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自然科學基金管理辦法

福建省自然科學基金管理辦法是為規範和加強福建省自然科學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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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關單位:
為規範和加強福建省自然科學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現將重新修訂的《福建省自然科學基金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八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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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自然科學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福建省自然科學基金(以下簡稱“省基金”)是我省為促進自然科學基礎性研究而設立的科技專項基金,是我省科技計畫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為規範和加強省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激勵科技創新,凝聚和培養科技人才,促進我省自主創新能力建設,根據《福建省科技計畫項目管理辦法》,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省基金旨在圍繞全省科技進步的目標和重點任務,重點資助對我省科技、經濟、社會發展有重要影響的自然科學領域套用基礎研究,以加快高層次學術、技術帶頭人的培養和人才團隊的形成,推進我省優勢學科和優勢技術領域的發展,培育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科研成果,為我省經濟、社會的又好又快發展打下堅實基礎。
第三條省基金重點支持以下研究:
1、具有重要科學意義和技術創新價值,對科技、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作用的套用基礎研究;
2、我省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需要,有助於發揮我省自然資源優勢的套用基礎研究;
3、能推動我省有優勢及特色的學科建設和發展,立足學科發展前沿開展的基礎性研究;
4、有利於科技人才的培養,特別是科技人才群體培養的基礎性研究;
5、有助於促進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的基礎性研究。
第四條省基金項目分為:面上項目、青年科技人才創新項目(以下簡稱青年創新項目)和傑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以下簡稱傑青項目)。項目實施期限一般為一至三年,傑青項目實施期限為三年。
第五條省基金的具體管理工作由福建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省科技廳)負責。
第二章申 請

第六條省基金項目實行“自主申請、平等競爭、專家評審、擇優支持”的資助原則。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我省有固定的受聘單位且聘期覆蓋該基金項目的執行期限、資助期內每年在我省從事研究工作的時間在六個月以上、從事自然科學領域的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符合申報條件的科技人員均可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通過所在單位申請資助。
第七條申請省基金項目資助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申請者必須是項目的實際主持人,具備良好的學風和科學道德;
2、申請項目符合年度申報指南,立論依據充分,目標明確,內容設定合理,研究方法先進,技術路線可行,可達到預期目標;
3、具有較好的研究工作基礎和必要的實驗研究條件;
4、申請經費預算合理;申請者所在單位能提供資助不足部份的經費保障。
第八條面上項目申請者應滿足上述第七條條件,同時研究項目的完成時間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
第九條青年創新項目申請者除了滿足上述第七條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1、尚未主持過省級各類科技計畫項目;
2、截止申請立項年度1月1日時的年齡不超過35周歲;
3、具有博士學位。
第十條傑青項目申請者除了滿足上述第七條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1、截止申請立項年度1月1日時的年齡不超過40周歲;
2、具有博士學位或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3、未主持過傑青項目;
4、主持過省部級或以上科技計畫項目;
5、在自然科學基礎研究或套用基礎研究方面已取得省內外同行承認的創新性科技成果;或對本學科領域或相關學科領域的發展有推動作用;或對我省經濟與社會發展有較大影響的。
第十一條省基金項目申請每年集中受理,具體受理時間在福建科技網發布。
第十二條申請者應上網登錄福建省科技項目管理系統,填寫、提交《福建省自然科學基金計畫項目申請書》,經申請者所在單位審核、主管單位推薦提交。申請項目獲得受理號後應書面列印申請材料,由申請者所在單位和主管單位簽署審查意見並加蓋單位公章,由主管單位按時集中報送省科技廳,同時報送加蓋主管單位公章的申報項目匯總表。
第三章評審與立項

第十三條省基金項目的立項評審採用網路或通訊評審和會議評審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一) 省科技廳根據當年度申報通知規定和項目申請應具備的條件對申報項目進行初審。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視為初審不合格,不予繼續評審:
1、申請者不具備申請資格;
2、申請手續不完備或申請書填寫不符合要求;
3、申請項目主體內容不符合省基金資助範圍;
4、申請經費超出省基金項目資助範圍且未對資助不足部分做出自籌承諾;
5、申請者以往獲資助項目執行不力。
(二)初審通過的項目,送省外同行專家進行網路或通訊評審。可作為評審依據的有效同行評議意見不得少於三份。
(三)省自然科學基金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對經網路或通訊評審篩選出的項目進行會議評審。對於傑青項目,評審委員會要在聽取申請者匯報和充分質疑、討論的基礎上投票產生。
第十四條省科技廳按有關程式對面上候選項目、青年創新和傑青候選項目進行審議並批准立項。
第十五條評審委員會由省科技廳負責組建,人員由省內知名的科技專家和省直有關部門的科技管理人員等組成,其中專業人士不少於評審委員會總人數的2/3。評審委員會設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評審委員會成員連任一般不超過五年。
第十六條項目主管單位接到省基金項目立項的通知後,應通知項目承擔單位組織項目負責人上網提交《福建省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任務書》,並在省科技廳審核通過後列印一式五份,報送省科技廳。在一個月內未簽定《福建省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任務書》又無正當理由者,視為自動放棄。
第四章實施與管理

第十七條項目負責人每年度應上網填寫、提交《福建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年度執行情況表》,並經主管單位審核通過後,列印一式一份由所在單位和主管單位審核蓋章,每年度 11月30日前由主管單位集中報送省科技廳。
第十八條承擔單位負責本單位省基金項目的日常管理,每年對本單位的省基金項目執行和管理情況進行總結。項目主管單位應於每年11月30日前向省科技廳報送本系統或本地區省基金項目年度執行報告。
第十九條傑青項目實行中期檢查制度。省科技廳組織或委託項目實施管理單位組織進行檢查。
第二十條省基金項目研究產生的智慧財產權成果歸屬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所獲得的研究成果,包括專著、論文、軟體、資料庫、專利以及成果報導等,均應標註“福建省傑出青年科學基金資助項目”、“福建省青年科技人才創新資助項目” 或“福建省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和項目編號。未按規定進行標註的研究成果,不得作為省基金項目資助的成果參與項目結題、成果匯報、登記與宣傳。
第二十一條青年創新項目和傑青項目在項目實施期間不得更換項目負責人。
第二十二條項目實施過程中主要研究人員變動、研究內容調整、中止實施、延長研究期限等情況,項目負責人和承擔單位應上網填寫變更申請並寫出書面報告,經主管單位審核後報省科技廳審批。
第二十三條省科技廳根據年度目標管理要求,對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章結 題

第二十四條凡獲省基金資助的項目,必須根據項目任務書的規定要求進行結題。面上項目和青年創新項目以批覆驗收方式結題;傑青項目以評審方式結題。
第二十五條項目結束後,項目負責人須認真撰寫研究工作總結,編制經費決算。項目承擔單位須認真審查,由主管部門統一報送省科技廳。面上項目和青年創新項目每年第四季度由主管部門集中報送;傑青項目全年受理。
第二十六條對於面上項目和青年創新項目,省科技廳統一發出批覆驗收的通知。對於傑青項目,省科技廳核准報送的材料後,於兩周內向項目承擔單位發出組織評審的通知並及時組織評審。項目承擔單位接到通知後,應及時組織項目負責人上網提交結題材料。
第六章監 督

第二十七條省科技廳及其上級有關部門受理省基金資助工作的投訴和舉報。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省基金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評審專家、承擔單位及其負責省基金資助項目管理工作的人員、申請人或者項目負責人、參與者有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可以檢舉或者控告。
第二十八條省基金管理工作人員不得干預評審專家的評審工作,不得披露未公開的評審專家的基本情況、評審意見、評審結果等與評審有關的信息;不得利用工作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二十九條評審專家參加評審工作時不代表本部門和本單位,應自覺維護省基金評審工作的科學性和公正性,不得披露未公開的與評審有關的信息,不得利用工作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三十條省基金評審實行迴避制度。參加評審的專家和工作人員迴避直系親屬及可能影響公正性的申請項目的評審;評審委員會成員迴避本人主持或參加的申請項目的評審。
第三十一條省基金項目負責人及項目承擔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書面警告、通報批評、中止或撤消資助項目,並取消項目負責人在下一年度申報省基金項目的資格。
(一)弄虛作假,違背科學道德;
(二)項目執行不力,未開展實質性的研究工作;
(三)未按要求報送項目執行情況,無故不接受省科技廳對項目實施情況的檢查、監督與審計;
(四)項目資助經費使用不符合有關財務制度規定。
(五) 其它違反本管理辦法規定的。
第七章附 則

第三十二條省基金項目申請、評審、立項、執行和管理中涉及到國家科技保密、智慧財產權和科技檔案管理等問題,按國家和省科技廳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以往發布的有關省基金項目管理規定等,如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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