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重點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重點項目管理辦法(試行)》是一則國家政府部門的相關機關下發的通知,針對通知中的主要矛盾給出了解決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重點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 通過時間:1999年9月20日
  • 頒布單位:教育部科技司
  • 分類:政策法規
總則,立項,管理,驗收,附則,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重點項目(簡稱教育部重點項目,下同)的管理,確保其順利完成並取得較好效益,根據國家相關政策及高等學校的實際情況及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教育部重點項目的資助經費來源於由教育部負責分配和管理的科學事業費。
第三條 教育部重點項目資助的範圍為高等學校開展的理工農醫類科學研究。
第四條 教育部重點項目要符合國家科技發展的總體部署和規劃,結合高等學校高層次人才培養的特點和學科布局及發展的需要,分為基礎性研究、套用研究及產業化前期關鍵技術研究。
第五條 教育部重點項目由教育部科學技術司(以下簡稱科技司)負責立項和管理。

立項

第六條 教育部重點項目採取限額申報、專家評審、擇優支持的原則立項。
第七條 教育部重點項目每年受理一次,一般3月31日為申報截止日期。
第八條 對教育部重點項目的要求是:
1.選題研究內容符合經濟、社會及科技自身發展的需求,並鼓勵學科交叉;
2.研究思路明確,學術思想或技術路線具有創新性和可行性;
3.提交成果的方式具有可考核性;
4.研究隊伍結構較為合理,項目的學術帶頭人學術造詣較高,項目負責人的年齡原則上不超過55周歲;
5.完成所申請項目的支持條件齊備(指現有研究條件、實驗室等基地)。
第九條 立項程式
1.申請者須填報《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重點項目申請書》(科技司制定,格式附後)一式三份,經學校科研處審核並簽署意見,蓋具學校公章後統一報科技司,不受理個人申報。
2.科技司經形式審查後,分成若干領域組織專家集中評審。
3.根據專家評審結果及當年科研經費情況,擇優確定支持的項目。
4.科技司發文通知學校教育部重點項目入選情況,研究經費與當年的科學事業費一起撥到項目承擔學校。
5.將簽署科技司意見的《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重點項目申請書》一式二份返回給學校(一份存學校科研處,另一份由課題組保存),作為批准立項的依據,並供項目驗收時使用。
6.教育部重點項目立項後,一般是一次撥款到位,項目進行時間為1-3年(根據項目申請書定)。在申報研究內容完成後如需繼續支持要重新申報。

管理

第十條 教育部重點項目立項後,所在學校要通知項目負責人按計畫實施,並為項目完成提供必要的條件,由學校科研處負責對項目進行日常管理。
第十一條 為了解項目進展及計畫執行情況,研究期限為2年以上(含2年)的項目,每年年底應提交年度進展報告。科技司將對項目進行不定期檢查。
第十二條 教育部重點項目研究經費屬國家撥款,要嚴格按照國家關於科學事業費的使用和管理的有關規定列支,使用範圍僅限於與本項目有關的內容,不得超出項目申請書的開支範圍。不得用於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項支出,不得列入國家規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條 項目完成後驗收時,要提交經費決算表。
第十四條 在研的教育部重點項目因故中止的需報科技司,並由科技司根據中止的原因及項目已經進行的情況提出處理意見,必要時追回撥款或調撥其他項目使用。

驗收

第十五條 教育部重點項目完成後要進行驗收。一般結題3個月內,由學校向科技司提交驗收評價報告(科技司制定,格式附後)。資助額度在9萬元以下(含9萬元)的可不開驗收會,但必須有詳細、真實的結題報告;資助額度在10萬元以上的原則上應召開驗收會,驗收會可由科技司主持,或委託學校主持。
第十六條 凡是教育部重點項目完成沒有經過驗收的,或未經科技司同意而沒能按時完成研究計畫的,項目主要負責人不能再申報教育部重點項目,嚴重的將相應減少所在學校再申請教育部重點項目的限額。
第十七條 教育部重點項目形成的論文等,發表時應註明“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重點項目資助”字樣。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教育部科技司負責解釋。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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