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資源枯竭城市轉移支付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支持資源枯竭城市轉型發展,規範資源枯竭城市轉移支付管理,根據財政部《中央對地方資源枯竭城市轉移支付辦法》(財預〔2017〕103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資源枯竭城市轉移支付,是指省級財政結合中央補助,為支持資源枯竭城市、獨立工礦區和採煤塌陷地等老工業區經濟轉型發展而設立的一般性轉移支付。
第三條資源枯竭城市轉移支付分配使用管理遵循“統一規範、公開透明、激勵約束、加強監管”的原則。
第四條補助對象和補助期限。
(一)經國務院批准的資源枯竭城市。第一輪補助期限為4年,第一輪期滿後,根據國家有關部門的評價結果,轉型未成功的市縣延續補助5年。補助政策到期後,以退坡前一年度補助額度為基礎,分4年按每年退坡20%的比例給予補助。
(二)財政部確定的享受資源枯竭城市轉移支付政策的獨立工礦區和採煤塌陷地等老工業區。補助期限為3年,期滿後相應取消。
第五條資源枯竭城市轉移支付分為補助資金和獎懲資金,具體由資源枯竭城市補助資金、獨立工礦區和採煤塌陷地補助資金以及獎懲資金組成。
第六條資源枯竭城市轉移支付補助資金主要依據各地區總人口、資源枯竭程度、財力水平等因素分配。用公式表示為:
資源枯竭城市補助資金=資源枯竭城市補助資金總額×非農人口(市轄區採用總人口)占比×該地區困難程度係數×該地區資源枯竭程度係數。
其中,困難程度係數參照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辦法測算。資源枯竭程度係數參照利用資源儲量占累計查明儲量的比重確定。
第七條獨立工礦區、採煤塌陷地補助主要依據各地區總人口、礦區面積和職工人數、財力水平等因素分配。用公式表示為:
獨立工礦區、採煤塌陷地補助資金=獨立工礦區、採煤塌陷地補助資金總額×(總人口×權重40%+礦區面積×權重20%+礦區職工人數×40%)×該地區修正係數。
其中,修正係數根據上年各市人均財政支出、人均財力以及各市指標總分值確定。
第八條資源枯竭城市轉移支付獎懲資金根據《資源枯竭城市轉型年度績效考核評價辦法(試行)》(發改東北〔2013〕1165號)規定,對考核結果優秀的地區,給予一次性獎勵資金;對考核結果較差的地區,扣減當年一定比例的轉移支付資金。
第九條資源枯竭城市應將轉移支付資金主要用於解決本地區因資源開發產生的社保欠賬、環境保護、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和棚戶區改造等歷史遺留問題。獨立工礦區、採煤塌陷區所在縣(市、區)應將轉移支付資金重點用於棚戶區搬遷改造、塌陷區治理、化解民生政策欠賬等方面。
第十條根據省財政廳轉發《財政部關於〈資源枯竭城市轉移支付績效評價暫行辦法〉的通知》(魯財預〔2011〕71號)規定,相關市應於每年2月15日前將上年度自評報告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負責組織全省資源枯竭城市轉移支付績效評價工作,並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完善資源枯竭城市轉移支付政策、分配獎懲資金的重要參考因素。
第十一條省財政廳根據財政部統一部署,負責組織對資源枯竭城市轉移支付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相關市財政部門負責定期組織本地區資源枯竭城市轉移支付資金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十二條資源枯竭城市財政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的資金分配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8月31日。《山東省資源枯竭城市轉移支付管理辦法》(魯財預〔2015〕4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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