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畢業生三支一扶計畫中央補助專項經費管理辦法

“三支一扶”,是指大學生在畢業後到農村基層從事支農、支教、支醫和扶貧工作。計畫的政策依據是國家人事部2006年頒布的第16號檔案《關於組織開展高校畢業生到農村基層從事支教、支農、支醫和扶貧工作的通知》,其目的在於為高校畢業生向基層單位落實就業問題提供具體的指導和保障。為鼓勵三支一扶以及後續保障,制定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高校畢業生三支一扶計畫中央補助專項經費管理辦法
  • 性質:管理辦法
  • 對象:高校畢業生
  • 內容:三支一扶計畫中央補助
高校畢業生“三支一扶”計畫
中央補助專項經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做好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進一步推進高校畢業生“三支一扶”計畫的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央對地方專項撥款管理辦法》(財預E2000]218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高校畢業生“三支一扶”計畫,是指國家按照公開招募、自願報考、組織選拔、統一派遣的方式,每年組織一定數量高校畢業生,主要到鄉鎮從事支教、支農、支醫和扶貧工作。
第三條 “三支一扶”計畫中央補助專項經費是中央財政為支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統稱各省)組織實施“三支一扶”計畫工作而設立的專項經費,自2010年起執行。
第四條根據國家有關政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制定“三支一扶”年度招募計畫,確定“三支一扶”計畫每年全國招募總數,並根據各省鄉鎮數量、“三支一扶”計畫開展情況等因素向各省分配招募名額,由中央財政予以補助。
各省超出中央下達的招募計畫自主招募“三支一扶”大學生的,所需經費由地方財政承擔。
第五條各省組織實施“三支一扶”計畫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和地方各級財政共同負擔。中央財政按照東中西部區域劃分,給予各省“三支一扶”大學生的工作生活補貼以及參加社會保險等費用補助,地方財政負擔組織、實施“三支一扶”計畫必要的、工作經費、服務人員體檢、培訓費用及工作生活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的不足部分等。
第六條 “三支一扶”計畫中央補助專項經費使用堅持“統一管理、專項申請、逐年核定、專款專用”的原則。
“三支一扶”計畫中央補助專項經費由中央財政統一管理,各省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當年中央下達的招募計畫,分年提出專項經費申請,中央財政分年審核下達。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七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教育部、財政部、農業部、衛生部、國務院扶貧辦、共青團中央成立全國“三支一扶”工作領導小組和協調管理辦公室,負責“三支一扶”計畫的總體規劃、協調和指導工作。各省相應成立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財政、農業、衛生、扶貧、團委等部門組成的各省“三支一扶”計畫工作領導小組和協調管理辦公室,負責組織招募、體檢、培訓、派遣、考核、獎懲、解聘等工作。
第八條 財政部是“三支一扶”計畫中央補助專項經費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制定專項經費管理辦法;
(二)審核各省上報的“三支一扶”計畫中央補助專項經費預算申請,並根據“三支一扶”計畫招募數量及時下撥專項經費;
(三)會同有關部門對各省“三支一扶”計畫中央補助專項經費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會同有關部門對各省“三支一扶”大學生工作生活補貼發放及參加社會保險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九條各省財政部門依據有關規定負責本地區“三支一扶”計畫中央補助專項經費的申請、劃撥和監管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有關規定,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制定本地區專項經費管理細則;
(二)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上報本地區“三支一扶”計畫中央補助專項經費預算;
(三)負責本地區“三支一扶”計畫中央補助和地方補助專項經費的撥付、使用和監督檢查;
(四)負責做好“三支一扶”大學生工作生活補貼發放及參加社會保險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十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牽頭組織實施高校畢業生“三支一扶”計畫,並協助財政部做好“三支一扶”計畫中央補助專項經費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會同財政部提出每年“三支一扶”計畫招募規模、向各省分配招募名額;
(二)審核匯總各省“三支一扶”招募計畫的實際落實情況,並協助財政部做好“三支一扶”計畫中央補助專項經費的預算核批工作;
(三)會同財政部監督檢查各省“三支一扶”大學生工作生活補貼發放及參加社會保險情況。
第十一條各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本地區“三支一扶”計畫,協助同級財政部門做好本地區“三支一扶”計畫中央補助專項經費管理工作,主管“三支一扶”大學生工作生活補貼發放及參加社會保險工作。
第三章 計畫確定與實施
第十二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以各省鄉鎮數量為主要依據,參考各地招募情況、服務期滿就業情況等因素,確定各省“三支一扶”計畫招募數量,制定“三支一扶”年度招募計畫,並於每年3月底前下達各省“三支一扶”辦公室。
第十三條 各省“三支一扶”工作辦公室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確定的招募計畫,於每年4月啟動選拔招募工作,並於7月份前完成招募工作。招募工作結束後,各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將實際招募數量上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第十四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匯總各省上報的“三支一扶”計畫實際招募人數後,於每年8月底前報送財政部。
第四章 專款的申請、撥付及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各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及其他相關部門要合理分工、密切合作,確保“三支一扶”中央補助專項經費預算準確、撥付及時、管理高效。
第十六條 中央財政根據不同地區確定不同的補助標準:西部地區由中央財政按每人每年15000元給予補助;中部地區由中央財政按每人每年l0000元給予補助;東部地區由中央財政按每人每年5000元給予補助。
第十七條各省“三支一扶”計畫中央補助專項經費預算申請,由各省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中央下達的招募計畫的完成情況及補助標準予以確定,並於當年8月15日前聯合上報財政部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第十八條中央財政按照中央下達的招募計畫及相應的地區補助標準下達中央補助“三支一扶”計畫中央補助專項經費。實際招募數量未達到計畫名額的,中央財政按實際招募數量予以補貼。
第十九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與財政部分別對各省報送的申請報告進行審核。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審核各省招募名額計畫及實際招募人數是否屬實。
財政部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核實後的招募人數核定各地方“三支一扶”中央補助專項經費,並於9月底通過中央財政專項轉移支付方式下達到各省財政部門。
第二十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地直接或委託有關部門對“三支一扶’’計畫中央補助專項經費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對存在擠占挪用專款、專款到位不及時、專款使用浪費以及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地方,將減少或暫停分配以後年度的計畫招募數量。
第二十一條 各省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三支一扶”計畫中央補助專項經費具體實施辦法。
第五章 補貼發放及管理
第二十二條 “三支一扶”大學生的工作生活補貼按月發放,離職後次月起停止發放。各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按月製作“三支一扶”大學生工作、生活補貼發放明細表,並於每年年末進行匯總後報送同級財政部門。
第二十三條 “三支一扶”大學生在崗期間的工作生活補貼,參照用人單位所在地區鄉鎮機關從高校畢業生中新錄用公務員、事業單位從高校畢業生中新聘用工作人員試用期滿後的工資水平確定標準。
第二十四條地方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本地區“三支一扶”大學生的工作生活補貼發放及參加社會保險工作。具體辦法由各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商同級財政部門後制定,並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備案。
第二十五條各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建立“三支一扶”大學生信息庫,作為身份確認、日常管理以及補貼發放的重要平台。
“三支一扶”大學生信息庫應當將服務人員基本信息、崗位分配、日常考核、獎懲情況、補貼發放等相關的信息進行記錄,全國聯網、動態管理,部分信息向社會公布。信息庫建設與管理具體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商財政部後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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