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資源枯竭城市轉移支付辦法

《江西省資源枯竭城市轉移支付辦法》是江西省財政廳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資源枯竭城市轉移支付辦法
  • 發布單位:江西省財政廳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江西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江西省資源枯竭城市轉移支付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區)財政局,贛江新區財政金融局:
為進一步加強資源枯竭城市轉移支付管理,規範轉移支付制度,我們修訂了《江西省資源枯竭城市轉移支付辦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江西省財政廳
2023年6月28日

檔案全文

江西省資源枯竭城市轉移支付辦法
第一條 為支持資源枯竭城市和獨立工礦區(或採煤沉陷區)解決社會矛盾,促進轉型發展,規範資源枯竭城市轉移支付資金管理,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對地方資源枯竭城市轉移支付辦法>的通知》(財預〔2022〕55 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資源枯竭城市轉移支付補助範圍包括:經國務院批准的資源枯竭城市,獨立工礦區、採煤沉陷區等。
為突出重點,提高獨立工礦區補助資金使用效益,2021年至 2023 年選擇重要煤礦所在地政府進行補助,到期後,支持重點和方式另行研究確定。
第三條 轉移支付資金分配原則:
(一)客觀公正。選取影響資源枯竭城市和獨立工礦區(或採煤沉陷區)所在地財政運行的客觀因素,採用統一規範的方式進行分配。
(二)公開透明。轉移支付分配結果公開透明。
(三)突出重點。資源枯竭城市補助主要考慮資源枯竭程度高、轉型壓力大、社保欠賬多的地區。獨立工礦區(或採煤沉陷區)補助主要考慮資源探明儲量大以及礦區面積大、人口多的地區;加強與其他財政資金的統籌協調,避免重複安排。
(四)激勵約束。建立考核機制,根據考核情況予以相應的獎懲。
第四條 資源枯竭城市轉移支付=資源枯竭城市補助+獨立工礦區(或採煤沉陷區)補助±績效考評獎懲
資源枯竭城市補助選取資源枯竭城市非農業人口(市轄區釆用總人口)、資源枯竭程度、城鎮社會保障和就業相關支出等因素分別按照 70%、20%、10%的權重進行測算,並運用財政困難程度係數進行調節。
獨立工礦區(或採煤沉陷區)補助選取礦區人口、資源枯竭程度、礦區面積等因素分別按照 70%、20%、10%的權重進行測算,並運用財政困難程度係數進行調節。
資源枯竭程度係數根據可利用資源累計探明儲量的比重確定。
第五條 資源枯竭城市轉移支付為一般性轉移支付資金,主要用於解決本地因資源開發產生的社保欠賬、環境保護修復、棚戶區搬遷改造、塌陷區治理、礦業權退出和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等歷史遺留問題和化解民生政策欠賬,不得用於政府性樓堂館所等中央明令禁止的項目支出。
第六條 轉移支付資金由省財政直接測算到市縣。省級財政部門收到財政部下達資源枯竭城市轉移支付 30 日內下達。
第七條 建立考核機制,對考核結果優秀的市縣給予獎勵,對考核結果較差的市縣扣減一定比例的轉移支付。其中,資源枯竭城市的考核獎懲依據國家考核結果確定;獨立工礦區(或採煤沉陷區)的考核獎懲依據市縣資金使用績效情況確定。
獎勵資金從資源枯竭城市轉移支付資金中安排,並將扣減市縣資金作為當年獎勵資金來源。
第八條 享受轉移支付的市縣財政部門要制定資金使用及績效目標方案,切實將資金用於本辦法規定的領域和方向。
第九條 設區市財政部門要加強對資源枯竭城市轉移支付資金的監督管理,定期對資金使用和績效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並於每年 3 月底前將轄區內上一年度績效考核結果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十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在資金管理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或擠占、挪用、滯留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江西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江西省資源枯竭城市轉移支付辦法〉的通知》(贛財預〔2021〕39 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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