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基礎研究計畫(自然科學基金) 管理暫行辦法

寧夏基礎研究計畫(自然科學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寧夏自然科學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是自治區政府設立的科技專項資金,重點用於資助符合我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科學技術發展規劃要求的自然科學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項目。為加強和規範基金管理,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基金的宗旨是:根據我區科技進步的目標和重點任務,遵循自然科學基礎性研究的自身發展規律,有重點有選擇地資助對我區科技、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要影響的套用基礎研究項目。穩定人才隊伍,加快高層次學術、技術帶頭人的培養和人才梯隊的形成。推進我區優勢學科與優勢技術領域的發展和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科研成果培育,為我區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推動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源頭性、基礎性支撐。
第三條基金的經費主要來源於自治區財政撥款,並隨著財政收入的增長而逐年增長。鼓勵和加強與自治區有關部門、企業合作開展對套用基礎研究的聯合資助,同時接受國內外單位和個人的捐贈。
第四條基金資助的項目類型包括:重點項目、一般項目、聯合基金項目三種類型。項目類型可根據實際需要進行調整。
重點項目是支持科學技術人員針對已有較好的研究基礎,且套用前景好,覆蓋面廣,延伸性強,有利於培植新的經濟成長點或有利於可持續發展的套用基礎研究項目;一般項目是鼓勵科技人員圍繞自治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關鍵科學問題,結合重點學科和技術發展方向,開展創新性基礎和套用基礎研究;聯合基金項目主要目的是與國家或區內行業部門、高校、科研院所共同出資,在商定的科學與技術領域內共同支持基礎研究,培養科學技術人才,解決亟待突破的基礎研究問題。
第五條基金項目管理堅持“突出重點、定向引導、擇優資助、歸口管理”的原則。
第六條自治區科技廳負責寧夏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管理工作,成立寧夏自然科學基金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基金辦)。
基金辦的主要任務是編制自然科學基金規劃、報告等,審定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審議自然科學基金管理的重大事項,通過招標或定向考察的方式,選擇具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協助開展評審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請與受理
第七條自然科學基金重點項目、一般項目主要用於資助我區自然科學領域中的套用基礎研究項目,重點資助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醫療機構、專業技術人員較多的事業單位和具有基礎研究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等單位的科研人員。
申請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學術思想活躍,具有堅韌不拔、開拓創新的精神和嚴謹求實的科學作風,在所從事的研究領域已取得一定成績。
(二)具有碩士、博士學位的中青年科技工作者優先考慮。
(三)申請人必須是項目的實際主持人,正式受聘於依託單位,每年在依託單位工作時間應不少於六個月,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從事申請項目的研究。
(四)申請人當年申請(含參加)基金各類項目總數不超過3項,其中只能主持1項。
(五)符合上述條件的在職攻讀博士研究生學位的科研人員,經所在單位審核同意可以申報基金項目。
第八條申請基金重點項目,除了符合第七條規定外,項目申請者還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博士學位,有較好的工作基礎;申請項目應立足促進我區高新技術領域基礎研究或學科發展,學術思想新穎,研究方法先進,研究目標明確,技術路線合理可行。
第九條與區內有關部門、高校、科研院所共同出資設立的寧夏自然科學基金聯合基金項目按照一般項目管理和執行。與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共同出資設立的nsfc-聯合基金項目按照《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聯合項目管理辦法》管理和執行。
第十條每年年底發布未來一年基金項目申報通知,基金項目每年集中申報、評審,資助項目的研究期限一般為2年。
為保證申報項目質量,寧夏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申報實行單位遴選、擇優推薦申報的原則。
第十一條申請人應通過“寧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統”提交相關申報材料。申請人應當對所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二條依託單位(或推薦單位)應公平、公正、公開擇優遴選,對申請資助項目的必要性、申請內容的真實性、實現研究方案的可能性、經費預算的合理性、基本工作條件的可靠性等進行審核。
依託單位須具備開展基金項目研究所必要的條件,並設有專門的科研管理機構,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規範的工作流程。
第十三條申請材料不符合年度基金項目申報通知要求,或所申請課題已列入國家基金或其它科技發展計畫的不予受理。
第三章評審與立項
第十四條基金項目的評審,按照“鼓勵創新、自主命題、擇優支持、公正合理”的評審原則,按照集中受理、專家評審、科技廳審批的程式進行。具體組織、管理環節由基金辦或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
第十五條基金辦或第三方機構應在集中受理截止之日起30日內完成申請項目的初審。凡初審不合格的申請項目不進入專家評審程式。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視為初審不合格不予受理,並通過依託單位通知申請人:
(一)申請者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
(二)申請材料不符合年度項目申報通知要求;
(三)手續不完備或申請書填寫不符合要求;
(四)申請者有不良科研信用記錄、違背科學道德行為或其他不良誠信記錄。
第十七條初審合格的項目,進入專家評審程式。由基金辦或第三方機構組織按學科領域從專家庫中隨機選擇至少5名行業專家進行評審,原則上區外專家比例不低於專家總量的50%。
同行專家評審採取網路“雙盲”評審方式。評審專家應本著科學、客觀、公正、負責的精神,從項目的科學價值、創新性、社會影響、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經費使用計畫的合理性,申請人研究經歷等方面,進行獨立判斷和公正評價,提出評審意見。
第十八條基金辦根據申報通知要求和專家評審意見,結合年度資助經費,擇優提出年度項目安排方案,提請科技廳廳務會審批同意下達基金年度立項計畫項目。
第十九條為保證基金評審工作的公正與公平,須執行以下迴避制度:
(一)申請人申請迴避的同行專家;
(二)專家和基金管理工作人員均須迴避其直系親屬申請項目的評審;
(三)專家須迴避本人所在領域的本單位其他人員或本人參加的申請項目的評審;
(四)基金管理工作人員均不得申請或參加基金項目。
第二十條參與基金評審及相關工作的所有人員應切實保護申請者和評審者的權益,遵守以下保密規定:
(一)不得泄露申請書內容;
(二)不得泄露同行評審專家姓名和單位;
(三)不得泄露未經審批的評審結果。
第四章實施與管理
第二十一條依託單位收到科技廳的立項通知後,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組織項目負責人按照相關要求填寫《寧夏自然科學基金項目計畫任務書》(以下簡稱“計畫任務書”),經依託單位審核後報第三方機構或基金辦。通過基金辦審核的計畫任務書經科技廳簽章後,分別返還給依託單位和項目負責人,作為項目實施、經費撥付、檢查和結題的依據。
逾期未提交項目計畫任務書且在規定期限內未說明理由的,視為自動放棄接受基金資助。
第二十二條依託單位應當為基金資助項目的實施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工作時間;跟蹤檢查項目的實施情況,對項目經費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按照科技報告制度要求,審查並督促按期提交項目年度進展報告等相關材料。
第二十三條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照科技報告制度要求,於每年2月底前,通過“寧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報送項目年度執行情況報告。項目執行不足6個月的,可在下一年度一併上報。
第二十四條項目負責人應當按計畫任務書組織開展研究工作,如實做好項目實施情況的原始記錄,並按照相關規定和規範要求撰寫並提交相關科技報告。
第二十五條在基金資助項目實施過程中,依託單位不得擅自變更項目負責人。
基金資助項目負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託單位應當及時提出變更項目負責人或者終止項目實施的申請,第三方機構研究提出意見,報基金辦審核同意後批覆調整:
(一)因工作變動等原因不再是依託單位工作人員的;
(二)不能繼續開展研究工作的。
項目負責人調動到本地區其他依託單位工作的,經現工作單位與原依託單位協商一致並報基金辦備案後,可以繼續開展研究工作;現工作單位與原依託單位協商不一致的,基金辦可以直接作出變更其依託單位或者終止其項目實施的決定。
中止和撤銷的基金項目,項目負責人須對執行期間的情況進行總結,對資助經費進行決算,經依託單位審核後,報送基金辦備案。決算後剩餘資金由財政廳收回。
第二十六條項目實施過程中,研究內容或者研究計畫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項目負責人應當及時提出申請,經依託單位審核後報基金辦批准。
第二十七條由於客觀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計畫的,項目負責人可以在執行期結束前3個月向基金辦提出延期申請,申請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1年。每個項目僅可申請延期一次。
第二十八條基金資助項目均需按要求結題。自項目資助期滿之日起60日內,項目負責人通過“寧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統”提交以下結題材料:
(一)《寧夏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結題報告》(包括相關預算執行情況);
(二)標識基金資助的研究成果材料;
(三)其他要求提交材料。
項目負責人應對結題報告和研究成果附屬檔案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九條依託單位對項目負責人提交的結題報告等有關材料進行審核後,統一提交基金辦。
基金辦在收到項目結題報告材料後,應及時開展項目的結題工作,並下達結題通知單。
重點項目由基金辦組織相關專家進行會議驗收。
第三十條基金資助項目結題時,應完成項目計畫任務書中的研究內容,取得預期研究成果。對於未取得預期研究成果或整個研究以失敗告終的基金項目,申請人也可按期結題,但必須在結題報告中寫明項目失敗的原因,認真總結經驗教訓,並以適當的形式予以公開。
第三十一條對通過結題驗收的基金項目,其結餘資金按規定留歸承擔單位使用。2年內(自結題驗收後的次年1月1日算起)由項目承擔單位統籌安排用於基礎研究活動;2年後未使用完的,按規定收回。
具體資金使用管理參照《關於完善自治區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實施意見》(寧財(教)發〔2017〕838號)。
第三十二條對存在學術不端行為、逾期不提交結題驗收、非客觀原因中止和撤銷的基金項目負責人,將記入自治區科技計畫信用管理嚴重失信行為記錄,並定期公布;三年內不得申報自治區科技計畫項目。
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7月30日。2002年頒布的《寧夏自然科學基金暫行管理辦法》(寧科計字〔2002〕198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由自治區科技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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