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稅收調查專項補助經費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對稅務機關使用的全國稅收調查專項補助經費的使用管理,充分發揮補助經費對稅收調查的支持作用,規範資金的使用範圍,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全國稅收調查專項補助經費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稅收調查專項補助經費管理辦法
  • 檔案號:財稅[2007]106號
  • 頒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 頒布時間: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相關批號,全文主體,

相關批號

財政部關於印發《全國稅收調查專項補助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稅[2007]10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附屬檔案:全國稅收調查專項補助經費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全文主體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稅收調查專項補助經費(以下簡稱補助經費)的管理,規範補助經費的使用範圍,提高補助經費的使用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補助經費是由中央財政設立的專門用於各地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開展全國稅收調查的專項補助經費。
第三條 補助經費的使用範圍:
1.稅收調查表及相關檔案的印製,調查工作的布置、培訓,數據的匯審驗收、匯總上報等費用支出;
2.為完成稅收調查工作任務所需的設備購置,軟體運行和維護等費用支出;
3.利用稅收調查數據進行數據套用分析的課題費、專家諮詢費、資料費支出;
4.其他與稅收調查直接相關的費用支出,包括評比表彰、進行相關工作調研費用支出。
第四條 補助經費按照各地開展稅收調查的工作量和業績考核等情況,兼顧各地財力狀況進行分配。對補助經費採用基數加因素方法進行分配,具體分配辦法如下:
1.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完成最低調查任務的需要,分別確定基本補助經費。
2.對擴大調查範圍、增加調查戶數,且相關戶數、比重指標超過全國平均水平的地區,在基本補助經費的基礎上適當增加補助經費。
3.根據對各地開展稅收調查的年度考核情況,對評為稅收調查先進單位的地區給予適當獎勵。
4.對數據分析工作突出、撰寫的分析報告質量較高的地區,給予適當獎勵。
5.對條件艱苦、稅收調查設備配置落後、財政比較困難的中西部地區適當傾斜。
6.對承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關稅收調查專項工作的地區,適當增加一定的補助經費。
第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稅務機關應按照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使用範圍安排使用補助經費,不得擠占和挪用,不得擅自改變和擴大補助經費的使用範圍,確保經費專款專用,努力提高經費使用效益。
第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稅務機關每年應向財政部報送補助經費的使用情況,包括支出內容、數額、結餘情況等,並對補助經費的使用進行分析、總結。
第七條 財政部對各地補助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對違反有關規定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八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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