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江市紀委監委議事決策規則(試行)

《鎮江市紀委監委議事決策規則(試行)》是鎮江市紀委監委發布的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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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江市紀委監委議事決策規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堅定不移全面從嚴治黨的要求,加強和規範新時代下黨內政治生活,推動紀檢監察工作制度化、民主化、科學化,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等法律法規,根據《省紀委常委會省監委議事決策規則(暫行)》(蘇紀發〔2018〕1號),中國共產黨鎮江市紀律檢查委員會(簡稱市紀委)、鎮江市監察委員會(簡稱市監委)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紀檢監察工作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充分發揮專責機關作用,加強黨內監督,堅持依法監察,落實“打鐵必須自身硬”要求,履行監督執紀問責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積極協助市委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
第三條 紀檢監察工作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統一集中領導,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堅持“四個服從”,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
(二)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堅定理想信念宗旨,持之以恆正風肅紀,強化政治紀律和組織紀律,帶動廉潔紀律、民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嚴起來。
(三)堅持在憲法和法律法規範圍內活動,按法定許可權、工作規則和程式辦事,重事實、講證據、嚴查處,堅定不移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
(四)堅持民主集中制,堅持集體領導和分工負責項結合,實行重大事項集體研究決策制度,切實增強市紀委、市監委領導集體活力和團結統一。
(五)堅持紀檢監察工作雙重領導體制,在省紀委監委和市委領導下開展工作,正確把握政策和準確適用法律,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推動標本兼治,保持懲治腐敗高壓態勢。
(六)堅持信任不能代替監督,嚴控工作流程、嚴格請示報告制度、嚴密工作規範,有效管控風險,加強自身建設,自覺接受監督,做到忠誠乾淨擔當。
第二章 市紀委全會
第四條 會議主要內容是:
(一)傳達學習、貫徹落實黨中央、中央紀委全會、省委、省紀委全會和市委重大決策部署;
(二)聽取和審議市紀委常委會向全會作的工作報告,總結部署全市紀律檢查工作;
(三)審議市紀委向市黨代會的工作報告;
(四)選舉市紀委書記、副書記、常委;批准辭去或者決定免去市紀委委員;
(五)決定或追認給予市紀委委員(非省管幹部)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的決定;
(六)對市紀委常委會提請市紀委全會決定的重要事項作出決策;
(七)需要市紀委全會決定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五條 市紀委全會由市紀委常委會召集並主持,一般每年召開1次,遇有重要情況可以隨時召開。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市紀委委員到會方能召開。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應當在會前請假,其意見可以用書面形式表達。
第六條 市紀委全會工作報告和形成的全會決議,需經半數以上到會委員通過後方可生效,並應在本市主要媒體公布。
第七條 根據工作需要,市紀委全會可以召開擴大會議,列席人員由市紀委常委會確定。擴大會議不得代替市紀委全會作出決策。
第三章 市紀委常委會市監委會議
第八條 市紀委常委會與市監委會議合併召開,一般不單獨召開市監委會議。幹部人事問題由市紀委常委會研究。市紀委常委會市監委會議主要內容是:
(一)傳達學習、貫徹落實黨中央、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省委、省紀委監委和市委的重要會議、重要檔案、重大決策部署;
(二)討論決定市紀委監委向省紀委監委、市委的重要請示、報告,市紀委監委或提請以市委名義發布的重要檔案或出台的重要規範性檔案,市紀委監委召開的重要會議或舉辦的重要活動方案;
(三)討論市紀委向黨代會的工作報告,市紀委常委會向市紀委全會的報告,市監委向市人大常委會的專項工作報告;
(四)按照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程式,討論決定市紀委監委機構設定、調整和組織建設事項,討論決定幹部人事事項;
(五)討論決定違紀違法案件立案、審查調查措施使用、重大複雜敏感案件處理等事項,討論上級紀委監委、市委授權和交辦的事項;
(六)按照管理許可權,討論黨紀政務處分決定或建議、問責決定或建議、紀律檢查建議或監察建議、移送審查起訴意見等;
(七)討論決定市紀委監委機關部門年度預算和經費使用管理等事項;
(八)討論全市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以及需提請會議研究決定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九條 會議由書記(主任)召集並主持,原則上每月召開1次,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隨時召開。
第十條 市紀委書記、副書記、常委、秘書長和市監委委員出席會議。有關人員根據需要列席會議,報書記(主任)審定。
第十一條 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組成人員到會方能召開。案件審理、研究決定重大事項時,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組成人員到會。討論幹部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市紀委常委到會。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組成人員,應當在會前請假並對會議議題提出有關意見或建議。
第十二條 會議討論議題由書記(主任)審定。召開會議的具體日期和議題,除臨時召集外,應當提前2個工作日通知。會議討論的檔案一般應提前1個工作日分送各組成人員審閱,案件和人事材料會上分送。
第十三條 會議實行民主、科學的決策程式。會議議題討論後,由主持人集中討論意見,提出決策意見,提請會議表決。會議討論和決定多個事項,應當逐項表決。會議決定事項經半數以上應到會組成人員同意後為通過,未到會的組成人員意見不計入票數。
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如涉及會議組成人員本人或者其利害關係人,本人應當迴避。
第十四條 會議應當準確完整做好記錄並存檔。會議決定事項,除不宜公開的外,應當及時整理會議紀要,編髮《中共鎮江市紀委常委會鎮江市監委會議紀要》,由書記(主任)簽發,也可由書記(主任)委託副書記(副主任)簽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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