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財政補助地方專項檢查經費管理辦法

為加強中央財政補助地方專項檢查經費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央財政補助地方專項檢查經費管理辦法
  • 時間:2006年6月23日
  • 內容: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 國家:中國
通知,管理辦法,

通知

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財政補助地方專項檢查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2006年6月23日 財監[2006]3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
為切實加強中央財政補助地方專項檢查經費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中央財政補助地方專項檢查經費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中央財政補助地方專項檢查經費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管理辦法

第二條 中央財政補助地方專項檢查經費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採用因素法進行分配,並有重點的向經濟欠發達地區傾斜。
第三條 中央財政補助地方專項檢查經費是財政部為支持和指導地方開展財政監督檢查工作所安排的專項經費,主要用於彌補部分地方承擔財政部布置的財政監督檢查工作任務和本地區開展財政監督工作經費不足。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落實財政部布置的監督檢查工作任務和本地區開展整頓治理財經秩序,保障財政改革,促進財政管理的專項監督檢查工作所發生的相關費用。
(二)承辦國務院領導和財政部領導批示查辦的涉及財政資金管理問題的人民來信、來訪案件所發生的相關費用。
(三)承辦財政部組織舉辦的地方監督檢查業務指導、經驗交流、理論研討、工作座談等相關工作所發生的費用。
(四)西部等經濟欠發達地區確因工作經費緊缺、信息設備不足的,可適當用於購置微機、傳真機等必要的辦公設備。
(五)監督檢查工作必需的其他費用。
第四條 中央財政補助地方專項檢查經費須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擅自擴大使用範圍;不得以任何名義用於發放個人津補貼和獎金。
第五條 中央財政補助地方專項檢查經費的管理和使用,要嚴格按照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財政對地方專項撥款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00]128號)的有關規定執行,並納入當年地方預算管理。
第六條 財政部將適時對地方省級“補助地方專項檢查經費”使用情況進行抽查,對違反規定使用補助經費的行為將依據現行的財經法律法規處理。
第七條 本辦法自2006年6月23日起執行。
第八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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