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20日財政部印發關於《中央補助地方文化體育與傳媒事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進一步促進地方文化體育與傳媒事業發展,規範和加強中央補助地方文化體育與傳媒事業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央補助地方文化體育與傳媒事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 類型:辦法
- 發布機構:財政部
- 發布時間:二○○七年六月二十日
財政部通知,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專項資金的使用原則和補助範圍,第三章 專項資金的申請和審批,第四章 專項資金的管理與監督,第五章 附 則,
財政部通知
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補助地方文化體育與傳媒事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教[2007]8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進一步促進地方文化體育與傳媒事業發展,規範和加強中央補助地方文化體育與傳媒事業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我們制定了《中央補助地方文化體育與傳媒事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向我們反映,以便進一步完善此項工作。
附屬檔案:中央補助地方文化體育與傳媒事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二○○七年六月二十日
中央補助地方文化體育與傳媒事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央補助地方文化體育與傳媒事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政規章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由中央財政設立,用於支持地方文化、文物、體育、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事業發展。
第三條 專項資金分配和管理實行統籌規劃,科學立項,統一分配,分級管理,專款專用,追蹤問效的原則。第四條專項資金對地方文化體育與傳媒事業的支持均為一次性補助。各地應積極籌措資金,逐步加大投入,推動地方文化體育與傳媒事業健康快速發展。
第五條 專項資金實行項目管理,省級財政部門應按照項目管理要求建立專項資金項目庫。
第六條 專項資金應圍繞項目績效目標按規定用途專款專用,必須接受財政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專項資金的使用原則和補助範圍
第七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堅持以下原則:
(一)引導示範原則。專項資金重點支持對地方文化體育與傳媒事業發展具有示範帶動作用、引導性強的項目。
(二)擇優扶持原則。專項資金對積極探索和參與文化體制改革、管理工作到位、資金使用效益較高地區的項目予以優先安排。
(三)適當傾斜原則。專項資金對中西部地區和東北老工業基地的文化體育與傳媒事業發展項目予以適當傾斜。
第八條 專項資金的補助範圍包括:
(一)地方特色劇團基礎設施維修改造、設備購置(含流動舞台車配送)和優秀劇(節)目創作等;
(二)地方圖書館(室)、文化館(站)、劇院(場)、排練場(廳)等公共文化基礎設施維修改造及設備購置;
(三)地方特色博物館改善館藏條件以及文物陳列、布展;
(四)地方體育場(館)等體育設施(場地)維修及設備購置;
(五)地方廣播電視設施維修及設備購置;
(六)地方新聞出版事業單位設備購置及技術改造補助;
(七)其他符合專項資金分配原則的項目。
第三章 專項資金的申請和審批
第九條 專項資金的申請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文化體育與傳媒事業發展的整體規劃和要求;
(二)符合專項資金分配原則和補助範圍;
(三)項目應經過充分論證,項目績效目標明確、方案合理可行、組織實施有保障。
第十條 專項資金的申請。省級財政部門為專項資金的申請單位。省級財政部門須於每年5月30日前,商相關省級文化、文物、體育、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文化體育與傳媒主管部門),完成對本省(區、市)申報項目的審核匯總,將專項資金申請報告和《××省(區、市)文化體育與傳媒事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申報表》(以下簡稱項目申報表,格式見附)一式兩份報送財政部。凡越級上報的申請均不受理。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的審批。財政部負責對各省級財政部門上報的專項資金項目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項目納入當年專項資金補助範圍,結合文化體育與傳媒事業發展的中長期計畫以及各省級文化體育與傳媒事業的實際需要進行綜合平衡,由財政部下達省級財政部門,同時抄送相關省級文化體育與傳媒主管部門。
涉及專業性較強項目,財政部商相關中央級文化、文物、體育、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主管部門後下達專項資金。
第十二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在收到財政部下達的專項資金通知後30個工作日內將補助經費下達到項目單位。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專項資金的管理與監督
第十三條 項目執行中要建立項目負責人制度,項目負責人全面負責項目實施中的各項工作。項目單位應按照項目執行規劃,為項目的實施提供條件和保障。
第十四條 項目單位應對項目資金實行單獨核算和管理。
第十五條 項目單位必須嚴格按照財政部批覆的項目及預算執行,不得自行調整。項目執行過程中,因項目實施環境和條件發生變化確須調整的,須按照申報程式履行報批手續。
第十六條 項目完成後,項目單位應及時組織項目驗收和績效考評,並就項目執行情況和績效考評結果撰寫總結報告,上報省級財政部門備案,省級財政部門應匯總本省(區、市)項目執行情況和績效考評情況,並在下年度3月底前上報財政部。
第十七條 項目單位應將專項資金決算納入本單位年度決算,並單獨加以說明。項目資金如有結餘,經省級財政部門批准,可用於項目單位以後年度的設備購置和設施維修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八條 項目形成的國有資產應嚴格按照國家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加強管理,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
第十九條 財政部對專項資金實行追蹤問效制度,不定期組織專家或委託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中介機構等,對專項資金項目績效考評情況進行抽查。抽查結果將作為以後年度專項資金立項審批和預算安排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財政部將視情節輕重,對使用專項資金的項目單位或所在省(區、市)實行緩撥或不予撥款:
(一)項目申請內容不真實的;
(二)擅自變更補助項目內容的;
(三)截留、挪用和擠占專項資金的;
(四)因管理不力,給國家財產造成損失和浪費的;
(五)無特殊原因,專項資金撥付不及時造成損失的;
(六)項目驗收不合格或項目績效綜合考評結果抽查不合格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附:________省(區、市)中央補助地方文化體育與傳媒事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申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