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評審迴避與保密管理辦法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評審迴避與保密管理辦法》意在為了規範和加強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評審迴避與保密管理工作而制定的法律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評審迴避與保密管理辦法
  • 目的:規範和加強國家自然科學基金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加強國家自然科學基金(以下簡稱科學基金)項目評審迴避與保密管理工作,維護科學基金項目評審的公開、公平和公正,根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類科學基金項目評審過程中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以下簡稱自然科學基金委)工作人員、評審專家的迴避與保密管理適用本辦法。自然科學基金委工作人員是指在職權範圍內直接參與評審工作的委內人員,包括在編人員、兼職人員、流動編制人員和兼聘人員。
第三條 科學基金項目評審迴避與保密管理工作應當堅持公正、規範、合理原則。
第四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在科學基金項目評審迴避與保密管理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確定迴避與保密範圍;
(二)受理和決定迴避申請;
(三)監督迴避與保密工作實施情況;
(四)處理迴避與保密管理中的違規行為;
(五)其他和迴避與保密管理相關的工作。
第二章 回 避
第五條 科學基金項目評審過程中,自然科學基金委工作人員、評審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申請迴避。
(一)是申請人或者參與者近親屬的;
(二)自己同期申請的基金資助項目與申請人申請的基金資助項目相同或者相近的;
(三)與申請人、參與者屬於同一法人單位的;
(四)與申請人或者參與者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評審的。
前款中“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評審”的規定,由自然科學基金委另行制定工作人員與評審專家行為規範予以細化。
第六條 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中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撫養、贍養關係的擬制血親關係親屬。
第七條 通訊評審專家應當自收到評審材料10日內提出迴避申請。
會議評審專家應當在會議評審程式開始前提出迴避申請。
自然科學基金委工作人員在申請材料初步審查結束時,應當主動報告需要迴避事項並提出迴避申請。
第八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在收到工作人員、評審專家迴避申請後及時決定是否予以迴避,同時告知迴避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因為特殊原因,自然科學基金委決定屬於第五條規定情形的工作人員、評審專家不予迴避的,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對相關項目的評審情況進行嚴格監督,確保評審的公正性。
第九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對於存在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情形的工作人員、評審專家,可以不經其申請,直接作出迴避決定。
第十條 項目申請人可以向自然科學基金委提出3名以內不適宜評審其申請的通訊評審專家名單,自然科學基金委在選擇通訊評審專家時,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考慮。
第三章 保 密
第十一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工作人員、評審專家應當對其依職權知曉的項目評審信息進行保密,不得利用職務便利,非法獲取或披露其他項目評審信息。
第十二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對項目評審中的保密內容及相關人員許可權作出具體規定;
保密內容應當包括申請項目的相關信息、評審專家名單及基本情況、評審意見、評審結果等與評審相關的保密信息以及自然科學基金委認為的其他保密事項。
第十三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在評審專家履行評審職責前,將需要保密的信息、保密期限、保密義務、保密責任等內容告知評審專家。
評審專家應當承諾履行保密義務,無法履行保密義務的,應當告知自然科學基金委,視為放棄評審。
第十四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工作人員、通訊評審專家在評審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為披露未公開的與評審有關的信息:
(一)故意將與評審有關的信息讓申請人、其他人知曉的;
(二)未採取必要保密措施,致使申請人、其他人知曉與評審有關的信息的;
(三)自然科學基金委認定的其他非法披露行為。
第十五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工作人員、會議評審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披露未公開的與評審有關的信息:
(一)未按規定時間和範圍披露通訊評審意見的;
(二)披露通訊評審專家名單等情況的;
(三)披露會議專家討論意見等評審過程的;
(四)在資助決定做出前披露會議評審結果的;
(五)自然科學基金委認定的其他非法披露行為。
第十六條 評審專家在評審過程中發現與評審有關的信息泄露的,應當及時告知自然科學基金委。
由於自然科學基金委工作人員、評審專家原因導致評審信息泄露的,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及時採取相應措施,確保評審程式公正進行。
第十七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通過對其工作人員開展培訓或者教育,確保工作人員充分知曉保密義務,切實履行保密職責。
第十八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在信息系統建設等方面完善評審信息保密的措施,為科學基金項目評審提供保密安全保障。
第四章 監 督
第十九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將評審專家執行評審迴避與保密規定的情況記入評審專家信譽檔案。
第二十條 科學基金項目申請人、參與者以及其他知情人認為自然科學基金委工作人員、評審專家有違反本辦法有關迴避和保密規定行為的,可以向自然科學基金委舉報。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公布聯繫電話、通訊地址和電子郵件地址,並將有關處理意見及時反饋舉報人。
第二十一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對通訊評審和會議評審期間,評審專家遵守迴避與保密辦法情況進行抽查。
第二十二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對工作人員報告迴避事項情況建立專門檔案管理並定期抽查,作為工作人員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評審專家有下列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申請迴避的行為之一的,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通報批評,不再聘請其為評審專家。
(一)明知自己符合法定迴避情形不申請迴避的;
(二)明知自己符合法定迴避情形而逾期申請或者怠於申請的;
(三)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評審專家有下列未按照本辦法規定披露未公開的與評審有關信息的行為之一的,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情節嚴重的,通報批評,不再聘請其為評審專家。
(一)故意披露本辦法規定不得披露的信息的;
(二)披露評審信息的時間不符合自然科學基金委規定的;
(三)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工作人員未依照本辦法規定申請迴避、披露未公開的與評審有關信息的,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視情節予以批評教育或者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二十六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工作人員、評審專家存在違反評審迴避與保密規定的情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自然基金委工作人員迴避及保密內部審批許可權和工作流程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 科學基金項目管理中,中期檢查等其他進行評審工作的評審專家迴避與保密要求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5年7月1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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