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辦公廳
關於印發《中央補助地方公共衛生專項資金農村衛生人員培訓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近期重點實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國發〔2009〕12號)提出的農村衛生人員培訓任務,加強農村衛生人員培訓項目管理,現將《中央補助地方公共衛生專項資金農村衛生人員培訓項目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
中央補助地方公共衛生專項資金農村衛生人員培訓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近期重點實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國發〔2009〕12號)提出的農村衛生人員培訓任務,加強基層醫療衛生隊伍建設,提高中央補助地方公共衛生專項資金使用效率,提升農村衛生人員服務能力和技術水平,根據財政部、衛生部有關檔案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財政部、衛生部中央補助地方公共衛生專項資金農村衛生人員培訓項目(以下簡稱農村衛生人員培訓項目)。
第三條 農村衛生人員培訓項目的培訓對象為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衛生技術人員、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和鄉鎮衛生院管理人員等。
第四條 農村衛生人員培訓項目遵循以下原則:
(一)分級管理、統籌兼顧。在培訓管理上做到分級負責、分類指導、統籌兼顧,合理安排培訓時間,有效利用培訓資源。
(二)因地制宜、學以致用。培訓內容應當根據農村衛生工作需要,圍繞崗位職責,滿足崗位需求,強調針對性和實用性,注重培養農村衛生人員運用所學理論和技能指導實踐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三)開拓創新、提高效益。創新項目管理機制,豐富培訓內容,改進培訓形式,最佳化培訓師資,努力提高培訓效果。
(四)考核評估、保證質量。不斷完善培訓考核和評估制度,強化激勵和約束機制。對每一年度培訓項目執行情況開展檢查評估,確保培訓質量。
第五條 農村衛生人員在培訓期間人事關係保留在原單位,有關工資、福利、職稱和職務等應不低於培訓前。
第二章 項目組織與實施
第六條 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按照財政部、衛生部有關項目管理方案組織實施農村衛生人員培訓項目。
第七條 農村衛生人員培訓項目的組織形式可以結合當地實際,採用臨床進修、理論授課、遠程教育和現場考察等多種方式組織實施,努力滿足培訓對象需求。
第八條 開展培訓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具備良好的教學場所、設施等條件,保證培訓工作順利開展。
第九條 培訓師資應當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修養、理論政策水平以及紮實的專業知識基礎,有豐富的實際工作經驗,掌握培訓的理論和方法,具備勝任教學工作的能力。
第三章 項目管理
第十條 農村衛生人員培訓項目實行分級管理。
衛生部負責制訂培訓規劃,組織項目申報,制訂項目管理辦法,組織人員編寫年度培訓大綱,部署年度項目工作;對項目進行督導檢查等。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省(區、市,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下同)項目組織實施,制訂項目實施方案,組織人員編寫培訓教材或講義,培訓師資,開展項目督導檢查,總結項目工作等。
市(地)級和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項目的組織實施,制訂項目實施方案,培訓師資,開展項目督導檢查,總結項目工作等。
第十一條 項目省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明確相應的職責分工,確定職能部門負責實施農村衛生人員培訓項目。
第十二條 項目省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將項目實施方案報送衛生部備案。
第十三條 每年度項目結束後,項目省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及時、逐級報送本年度培訓執行情況,主要內容包括取得的成效、存在的問題和資金使用等有關方面。按照衛生部業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將項目情況匯總並分類別填寫培訓情況登記表後,會同本省項目工作總結,一併報送衛生部。
第四章 經費管理
第十四條 農村衛生人員培訓項目所需經費由中央和地方財政共同負擔。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協商財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落實配套資金,及時將資金分配到項目實施單位,保障項目順利實施。
第十五條 農村衛生人員培訓項目資金主要用於師資培訓、教材制訂、設備購置和學員食宿等。
第十六條 項目省應當按照財政部、衛生部《中央補助地方衛生事業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社〔2004〕24號),財政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央補助地方衛生事業專項資金管理的通知》(財辦社〔2006〕23號)和衛生部、財政部相關檔案要求,合理安排和使用專項資金,不得挪作其他項目使用,不得超標準、超範圍支出。項目組織管理、監督評估等方面的工作經費不得擠占中央財政補助資金。
第十七條 項目省不得將財政補助資金直接發放給受訓人員,也不得向受訓人員另行收取培訓費用,保證農村衛生人員免費接受培訓。
第五章 監督與考核
第十八條 項目省要建立完善項目監督和績效考核制度,建立嚴格的考勤制度、簽到登記制度和學員檔案。學員考勤表和簽到登記表等有關培訓證明性文書至少保存三年以備核查。
第十九條 項目省要根據培訓要求對學員進行理論考試或技能操作考核。考試考核的結果作為評估培訓質量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條 鄉村醫生培訓和考核情況記入本人《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相應欄目。培訓合格的鄉鎮衛生院衛生技術人員由各地發放培訓合格證書,作為崗位聘任與年度考核、職稱晉升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一條 項目省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對項目工作進行督導檢查。衛生部通過抽查的方式對項目省培訓工作進行督導檢查。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有關專項資金管理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衛生部負責解釋。各項目省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制訂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 尚未納入中央財政支持範圍的地方開展的農村衛生人員培訓項目,可參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