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重點基礎研究發展規劃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國家重點基礎研究發展規劃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在1998.12.29由科學技術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重點基礎研究發展規劃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科學技術部
  • 頒布時間:1998.12.29
  • 實施時間:1998.12.29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計畫編制與項目遴選原則,第三章 立項程式,第四章 組織實施,第五章 管理,第六章 經費管理,第七章 結題總結與成果,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國家重點基礎研究發展規劃項目(以下簡稱重點規劃項目)的立項與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重點規劃項目是對國家的發展和科學技術的進步具有全局性和帶動性、需要國家大力組織和開展的重大基礎性研究項目。
第三條 實施重點規劃項目的目的是:
按照“統觀全局、突出重點,有所為有所不為”的指導思想,鼓勵優秀的科學家和研究集體面向我國未來經濟建設和科學技術發展的需要,圍繞農業、能源、信息、資源環境、人口與健康及材料等領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大科學問題,開展多學科綜合性研究,提出解決重大關鍵問題的理論依據和形成未來重大新技術的科學基礎,並藉以做出高水平的成果,培養有創新能力的高素質人才,推動我國基礎研究乃至科學技術事業的全面發展。
第四條 重點規劃項目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以下簡稱科技部)負責,會同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及有關部門共同組織。重點規劃項目按照專家評議、擇優支持的工作方法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遴選。
第五條 科技部根據各方面的推薦,選聘對基礎研究工作和國家的科學需求有深入了解、能充分反映科技界意見的科學家組成國家重點基礎研究發展規劃專家顧問組(以下簡稱專家顧問組)。專家顧問組受科技部的委託,對國家重點基礎研究的發展戰略、政策、計畫和規劃以及重點規劃項目立項、評審及組織實施中的重大決策性問題進行諮詢、顧問、監督、評議,以保證重點規劃項目立項和管理的科學性與民主性。

第二章 計畫編制與項目遴選原則

第六條 科技部根據《國家重點基礎研究發展規劃》的總體目標,結合我國經濟、社會和科技發展的需求,編制重點規劃項目的五年計畫和年度計畫。
第七條 重點規劃項目應滿足下述三項條件之一:
1.圍繞我國社會、經濟和科技自身發展的重大需求,解決國家中長期發展中面臨的重大關鍵問題的基礎性研究;
2.瞄準科學前沿重大問題,體現學科交叉、綜合,探索科學基本規律的基礎性研究;
3.發揮我國的優勢與特色,體現我國自然、地理與人文資源特點,能在國際科學前沿占有一席之地的基礎性研究。
第八條 重點規劃項目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1.有創新的學術思想,科學、可行的研究路線或技術方案。
2.有明確、先進的研究目標,研究重點突出,能針對關鍵性科學問題組織多學科科學家合作開展交叉綜合研究。
3.有高水平的學術帶頭人和一支學術思想活躍、科研業績優秀、團結協作、結構合理的科學研究隊伍。
4.具備良好的研究條件,能充分利用現有的研究基地和工作基礎開展研究工作。
第九條 重點規劃項目應注意與國家科技攻關計畫、高技術研究發展計畫及其它科技計畫的協調與銜接,努力實現科學研究資源的最佳化配置。重點規劃項目要特別注意從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重大與重點項目及有關部門與單位支持的基礎研究重點項目中擇優遴選。
第十條 重點規劃項目應在現有研究工作的基礎上組織,注意發揮重大科學工程、科學研究中心和重點實驗室等重要研究基地的作用。
第十一條 重點規劃項目的立項按照統一計畫定期進行部署,研究期限一般為五年。採用指南引導、定向申報的形式,分批立項,逐步實施。

第三章 立項程式

第十二條 科技部在廣泛徵求科學家和有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定期制訂並發布重點規劃項目指南(或重要支持方向)。
有關部門和科學家(個人或集體)根據指南提出項目建議,在規定的時間內通過所在部門(或直接)向科技部申報。
第十三條 科技部設立重點基礎研究規劃工作小組,負責重點規劃項目立項及組織實施中有關工作的組織及協調。
第十四條 科技部與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組建重點規劃項目聯合辦公室(以下簡稱“聯合辦公室”),負責項目申請的受理、資格審查、制定評審方案及組織評審等工作。
第十五條 重點規劃項目評審分預審、初評和綜合評審三個步驟進行。
1.預審 根據申報項目的情況,預審分若干個小組分別進行。預審可採用會議評審或與函評結合的方式進行。聯合辦公室遴選對每組項目所涉及的科學問題及其套用背景有深入了解的同行專家若干人組成相應的預審專家組,負責相關項目的預審。
2.初評 初評一般採用會議形式,分若干小組分別進行。初評專家組由聯合辦公室負責組建,其成員應是熟悉相關工作的高水平同行專家,必要時可聘請部分管理專家參加。初評專家組審議申報項目建議書,聽取項目建議人的報告和答辯,進行民主評議後,對建議項目的重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學術帶頭人及研究集體的情況等提出科學、客觀、公正的初評意見,通過記名投票方式確定項目的排序,並由聯合辦公室匯總、整理後形成初評報告,提交專家顧問組審定。
3.綜合評審 綜合評審專家委員會由專家顧問組成員和參加初評的專家代表等人員組成。綜合評審會議由專家顧問組主持,在聽取初評報告和申報項目建議人答辯並徵求有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通過集體討論及記名投票方式對項目進行綜合評價,提出項目評審意見和優先立項順序。
重點規劃項目的立項評審工作實行迴避制度。
第十六條 專家顧問組對綜合評審結果進行審查和討論,提出重點規劃項目立項建議,經科技部部務會審定後立項。

第四章 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科技部公布立項項目後,由聯合辦公室提出組織實施方案,經專家顧問組諮詢、科技部審定後開始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重點規劃項目可根據專家顧問組的諮詢意見分“直接啟動”和“擇優啟動”兩類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重點規劃項目設立首席科學家,實行首席科學家領導下的項目專家組負責制。
首席科學家由科技部聘任,每個項目一般只設一名首席科學家,首席科學家年齡一般不超過60歲,確實需要時,年齡放寬至65歲,同時可配備一名50歲以下的首席助理。超過65歲不再擔任首席科學家,但可作為項目學術顧問。項目學術顧問的聘請由首席科學家自行決定。
項目專家組一般由7人左右組成,由首席科學家提名,商項目依託部門後報科技部聘任。
第二十條 重點規劃項目的計畫任務由科技部通過計畫任務書下達。計畫任務書由首席科學家和項目專家組編制,經聯合辦公室審核、科技部批覆後執行。

第五章 管理

第二十一條 科技部負責重點規劃項目的總體組織與巨觀管理。主要職責是:
1.組織編制重點規劃項目計畫;
2.制定重點規劃項目管理辦法及有關規章制度;
3.制定和發布重點規劃項目指南;
4.組織重點規劃項目的評審和遴選工作,批准重點規劃項目立項計畫;
5.聘任項目首席科學家和項目專家組成員;
6.組織經費審定工作組,確定項目經費,分年度核定撥款;
7.組織對重點規劃項目進行階段評估檢查,根據需要調整項目的工作計畫;
8.組建諮詢顧問組,對項目計畫的執行進行評估和檢查;
9.批准重點規劃項目結題;
10.其他需科技部決策的有關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條 首席科學家對項目的執行全面負責。主要職責是:
1.提議項目依託部門;商項目依託部門提名項目專家組成員;
2.召集項目專家組會議;採用民主集中制的原則,組織項目專家組對研究計畫執行過程中的重大問題作出決議;
3.聘任課題組長;
4.把握項目的整體方向,根據項目進展情況調整課題研究方向與內容,確保項目研究計畫的完成;
5.定期檢查本項目各課題的工作,對課題執行過程中的問題及時作出決策;
6.接受科技部和項目依託部門的檢查,年終向項目依託部門和項目專家組作述職報告;
7.及時向專家組成員通報有關情況。
第二十三條 項目依託部門負責項目日常管理和提供條件保障。主要職責是:
1.從行政組織、後勤保障和支撐條件各方面創造良好的研究環境,確保項目的順利實施;
2.對首席科學家提名的項目專家組成員人選提出建議或意見;
3.對項目專家組制定項目總體計畫、課題計畫及經費分配方案提出建議或意見;
4.審核匯總本部門項目的經費預算和年度經費預算;檢查、監督重點規劃項目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5.了解項目的執行情況,審查項目專家組提出的年度報告和結題總結報告,提出部門意見後報科技部;
6.受科技部的委託,負責重點規劃項目的成果管理;
7.如一個重點規劃項目委託二個以上的部門共同組織實施,項目第一依託部門應負責部門之間的協商工作。如各部門對項目實施的具體問題有爭議,由科技部裁決。
第二十四條 項目專家組在首席科學家領導下工作,負責項目的學術組織和具體實施。主要職責是:
1.提出本項目的總體計畫和年度計畫,確定課題經費分配方案;
2.負責項目計畫的執行,審核課題的研究方案和經費預算,遴選項目的課題組長;
3.定期檢查課題執行情況,協調各課題的計畫進度;
4.根據科學發展趨勢和研究計畫執行情況,提出對研究計畫、研究隊伍及經費分配方案的調整意見;
5.組織年度總結和學術交流,提出項目年度報告;項目結題時提出項目結題總結報告;
6.推動國內外學術交流及合作研究,促進、協調跨學科、跨單位間的聯合、協作。
專家組成員在受聘期間,若因出國等原因要求臨時離職,須向項目首席科學家提出書面申請,報項目依託部門職能司(局)批准;離職超過半年者,將不再保留專家組成員資格。專家組成員中應有不承擔本項目任務的專家參加。
第二十五條 首席科學家和項目專家組對所承擔的項目負責,首席科學家和項目專家組成員可以擔任課題組長。
首席科學家和項目專家組對課題的設定、課題組長的選聘和項目經費的使用有自主權,但要接受科技部和項目依託部門的監督。
課題實行滾動管理,對因各種情況不能或不應繼續執行的課題,要及時提出調整意見,經科技部批准後進行調整。對已經批准撤銷的課題要停止撥款,已用經費須說明理由,所余經費一律追回。
第二十六條 對終止項目資助或更換首席科學家等重大調整措施,由聯合辦公室報專家顧問組審核、科技部審批。

第六章 經費管理

第二十七條 重點規劃項目的經費主要來自國家財政專項撥款,用於組織實施國家重點基礎研究項目,鼓勵多渠道聯合資助;經費預算、決算由科技部編制。
第二十八條 重點規劃項目的經費主要用於項目實施期間的人員費、設備費、管理費、國際交流與合作費和其它相關費等。《國家重點基礎研究專項經費財務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條 經費實行課題制管理,實行全額預算、過程控制和全成本核算。
第三十條 項目的經費必須單獨核算,專款專用。
科技部會同財政部或委託其它機構對經費的使用和管理進行定期監督檢查和跟蹤了解;項目依託部門及承擔單位負責對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經常性的檢查、監督。

第七章 結題總結與成果

第三十一條 重點規劃項目結題時,項目依託部門應督促項目專家組提出結題總結報告,並於結題前三個月向科技部提出評估申請。
第三十二條 項目結題評估工作由聯合辦公室組織,專家顧問組主持,諮詢顧問組成員作為主要成員參與。項目專家組成員或項目承擔人員不能作為評估專家組成員。
第三十三條 結題評估工作應突出重點,注重實效,緊緊圍繞出成果、出人才、攀高峰的基本要求,注重項目的整體研究水平、創新成果和人才培養的業績。
第三十四條 重點規劃項目的研究成果,包括論文、專著、專利、軟體、資料庫等均應標註“國家重點基礎研究專項經費資助”。著作權的歸屬和使用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重點規劃項目成果由項目或課題組依據國家有關成果管理的規定申請獎勵等。
第三十六條 重點規劃項目形成的具有實用性的技術及項目研究過程中形成的無形資產,由承擔單位代表國家行使使用權和經營權。成果及無形資產使用產生的經濟效益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有關規定執行,保障承擔單位和承擔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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