的監督檢查或評估,實行全過程跟蹤管理,及時解決存在問題;
4、調整項目計畫。項目執行過程中,由於出現無法抗拒的困難,需對項目的研究目標、內容、計畫進度等作變更時,由項目承擔單位提出申請,項目實施管理機構提出審查意見,省科技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後調整計畫和變更契約。
第十七條 項目實施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1、做好項目的組織實施管理工作,督促、檢查計畫執行情況,定期匯總並提交項目年度執行情況表和年度財務決算報表;
2、協同省科技主管部門對項目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考核;
3、督促項目承擔單位及時做好結題工作;
4、做好實施項目的統計調查及其它有關工作。
第十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的主要職責是:
1、按時完成契約書或任務書約定的研究開發任務;
2、真實填報項目年度執行情況表、統計調查表和財務決算報表;
3、接受省科技主管部門和項目組織實施管理機構對項目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4、接受並配合省科技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有關機構對項目進行中期檢查或評估;
5、及時報告項目執行中出現的重大事項及建議解決辦法;
6、提交項目結題所需的檔案資料。
第四章 經費管理
第十九條 項目經費由省財政撥款、項目推薦部門和項目承擔單位等多渠道籌集資金構成,鼓勵引導社會資金投入省科技計畫項目。
第二十條 項目經費由省財政預算內、外撥款部分的管理,按照《福建省科技三項費用管理辦法》辦理。
第五章 項目結題
第二十一條 項目的結題工作由省科技主管部門或委託項目實施管理機構組織進行。
第二十二條 項目結題可採用鑑定或驗收、中止或撤銷等方式。
第二十三條 項目鑑定按國家科技成果鑑定辦法辦理。
第二十四條 項目驗收應以批准的項目契約書或任務書為基本依據,對項目是否完成契約書或任務書約定的內容和目標、套用效果和對經濟社會的影響、經費使用的合理性等作出客觀的、實事求是的評價。
第二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在契約到期後半年內提交項目驗收申請表(由省科技廳制訂)和有關驗收材料,經項目組織實施管理機構審核後報送省科技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申請驗收,應提供以下材料:
1、項目契約書或任務書;
2、項目驗收申請表;
3、項目工作總結(包括立項背景、實施過程、完成情況、存在問題、經驗教訓等);
4、項目技術報告(包括所獲成果、專利、研製樣機、樣品,成果的推廣套用情況等);
5、有關產品測試報告或檢測報告及用戶報告;
6、項目經費的總決算表。
第二十七條 項目驗收時,應組織項目驗收小組。驗收小組由熟悉專業技術、經濟和管理等方面專家組成,專家人數一般不少於5人。
驗收小組應認真審查項目驗收材料,必要時,應進行現場考察,收集聽取相關方面的意見,核實或複測相關數據,獨立、負責任地形成驗收意見。
第二十八條 被驗收項目存在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通過驗收:
1、未完成契約或任務書的主要任務;
2、提供的驗收材料不真實;
3、超過契約或任務書規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務,且事先未作說明;
4、經費使用不符合《福建省科技三項費用管理辦法》有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 未通過驗收的項目,承擔單位經整改完善,可在半年內再次提出驗收申請。如再次未通過驗收,項目主要負責人三年內不得再申報省科技計畫項目。
第三十條 項目中止:由於不可抗拒因素、市場變化等原因而使得項目無法或無必要繼續進行,由承擔單位提出申請,經項目組織實施管理機構審核後報送省科技主管部門審批中止。
第三十一條 項目撤銷:由於立題不當、技術骨幹變動、管理不善等原因而使得項目無法或無必要繼續進行,或者項目下達後未實施,省科技主管部門商項目組織實施管理機構後作出撤銷項目的決定。
第三十二條 項目產生的科技成果,應當按照科學技術保密、智慧財產權保護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章 專家諮詢
第三十三條 在省科技計畫項目管理過程中引入專家諮詢機制,專家諮詢意見作為科技項目管理與決策參考依據。
第三十四條 諮詢專家應具有良好的科學道德,能夠客觀、公正地提出諮詢意見;熟悉所在領域或行業的科技經濟發展狀況,在本領域或行業具有較高的權威性。
第三十五條 以下人員不宜作為諮詢專家:
1、與諮詢對象有利益關係的人員;
2、諮詢對象因正當理由而事先正式書面申請希望迴避的人員;
3、在以往諮詢活動中有不良記錄的人員。
第三十六條 諮詢專家在為項目進行諮詢的過程中,必須遵守以下要求:
1、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獨立、客觀、公正地提供個人意見,按時保質地完成諮詢任務;
2、維護諮詢對象的智慧財產權和技術秘密,妥善保存諮詢材料並在諮詢活動結束後將其全部退還,不得複製與諮詢有關的材料,不得擴散諮詢有關情況;
3、當諮詢事項與專家有利益關係時,必須主動申請迴避;
4、在諮詢期間,未經管理者許可,諮詢專家個人不得就諮詢事項與諮詢對象及相關人員進行接觸,更不得以各種方式收取諮詢對象的報酬和費用。
第三十七條 在諮詢活動中若專家存在違規行為,省科技主管部門可視情節輕重,採取記錄其個人資信、專家個人意見無效、通報違規事實等方式處理;觸犯法律的,由法務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省科技主管部門、項目實施管理機構不得向諮詢專家施加傾向性影響,不得故意引導專家的諮詢意見,不得偽造、修改專家意見。還應當對諮詢專家的具體意見負有保密責任。
第七章 獎 懲
第三十九條 省科技、財政等主管部門定期組成聯合小組或委託有關機構對科技計畫項目執行情況進行調研、抽查、評估,對項目實施過程中作出優異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四十條 省科技計畫項目完成後,凡符合獎勵條件的可按科技獎勵管理辦法逐級申報獎勵。
第四十一條 對於不按契約執行或無故中止契約,不按計畫用款、挪用經費,不按有關規定按期報送有關報表的項目承擔單位,應中止撥款,直至追回已撥的全部經費,同時取消其申報各類科技計畫項目的資格。違約的應承擔契約規定的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制定的《福建省科技項目計畫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主管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