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基礎性研究重大關鍵項目計畫編制和立項暫行辦法

《國家基礎性研究重大關鍵項目計畫編制和立項暫行辦法》在1991.07.22由國家科委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基礎性研究重大關鍵項目計畫編制和立項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國家科委
  • 頒布時間:1991.07.22
  • 實施時間:1991.07.22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計畫編制,第三章 立項程式,第四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國家對自然科學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以下簡稱基礎性研究)工作的領導,根據我國經濟建設的需要和科學發展的趨勢,國家在以指導性的方式支持基礎性研究中科學家自選課題,學科發展重點課題的同時,設立國家基礎性研究重大關鍵項目。
第二條 國家基礎性研究重大關鍵項目是基礎性研究中對國家的發展和科學技術的進步具有全局性和帶動性、需要國家有組織、有計畫開展的重要項目。國家基礎性研究重大關鍵項目計畫是國家基礎性研究計畫的重要組成部分,經過科學家充分論證,由國家以指令性方式推動實施。
第三條 國家基礎性研究重大關鍵項目由國家科委主持,會同國家教委、中國科學院、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和有關部委共同遴選。堅持決策科學化、民主化,專家評議,多方協商,擇優支持。

第二章 計畫編制

第四條 國家基礎性研究重大關鍵項目由國家科委以國家為指導,在廣泛徵求專家意見的基礎上採取由上而下、由下而上相結合的辦法統一規劃。
第五條 國家基礎性研究重大關鍵項目計畫要與國家科技攻關計畫、高技術發展計畫、其它研究發展計畫及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的工作相互協調和銜接。
第六條 國家基礎性研究重大關鍵項目應符合以下四個條件之一:
1.學科前沿性基礎研究項目,已有較好基礎,估計在本世紀末有可能取得重大突破的;
2.具有重要套用背景的基礎研究項目,為我國經濟建設所急需,國際上很活躍,預計在本世紀內有可能做出優異成績的;
3.能發揮我國自然地理和資源特點的基礎研究項目,預計在本世紀內有可能得到具有中國特色的研究工作成果;
4.我國已在國際上有優勢,居領先地位的基礎研究項目,預計在本世紀末將繼續取得重大進展的。
第七條 國家基礎性研究重大關鍵項目應由學術水平高、成就突出並有較強組織能力和協作精神的科學家主持,同時要有一批具有創新精神的研究骨幹和結構合理、團結協作的學術隊伍。要充分發揮中青年優秀科學家的作用,研究集體中的青年人才應占相當比例(至少占三分之一)。項目承擔單位應有良好的學風、工作環境和研究條件。
第八條 國家基礎性研究重大關鍵項目的組織,鼓勵跨學科、跨單位間的合作研究,規模適度。為保證必要的投資強度,項目包含的專題或課題必須審慎選擇,專題範圍不能過寬,課題之間必須相互聯繫,共同形成有機的整體。
第九條 國家基礎性研究重大關鍵項目要有創新的學術思想,有先進、合理、可行的研究方案,充分利用已有的工作條件。
第十條 國家基礎性研究重大關鍵項目經費主要來自國家專項撥款,鼓勵多渠道聯合資助;經費預算、決算,由國家科委編制。

第三章 立項程式

第十一條 國家科委發出通知,公布國家基礎性研究重大關鍵項目計畫編制和立項辦法,明確遴選項目的原則及具體要求。
第十二條 有關部委根據國家科委發布的國家基礎性研究重大關鍵項目遴選原則的要求,組織科學家提出國家基礎性研究重大關鍵項目建議,科學家個人或集體也可直接提出國家基礎性研究重大關鍵項目建議,報送國家科委。
第十三條 國家科委會同國家教委、中國科學院、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和有關部委組織多學科領域科學家和管理專家組成的高層次的“國家基礎性研究重大關鍵項目立項評審委員會”,負責國家基礎性研究重大關鍵項目的評審工作。
第十四條 立項評審工作分三步進行。
第一步,由立項評審委員會組織成立一專家工作小組。專家小組的職責是:根據國家的巨觀要求,通過通訊評議等形式,進一步徵求專家和有關部門的意見,對上述國家基礎性研究重大關鍵項目建議進行科學、公正的分析、篩選、綜合和項目分解,向立項評審委員會篩出包括目標、研究內容和配套條件等內容的立項計畫草案。
第二步,立項評審委員會組織專家對立項計畫草案進行逐項預審。
第三步,進行總體綜合評審。
第十五條 國家科委將評選出的國家基礎性研究重大關鍵項目發至有關部委廣泛徵求意見,並請中國科學院各學部進行諮詢,最後由國家科委批准。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有關國家基礎性研究重大關鍵項目的管理問題,國家科委已另制定《國家基礎性研究重大關鍵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科委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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