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促進國際服務貿易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支持和鼓勵國際服務外包產業加快發展的意見》(浙政發〔2009〕20號),制定《浙江省促進國際服務貿易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該《辦法》於2012年12月9日由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商務廳以浙財企〔2011〕410號印發。《辦法》共9條,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實施。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商務廳《關於印發〈浙江省促進國際服務貿易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浙財企字〔2009〕184號)同時停止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促進國際服務貿易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2009〕20
  • 地點:浙江省
  • 時間: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頒布信息,辦法內容,

頒布信息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商務廳關於印發浙江省促進國際服務貿易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浙財企〔2011〕410號
各市、縣(市)財政局、商務(外經貿)局(寧波不發),省級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績效,促進國際服務貿易加快發展,我們對《浙江省促進國際服務貿易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反饋。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商務廳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辦法內容

促進國際服務貿易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浙江省促進國際服務貿易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財政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績效,更好地發揮專項資金的引導作用,進一步促進我省國際服務貿易發展,根據省政府《關於支持和鼓勵國際服務外包產業加快發展的意見》(浙政發〔2009〕20號)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來源
浙江省促進國際服務貿易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根據省政府批准的促進外經貿發展政策意見,在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的內外貿發展資金中統籌安排。
第三條 專項資金使用對象
在浙江省內(不含寧波,下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財務會計制度健全、依法納稅、按規定向同級財政和商務主管部門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和服務貿易統計資料、從事國際服務貿易的企業和有關單位。
第四條 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原則
(一)圍繞我省國際服務貿易發展戰略和工作目標,以國際服務外包為重點,大力拓展國際服務貿易,切實提高國際服務貿易企業的國際競爭能力,培育浙江對外開放新的增長點,促進我省經濟轉型升級。
(二)充分發揮專項資金的扶持、引導和帶動作用,注重推動全省服務貿易協調發展,重點支持國際服務貿易企業開拓國際市場,提升我省承接國際服務外包能力,打造“浙江服務”整體品牌形象。
第五條 資助或獎勵內容及方式
(一)促進服務貿易全面發展
1.支持我省服務貿易重點領域加快發展。對我省服務外包、文化出口、軟體出口、國際物流運輸等服務貿易發展重點領域業績突出的企業分別給予一定的獎勵。
2.支持建立完善國際服務貿易統計體系。對國際服務貿易統計監測體系建設給予一定的資助。
3.支持國際服務貿易中介機構的發展。對行業協會、中介機構建立完善服務貿易行業資料庫、信息發布、網路交流平台、標準制定、人才培訓、專家支持系統、會展組織、市場開拓等方面給予一定的資助。
(二)支持服務外包業務發展
1.支持服務外包人才培訓。重點對省商務廳組織的高端管理人員境外定製培訓給予一定資助;對經認定的服務外包人才培訓機構(培育基地)業績突出的給予一定的獎勵;對非示範城市服務外包企業的新錄用人員進行服務外包業務培訓給予一定資助(須經省商務廳、省財政廳認定的服務外包人才培訓機構和培育基地培訓考試)。
2.支持服務外包示範園區建設。對園區招商引資、引進服務外包企業進行業績考核,給予一定的獎勵;對示範園區公共技術服務平台、公共信息服務平台、公共培訓服務平台建設等項目給予一定的資助。
3.支持非示範城市服務外包產業加快發展。鼓勵非示範城市開展承接服務外包業務上規模上台階,對非示範城市成長型服務外包企業進行考核,給予一定的獎勵。
以上獎勵內容的實施辦法由省商務廳會同省財政廳另行制定。
(三)促進文化產品和服務出口
1.支持擴大對外文化貿易。對出版、影視、動漫遊戲等文化出口領域業績突出的企業,經省級有關部門認定的、為促進出口而實施的重點項目給予一定資助。
2.鼓勵文化出口企業提高國際競爭力。對文化出口重點企業的翻譯、外語配音費等給予一定資助。
(四)鼓勵企業開拓國際國內市場
1.支持服務貿易企業參加省商務廳組織的境內外重點服務貿易展會和專場對接會,對公共布展費、攤位費及宣傳推廣費通過組展企業和中介給予一定資助。
2.支持文化出口重點企業參加省商務廳組織或與相關部門聯合認定的境外展會和文化推介活動,對公共布展費、攤位費和人員費用給予一定資助。
第六條 申報專項資金所需相關材料
1.專項資金申請報告;
2.專項資金項目申請表(表式附後);
3.項目申請單位法人營業執照、相關資質證書、智慧財產權證書複印件;
4.項目申請單位上一年度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財務快報;
5.項目實施的有關證明材料(契約、協定等);有關費用支出的銀行付款憑證、對應發票或收據、用匯核銷單等;
6.其他根據年度申報通知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七條 專項資金的申請和撥付程式
(一)專項資金實行按年度申請、撥付的辦法。符合本通知第五條資助或獎勵內容的市、縣(市)國際服務貿易企業和單位,在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市、縣(市)財政和商務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有關材料,市、縣(市)財政和商務部門對申請項目審核無誤並簽署意見後,在每年2月底前聯合行文上報省財政廳和省商務廳;省級企業和單位每年2月底前直接向省財政廳和省商務廳提出申請。逾期或材料不齊的不予受理。
(二)省商務廳負責委託中介機構對申請專項資金的資助項目進行全面審核,並根據中介機構審核意見,提出項目資助或獎勵的初步意見。
(三)省財政廳負責對項目資助或獎勵資金進行審定,會同省商務廳將資助或獎勵資金撥付到省級有關單位和市、縣(市)財政部門。
(四)省級有關單位和市、縣(市)財政部門收到資助或獎勵資金後,應及時撥付到項目申請單位,不得截留或挪用。申請企業及單位對資助或獎勵資金應按現行有關制度規定做好財務會計處理。
第八條 專項資金跟蹤問效和監督管理
(一)為提高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益,防止騙取、挪用資金行為的發生,省財政廳和省商務廳將建立監督檢查制度,不定期地對資助項目的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跟蹤抽查,必要時將委託中介機構進行專項檢查。
(二)市、縣(市)財政和商務主管部門要建立對專項資金資助項目的跟蹤問效制度,對專項資金資助項目的資金使用情況要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糾正,並向省財政廳、省商務廳報告。
(三)對於發現的騙取、挪用、違規使用專項資金等行為,將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追繳全部已撥付的資金;對於違規騙取資金的企業及相關單位,取消其申請專項資金資助的資格。
第九條 附則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實施。省財政廳、省商務廳《關於印發〈浙江省促進國際服務貿易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浙財企字〔2009〕184號)同時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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