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科技項目管理辦法

《國土資源部科技項目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對科技項目的管理,實現管理科學化、規範化、制度化而制定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土資源部科技項目管理辦法
  • 發布日期:2003-12-01
  • 生效日期:2003-12-01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發布單位】國土資源部
【發布文號】國土資發[2003]375號
【發布日期】2003-12-01
【生效日期】2003-12-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國土資源部科技項目管理辦法
(國土資發[2003]375號)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根據《科學技術進步法》、《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保守國家秘密法》等國家有關科技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為了加強對科技項目的管理,實現管理科學化、規範化、制度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科技項目,是指以國家財政資金投入為主,納入部科學技術發展計畫實施的項目,包括軟科學研究項目。
第三條地方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安排的重大科技項目,經部批准可納入部科技發展計畫。
第四條科技項目由部科技主管部門統一歸口管理,其中軟科學研究項目由部政策法規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各有關單位分工實施。
第二章項目立項
第五條國家科技項目由部科技主管部門按照相關管理辦法申報立項、組織實施。
第六條部科技項目實行分類管理,其中部科技研究項目由部科技主管部門負責立項,軟科學研究項目由部政策法規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立項,其它研究項目由相應項目主管部門立項。
第七條部科技研究項目由部科技主管部門根據科技發展規劃和部年度工作重點,在徵求有關司局和專家意見的基礎上制定項目計畫並下達項目承擔單位,由承擔單位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經論證後納入部門預算。項目預算批覆後,由項目承擔單位與部科技主管部門簽定契約,實行契約制管理。
部軟科學研究項目由部政策法規主管部門根據國土資源管理方針政策和部年度工作重點,在徵求有關司局和專家意見的基礎上制定項目指南。有關單位可以根據項目指南申報項目,經部政策法規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和綜合平衡後確定項目承擔單位,由項目承擔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編制項目預算,並於項目預算批覆後向部政策法規主管部門備案。
其他研究項目由其項目主管部門按相應管理辦法組織立項。其中軟科學研究項目在項目預算批覆後向部政策法規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部編制《國土資源部科學技術發展年度計畫》,各項目主管部門完成科技項目的立項工作後,於每年4月底前向部科技主管部門報送《國土資源部科技項目年度計畫表》。
第三章經費管理
第九條各類科技項目經費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和部制定的有關管理辦法執行。科技項目預算一經批覆,項目承擔單位須嚴格執行項目支出預算。
第十條部科技主管部門和部財務主管部門要加強項目和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交換意見。
第四章項目實施
第十一條科技項目承擔單位一般不得為實施項目在正規機構序列外成立專門機構。確需成立專門機構的,必須報部機構編制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二條各科技項目主管部門根據項目契約對項目執行情況進行經常性監督檢查,重點項目在執行中期要進行評估。
第十三條科技項目實行年度執行情況報告制度,跨年度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須於每年12月1日前將項目當年進展情況上報項目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科技項目執行過程中,承擔單位需對契約內容進行修改的,必須先提交變更請示,報項目主管部門批覆。
第十五條項目承擔單位擅自變更項目契約的,暫停或終止該項目執行。終止執行的科技項目由原項目承擔單位對已做的工作、經費使用、設備購置等做出書面報告,報項目主管部門核准。
第十六條科技項目執行中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正當理由,造成項目無法按期完成的,由項目承擔單位及時向項目主管部門申請延期。
第十七條項目執行中確需調整預算的,按有關預算管理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科技項目獲得的研究成果,包括專著、論文、軟體、標準(規程、規範)、資料庫、專利、儀器設備等均應載明項目來源、名稱及編號。
第十九條項目承擔單位在科技項目契約期滿後三個月內應完成項目結題工作,向項目主管部門提交《國土資源部科技項目結題報告》和研究成果。逾期不報的,視為未按時完成研究計畫,其成果不予驗收;項目負責人不得承擔新的科技計畫項目。
第五章項目驗收、鑑定和評審
第二十條列入部科技發展計畫的項目必須進行驗收。國家科技項目的驗收按照相關項目驗收辦法執行,部科技項目由項目主管部門在契約期滿後4個月內組織驗收。一般性軟科學研究項目由項目主管部門組織驗收,重大軟科學研究項目由項目主管部門會同部政策法規主管部門組織驗收。
第二十一條項目驗收以批准的項目可行性論證報告、項目契約確定的考核目標為依據,對項目完成契約規定任務情況、取得的科技成果和套用效果、經費使用的合理性等做出客觀評價。
第二十二條科技項目完成後應及時編制項目經費決算表,經項目承擔單位審核後,於項目驗收前15日報部財務主管部門和項目主管部門,項目經費使用不合格者其成果不予驗收。
第二十三條項目承擔單位應按規定如實提供有關驗收資料,驗收組在聽取項目匯報、審查資料的基礎上討論形成《國土資源部科技項目驗收意見》。驗收組在形成驗收意見的同時應提出項目成果的使用和密級建議。項目主管部門審定《國土資源部科技項目驗收意見》後以書面形式通知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研究人員。
第二十四條未通過驗收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研究人員在接到通知4個月內,經整改完善後可再次提出驗收申請。如仍未通過驗收,項目承擔單位及項目負責人三年內不得承擔部科技計畫項目。
第二十五條科技成果鑑定由部科技主管部門和部政策法規主管部門分別按照國家《科學技術成果鑑定辦法》和國家《軟科學研究成果評審辦法》組織執行。
第二十六條科技成果經驗收、鑑定或評審後,由部科技主管部門按照《保守國家秘密法》和《科學技術保密規定》、《國土資源管理工作國家秘密範圍的規定》對成果進行密級劃分,涉及國家和部門秘密的科技成果應確定使用範圍。
軟科學研究成果的密級劃分和使用範圍的確定由部政策法規主管部門負責。
第二十七條科技項目取得的智慧財產權的歸屬與分享,依照國家智慧財產權的有關法律法規辦理,契約中另有專門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第六章科技成果登記
第二十八條部科技主管部門是科技成果管理的行政主管機構。
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部直屬單位科技管理機構負責本單位的科技成果管理工作。
在國土資源部信息中心設立部科技成果管理辦公室,承擔科技成果登記、統計分析、科技保密、科技獎勵等方面的工作。
第二十九條列入部科技發展計畫項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在項目驗收、鑑定或評審前必須由項目第一承擔單位辦理科技成果登記。其它研究成果,可參照執行。科技成果按照基礎理論成果、套用技術成果和軟科學研究成果進行登記。
第三十條科技項目完成後須先在本單位的科技管理部門匯交科技成果原始檔案,包括各種原始觀測記錄、原始分析測試數據、有注釋文檔的源程式和操作手冊、文字報告及有關的電子文本。項目主管部門可根據需要調用保存在各項目承擔單位的科技成果原始檔案。
屬於《地質資料管理條例》規定應統一匯交的地質資料,還應當按照該條例的規定向部或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匯交相關地質資料。
第三十一條完成科技成果原始檔案歸檔後,須向部科技成果管理辦公室辦理登記手續。辦理時須提交科技成果原始資料歸檔證明、《科技成果登記表》、完整的科研報告、項目契約書或任務書、契約書或任務書規定應提交的關鍵科學數據和技術資料,以及在公開刊物發表論文的複印件及其他要求提交的材料。
第三十二條凡符合登記要求的科技成果,給予正式登記,並出具登記證明。科技成果登記證明不作為確認科技成果權屬的直接依據。
第三十三條部科技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及部有關辦法組織科技獎勵評選和推薦工作。凡申請科技獎勵的,必須持有相應的科技成果登記證明。
第七章科技成果發布與使用
第三十四條部在保證國家利益、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基礎上,鼓勵科技成果及時轉化,充分保障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研究人員的技術權益和經濟利益,激勵科技創新。
第三十五條部按照有關規定對已登記的科技成果信息適時進行公布。
基礎理論成果和套用技術成果,原則上應向社會公開。對於已申請專利的成果按照智慧財產權保護有關法規的規定執行;對不宜申請專利但有商業價值的智力成果,可作為商業秘密加以保護。
軟科學研究成果的發布與使用,由項目主管部門提出建議並報部政策法規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實施。
第三十六條涉及國家利益、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按照《保守國家秘密法》和《科學技術保密規定》、《國土資源管理工作國家秘密範圍的規定》確定密級後使用。
第三十七條涉及國土資源重要數據、重大政策和戰略問題的階段性研究成果和最終研究成果,以及發布後可能對國家和社會造成重要影響的研究成果,發布工作須經項目承擔單位提出,由部科技主管部門或部政策法規主管部門審核後,報部保密委員會審批。
第三十八條擅自發布涉密科技成果內容對國家造成損害或不良影響的,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給予有關責任人員以行政處分,並追究其所在單位主管領導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科技工作者應遵守《關於科技工作者行為準則的若干意見》的要求,規範自身行為,提高職業道德。對違反科技工作者行為準則的不良行為,各級科技管理部門和相關單位應給予教育或相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 則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土資源部國際合作與科技司2000年2月發布的《關於下發〈國土資源部科技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和3月發布的《關於下發〈國土資源部科技成果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同時廢止。
第四十一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有關單位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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