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對地方資源枯竭城市轉移支付辦法

2022年4月10日,財政部印發《中央對地方資源枯竭城市轉移支付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央對地方資源枯竭城市轉移支付辦法
  • 發布單位:財政部
修訂信息,內容全文,

修訂信息

關於印發《中央對地方資源枯竭城市轉移支付辦法》的通知
財預〔2022〕5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為進一步規範中央對地方資源枯竭城市轉移支付資金管理,我們對《中央對地方資源枯竭城市轉移支付辦法》進行了修訂,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中央對地方資源枯竭城市轉移支付辦法
  財 政 部
  2022年4月10日

內容全文

第一條 為支持資源枯竭城市、獨立工礦區和採煤沉陷區等地區解決社會矛盾,促進轉型發展,規範中央對地方資源枯竭城市轉移支付資金管理,按照《國務院關於促進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38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央對地方資源枯竭城市轉移支付補助範圍包括:經國務院批准的資源枯竭城市,獨立工礦區和採煤沉陷區,以及秦嶺、木里礦區等礦業權退出和生態環境綜合整治的地區。
第三條 中央對地方資源枯竭城市轉移支付為一般性轉移支付資金,主要用於解決本地因資源開發產生的社保欠賬、環境保護修復、棚戶區搬遷改造、塌陷區治理、礦業權退出和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等歷史遺留問題和化解民生政策欠賬,不得用於政府性樓堂館所等中央明令禁止的項目支出。
第四條 資源枯竭城市轉移支付資金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客觀公正。選取客觀因素,採用統一規範的方式進行分配。
(二)分類補助。突出資源枯竭城市重點,分類對資源型地區進行差異化補助。
(三)公開透明。轉移支付管理辦法和分配結果公開透明。
(四)激勵約束。強化資金績效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五條 中央對地方資源枯竭城市轉移支付選取影響財政收支、社會發展等方面的客觀因素分配,下達到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以下統稱省)。具體計算公式:
資源枯竭城市轉移支付=資源枯竭城市補助+獨立工礦區和採煤沉陷區補助+礦業權退出和環境整治補助±績效考評獎懲
(一)資源枯竭城市補助選取資源枯竭城市非農業人口(市轄區採用總人口)、人均財力等因素,參考財政困難程度、資源類型係數等進行測算。
(二)獨立工礦區和採煤沉陷區補助選取獨立工礦區和採煤沉陷區面積、個數、人口等因素,參考財政困難程度等進行測算。
(三)礦業權退出和環境整治補助根據相關地區礦業權退出補償資金和環境整治支出需求、地方財力情況等因素,給予階段性或一次性補助。階段性補助到期後,結合實際情況予以退坡或取消。
(四)績效考評獎懲是根據資源枯竭城市轉型發展、資金使用管理有關工作情況,對轉型成果明顯、資金使用績效優秀的地區給予獎勵;對工作成效不佳、資金使用效益差的地區,結合實際情況對轉移支付資金予以扣減或取消當年補助。
第六條 財政部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後30日內,將當年資源枯竭城市轉移支付預算下達相關省級財政部門;10月31日前,提前下達下一年度資源枯竭城市轉移支付預計數,同時抄送財政部有關監管局。省級財政部門收到財政部提前下達資源枯竭城市轉移支付預計數30日內,提前向省以下財政部門下達下一年度資源枯竭城市轉移支付預計數。相關地區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將上級財政部門提前下達的資源枯竭城市轉移支付預計數,全額列入年初預算。
第七條 省級財政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省對下轉移支付辦法,分配總額不得低於中央財政下達的資源枯竭城市轉移支付額。具體享受轉移支付的地方財政部門要對轉移支付資金實行全過程績效管理,明確績效目標,實施績效運行監控;預算執行結束後,及時對績效目標完成情況開展績效評價,強化績效結果套用。
第八條 各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轄區內資源枯竭城市轉移支付資金監督管理,定期對資金使用和績效管理情況進行監督考核,年度結果報財政部備案,同時抄送財政部有關監管局。
第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分配、下達和管理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資金使用部門和個人存在弄虛作假或擠占、挪用、滯留資金等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中央對地方資源枯竭城市轉移支付辦法》(財預〔2019〕97號)相應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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