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紀委派駐機構紀檢監察專項工作經費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央紀委派駐機構紀檢監察專項工作經費管理辦法
  • 印發機關:財政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部
  • 發布文號:財行[2004]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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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 監察部關於印發《中央紀委監察部派駐機構專項辦案經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行[2004]26號 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中央紀委各派駐紀檢組,監察部各派駐監察局(監察專員辦公室):
為了保證中央紀委監察部派駐機構實行統一管理後查辦案件工作的順利進行,規範派駐機構辦案經費的開支和管理,依據中央紀委監察部對派駐機構實行統一管理的規定和現行財務制度,制定了《中央紀委監察部派駐機構專項辦案經費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00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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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正文

附屬檔案:
中央紀委監察部派駐機構專項辦案經費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中央紀委監察部派駐機構(以下簡稱派駐機構)實行統一管理後查辦案件工作的順利進行,規範派駐機構專項辦案經費的開支和管理,依據中央紀委監察部對派駐機構實行統一管理的規定和現行財務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派駐機構專項辦案經費是指專項用於經中央紀委監察部領導批准、由派駐機構具體查辦的省部級案件(初核階段)及其他重要案件的經費。中央直接交由有關部門辦理案件及派駐機構轉交地方辦理案件的支出不在專項辦案經費中列支。
第三條 派駐機構專項辦案經費的管理和使用遵守下列原則:
(一)遵守法規。派駐機構專項辦案經費的使用必須遵循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接受國家財政、審計部門和中央紀委財務、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二)集中管理。派駐機構專項辦案經費由中央紀委財務部門實行統一管理,根據有關派駐機構工作任務和實際情況據實核銷。不得以撥作支,平均分配。
(三)專款專用。派駐機構專項辦案經費要嚴格按本辦法規定的開支範圍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擠占或挪用。
第二章 開支範圍與規定
第四條 派駐機構專項辦案經費的開支範圍主要包括辦案人員辦案期間的差旅費、通訊費、交通費、辦案設備租用費、調查取證費、房租費、會議費、工作人員及審查對象一伙食費、工作誤餐費、夜餐費、補助費等。派駐機構日常經費(含日常辦案經費)和個人生活福利待遇支出仍維持原經費開支渠道不變,不得從專項辦案經費中列支。
(一)差旅費:指辦案人員到外埠或境外調查、取證所發生的差旅費用,其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通訊費:指辦案人員因辦案而發生的市內電話費、長途電話費、傳真費等。此類費用憑單據報銷。
(三)交通費:指因辦案需要在辦案期間發生的包租車費、過路過橋及存車費等。此類費用憑單據報銷,報銷時要同時提供有中央紀委監察部領導批准包租車輛的報告。
(四)辦案設備租用費:辦案設備包括電腦、印表機、複印機、傳真機等,原則上由駐在部門在基本經費中解決;駐在部門無法解決而辦案又急需的,可臨時租用,租用費憑單據報銷,租用設備必須嚴格控制租用數量和時間。
(五)調查取證費:指辦案人員在境內外進行調查取證而發生的費用,包括辦案人員辦案期間支付的資料費、審計費、鑑定費及提供給證明人和舉報人的特殊費用。其中資料費、審計費、鑑定費憑單據報銷;必須向證明人和舉報人提供的特殊費用要按照中央紀委監察部領導批示從嚴掌握。
(六)房租費:指駐在單位內部無法解決辦案用房時,為保證辦案工作的安全性和保密性,辦案期間在外租房發生的費用。包租的標準客房每套每天按120元掌握,最高不得超過180元,包租房間的數量和時間要從嚴掌握。
(七)會議費:指辦案組為調查和分析案情、組織和布置工作而召開會議期間所發生的會議室和客房租費、一伙食費、交通費、會議資料費等費用。其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八)工作人員及審查對象一伙食費:指必須24小時駐守執行工作任務的辦案人員、警衛人員以及審查對象的一伙食費,標準為每人每天50元,法定節假日每人每天增加10元。
(九)工作誤餐費:指辦案人員市內調查取證在外用餐的補貼,標準為每人每餐10元。
(十)夜餐費:指辦案人員因工作需要加班至23點以後的夜餐補貼,標準為每人每餐4元。
(十一)補助費:指辦案人員辦案期間的補助,標準為在本市辦案的每人每天15元,在外埠辦案的每人每天18元。
第三章 經費管理及審批程式
第五條 派駐機構可憑中央紀委監察部領導批准件,到中央紀委財務部門預借辦案款。根據已發生辦案經費數額情況,按月或按季到中央紀委機關財務部門報銷;年底必須把年度內已發生的辦案經費結清。
第六條 各派駐機構確定相對固定人員負責與中央紀委機關財務部門聯繫辦理財務報銷等事宜。
第七條 派駐機構專項辦案經費的報銷,要經派駐機構主要負責人簽字、中央紀委監察部機關事務管理局審核後,由財務部門按規定核銷。
第八條 派駐機構專項辦案經費年末結餘可結轉下年使用。專項辦案經費的全年支出情況要在中央紀委決算中如實反映,並做詳細說明。
第四章 附則
第九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中央紀委、監察部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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