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專項補助經費管理辦法

為切實規範和加強中央財政補助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專項經費的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現將《工商行政管理專項補助經費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財政部 工商總局關於印發《工商行政管理專項補助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 檔案號:財行[2005]9號
  • 發文單位:財政部 工商總局
  • 發布日期:二〇〇五年一月二十日
發布通知,章程,

發布通知

財政部 工商總局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
附屬檔案:工商行政管理專項補助經費管理辦法附屬檔案:
工商行政管理專項補助經費管理辦法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加強工商行政管理專項補助經費的管理,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部《中央對地方專項撥款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專項補助經費,是指中央財政為加強和促進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設立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專項補助經費必須按規定用途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擠占、挪用,或抵頂地方財政預算撥款。
第二章 經費的補助範圍及分配辦法
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專項補助經費主要用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基礎設施維修改造、基本裝備、執法辦案以及特殊業務等補助支出。工商行政管理專項補助經費的補助範圍如下:
(一)基礎設施維修改造補助經費,主要用於基層工商部門的辦公用房等基礎設施維修改造;
(二)基本裝備補助經費,主要用於配備交通工具、通訊工具、檢測儀器等必需裝備;
(三)執法辦案補助經費,主要用於開展緝私打假、查處假冒偽劣商品等經濟執法任務;
(四)特殊業務補助經費,主要用於突發、重大的特殊緊急市場監管執法任務;
(五)財政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確定的其他項目。
第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專項補助經費分配,按照科學、公開、公平的原則,以“因素法”為主進行分配。具體依據的因素如下:
(一)基本因素,是指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基本構成情況,包括編制內實有人數、基層工商所實有數量等,一般占分配總額的20%;
(二)業務因素,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主要業務、執法辦案等工作完成情況,一般占分配總額的25%;
(三)政策因素,是指國家對有關地區實施的特殊性經濟政策,包括照顧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等政策因素,一般占分配總額的45%;
(四)其他因素,是指財政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認為需要考慮的其他因素(如自然災害等),一般占分配總額的10%。
第六條 中央財政專項下達的有特殊指定用途的工商行政管理專項補助經費,可以不按前款方式分配。
第三章 經費的申請、審批和下達
第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專項補助經費申請時間為每年5月1日至6月30日。
第八條 申請工商行政管理專項補助經費,應當由省級財政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共同向財政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報送申請報告。
申請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申請補助的理由、申請補助數額、補助經費的使用方向以及財政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財政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對各省報送的申請報告進行審核,共同確定對各地專項補助經費數額,並於8月底前通過財政轉移支付方式下達。
第十條 省級財政部門在接到財政部下達的工商行政管理專項補助經費分配通知後,應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統籌兼顧,保證重點”的原則,合理安排工商行政管理專項補助經費支出,及時撥付到位。
第四章 財務管理與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工商行政管理專項補助經費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使用工商行政管理專項補助經費,必須接受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審計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會同財政部門,於每年5月底前將上年度工商行政管理專項補助經費的使用情況,上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財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應當於每年6月底前向財政部報送上年度工商行政管理專項補助經費使用情況報告(一式兩份)。
第十三條 財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對工商行政管理專項補助經費使用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對違反工商行政管理專項補助經費使用及管理的違法行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糾正和處理。
同時,對不按規定報送經費使用情況報告的,暫緩工商行政管理專項補助經費的撥付。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專項補助經費的具體管理辦法,並報財政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備案。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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