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於印發《支援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政部關於印發《支援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在1999.05.25由財政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財政部關於印發《支援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9年05月25日
  • 實施時間:1999年05月25日
  • 頒布單位:財政部
引言,檔案內容,

引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支援經濟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1997年修訂頒布以來,在規範資金使用、加強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等方面都發揮了積極作用,並收到了比較好的效果。目前,老、少、邊、窮地區的社會、經濟發展形勢有了較大的變化,扶貧攻堅工作和財政職能的調整對資金管理也提出了新的要求,現行《辦法》中的某些條文已不適應新形勢發展的要求。為此,我們對《辦法》進行了修改。修改的主要內容如下:
1.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整頓財政周轉金方案的通知》(國辦發〔1999〕1號)有關精神,財政扶貧資金不再安排有償周轉,全部實行無償使用。
2.根據國務院國辦發〔1991〕70號和財政部、國家民委財地字〔1998〕155號檔案精神,為了推動少數民族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促進民族團結,加快少數民族地區脫貧致富步伐,從發展資金中專項安排一部分集中用於少數民族地區的社會經濟發展,由財政部門會同民委部門共同管理。
3.近年來全國貧困人口結構發生了較大變化,國定貧困縣的貧困人口減少速度較快,非國定貧困縣的貧困人口下降速度緩慢。根據這一新的變化,依據國閱〔1999〕8號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第二次全體會議紀要的有關精神,我們在修改《辦法》時,規定發展資金也可根據實際情況安排一定比例用於非國定貧困縣。
4.為了進一步加強培訓經費的管理,使培訓經費真正用到實處,我們將現行《辦法》中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可以從中央財政分配的發展資金總額中安排5%作為培訓費的規定,修改為由中央財政從中央預算安排的發展資金總額中提取5%作為地方培訓經費,省以下(含省級)各部門不得再從中央財政安排的發展資金中提取任何費用。
現將修改後的《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各地在執行過程中,要切實按照《辦法》的規定貫徹落實,把發展資金管好用好,不斷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老、少、邊、窮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加快脫貧致富的步伐。

檔案內容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支援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以下簡稱發展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快不發達地區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儘快解決農村貧困人口溫飽問題的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發展資金是國家財政設立的專門用於經濟不發達的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以及貧困地區(以下簡稱老、少、邊、窮地區)改變落後面貌,加快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專項資金,實行無償使用。它不等同於扶貧資金。
第三條 用於少數民族地區的發展資金,由財政部門會同民委部門共同管理,用於改善少數民族地區民眾的生產、生活條件,促進少數民族地區經濟和社會各項事業的發展。
第四條 用於貧困地區的發展資金,重點用於國定貧困縣,也可根據實際情況安排一定比例用於非國定貧困縣。
第五條 發展資金的使用範圍是:改善老、少、邊、窮地區農牧業基礎設施建設;發展種植業、養殖業;利用當地資源帶動地區經濟發展,有利於老、少、邊、窮地區民眾脫貧致富的項目;修建鄉村道路、橋樑;發展農村文化教育衛生事業;開展農民實用技術培訓;防治地方病等。
第六條 發展資金不得用於下列各項支出:(1)行政事業單位開支和人員經費;(2)各種獎金、津貼和福利補助;(3)彌補企業虧損;(4)修建樓、堂、館、所及住宅;(5)各部門經濟實體的開支或經費;(6)彌補預算支出缺口;(7)修建大中型基建項目;(8)購置交通工具及通訊設備;(9)小額信貸;(10)其他與發展資金使用宗旨相違背的支出。
第七條 發展資金的分配依據是:老、少、邊、窮地區的人口總數及其貧困人口數,貧困程度,自然條件,地方財力,資金使用效益以及地方配套資金落實比例等。
第八條 中央財政安排的發展資金,由財政部根據國家方針政策、發展資金的分配依據進行分配。地方財政部門應按中央財政安排資金額度的30%-50%落實配套資金,地方配備資金不能虛列預算,搞空配套和多頭配套。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嚴格按國家財政資金使用原則,逐級分配下達發展資金,不得按部門或地區平均分配。
第九條 發展資金根據各級財政的實際情況,實行規模和項目管理相結合的辦法,做到資金到項目,管理到項目,核算到項目,按項目進度核撥資金,確保資金及時足額到位。當年使用不完的,可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第十條 發展資金要同其他扶貧資金統籌安排使用,同時也要單獨設賬,單獨核算,單獨報賬。
第十一條 中央財政從中央預算安排的發展資金總額中提取5%作為培訓經費,專項用於地方提高老、少、邊、窮地區幹部民眾的勞動技能和管理水平。省以下(含省級)各部門不得再從中央財政安排的發展資金中提取任何費用。
第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嚴格加強對發展資金的管理工作,做好受援項目的選定、執行、監督、驗收工作,要積極配合審計等有關部門做好審計、檢查工作。
第十三條 發展資金項目的受援單位,年度執行終了,要根據財政部門的要求,按時編報會計報表和年度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匯總後上報上一級財政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要根據財政部關於財政總決算的編報要求,按時向財政部報送發展資金使用情況表。
第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加強資金的會計核算,嚴格財務管理。對浪費、挪用、擠占、貪污發展資金的部門和個人要依法處理、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法務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1997年2月12日修訂頒布的《支援經濟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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